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科斯第三定理?
在《社会成本困难》中,很难寻到科斯第三定理的直接表述,但在产权经济学各个理论领域的分析中,又能目睹
科斯第三定理
该定理的普遍运用。概括地说,科斯第三定理指:“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形下,由政府选择某个最优的初始产权安排,就或许使福利在原有的基础上得以改观;而且该种改观或许好于其余初始权利安排下通过交易所达到的福利改观。即产权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 。这就是“科斯第三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科斯第二定理的分析完全建立在产权初 始界定清晰的如果之上,科斯第三定理放宽了这一假定,表示了产权界定的清晰程度与经济效率之间的相互关系。
科斯第三定理如果政府能够成本比较低地近似预期并比较不同权利界定的福利影响,同期它假定政府起码能公平、公正地界定权利。
科斯还觉得,初始产权的明晰界定和分配可以节约、甚至清除纠正性交易的需要。他觉得,通过政府来较为精准地界定初始权利,将好于私人之间通过交易来纠正权利的初始配置。这是科斯第三定理的实质。
四个方面
科斯第三定理描述了该种产权制度的选择方法。第三定理首要包含四个方面:
第一,假使不同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相等,那么,产权制度的选择就取决于制度自身成本的高低;
第二,某一种产权制度假使非建不可,而对该种制度不同的设计和实行方式及方法有着不同的成本,则该种成本也应当考虑;
第三,假使设计和实行某项制度所花费的 成本比实行该制度所得到的收益还大,则这项制度没有必要建立;
第四,即使现存的制度不合理,但是,假使建立一项新制度的成本无穷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导致 的收益差于其成本,则一项制度的变革是没有必要的。
科斯第二定理是科斯第一定理的反命题,也是科斯定理组的核心部分,而科斯第三定理是对科斯第二定理的补充。科斯第三定理所要处理的就是科斯第二定理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