承兑信用证的简述
有关信用证的分类,其标准各异。若依照兑付的方式来划分,可将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缓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四种。
承兑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by acceptance or Acceptance Credit)是指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审单无误后,先在该远期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等到该远期汇票到期,付款行才执行付款的信用证。受于该种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所以,也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所以,该种信用证业务,除了要遵循相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外,还要遵守相关国家的票据法的各类规定。即采取此种信用证时,指定银行应承兑信托受益人向其开具的远期汇票,并于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
承兑信用证下进出口双方利弊分析
在承兑信用证下,一面,受益人得到了银行承兑的汇票就代表着银行对受益人允诺要执行远期的不可撤消的付款,而银行的信誉较好,因此该己由银行承兑了的远期汇票的安全性、流通性都较好,出口商即卖方可以在自付贴现费用的基础上将此汇票执行贴现以得到融资,所以承兑信用证的变现能力较强。另一面,承兑信用证要承受相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和相关国家的票据法的约束, 因此一旦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话, 作为承兑信用证下的受益人就会承受双重的法律保护,所以,承兑信用证下能够保证受益人收到货款。
此外,在承兑信用证中运用汇票作为流通工具,好意持票人享有好于前手的权利,依照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开证行不能以信用证欺诈为理由对好意持票人执行抗辩进而拒付。正由于这样,出口地的银行更愿意办理货物装船后承兑信用证项下的各种融资,除非承兑信用证的开证行或承兑行的信誉较差。此种情形下,受益人除了能够办理被背书人享有追索权的贸易融资,如汇票贴现、出口押汇外,更能够办理被背书人享有追索权的贸易融资,如福费廷业务,致使国出口商能够安全地提早收汇,避免外汇风险,同期还可以提早办理出口退税,降低机会成本损失。因此,承兑信用证的运用对 作为受益人的出口方有利。
从进口方来说, 受于承兑信用证是进口方去申请开立的,况且经历上述分析,我们知道承兑信用证的运用对作为受益人的出口方有利,所以,作为承兑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 可以以此为托词大胆地向出口商砍价。所以,在与等条件下,运用承兑信用证执行结算比运用其它远期信用证执行结算,进口方肯定能够得到报价打折的优惠。
承兑信用证的出口报价分析
作为远期信用证的一种,承兑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常作下方规定:
① “见票后或者交单后若干天付款”(⋯payment will be efected at XX days after sight or after Dresentation documents);
② “装运H后若干天付款”(⋯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at XX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③ “开证行承兑H后若干天付款”(⋯payment will be effected at XX days the date of our acceptance)。
此外,从费用方面考虑,由于承兑信用证项下银行承兑了远期汇票,而银行的信誉较好,因此该己由银行承兑了的远期汇票的安全性、流通性都较好,出口商即卖方可以在自付费用的基础上将此汇票执行背书转让以得到融资。所以,较之即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项下出口商的出口报价在考虑时间和费用的基础上要适当调高。诚然,在运用承兑信用证执行结算的情形下,出口商也要给进口方一点价格上的折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