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是股份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亦称“监察人”。
一般监事会中起码应一人为股东,并在国内有住所。监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监事的任期一般较董事短,各国规定不一。监事因故缺额时,应召集股东大会补选。监事的报酬,假使章程未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直接上级:监事主席。
职位性质:负责全公司的监督、检查、考核。
管理权限:受监事会主席委托,行使对全公司的监督、检查、考核管理权限,并承受实施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监事的解任往往因下列原因:任期届满;股东大会会议;股票转让;辞职;其余,如死亡,公司解散等。
监事的首要职责
1、负责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士有无违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会议的举动。
2、负责检查公司业务,财务情况和查阅帐簿及其余会计资料。
3、负责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数据、运营数据和利润分配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师帮助复审。
4、有权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有权要求实施公司业务的董事和经理数据公司的业务情形。
6、负责对各级人士执行监督、检查、考核。
7、负责对各部门管理的工作执行检查、监督、考核。
8、负责对各驻外机构管理执行检查、监督。
9、有权对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10、有权对公司发生的困难提出质疑。
11、负责股东会会议交办其余重要工作。
12、对所承受的工作全面负责。
监事的任职资格
对于监事的积极资格,各国公司立法多针对监事任职的特点,作了一部分不同于董事任职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造成,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造成。监事一般应该具有财经、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但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一般不具备这些方面的专业知识。然而,我国《公司法》对于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身份并没有清晰规定,尤其是没有清晰职工监事能否只能从职工中造成;对于监事属于专职依旧兼职,监事能否有报酬也没有清晰规定。从我国当前情形看,监事实际上多属于兼职监事,所以监事领取独立报酬的情形也不多见,这就直接影响了监事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为了保证监事独立行使监督权,各国立法广泛规定了监事与董事、经理、财务主管之间的兼职制约,董事、经理和公司的财务主管不得兼任公司监事。我国《公司法》也作了相似的规定。
对于监事的消极资格,即哪些人士不能出任监事,多数国家立法规定准用相关董事消极资格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57条和58条对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经理的人士一并作了清晰规定,具体内容见前面有关董事的消极资格的分析。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给市场禁入者,而且禁入仍未消除的,也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监事的任免
1.监事的造成监事会成员一般由股东会选任,其办法与董事相同。然而,对于监事会中的职工成员,各国多规定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任或者由公司的工会组织选任。在特定情形下,法院也可任命监事会成员。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假使监事会不拥有作出会议所务必的成员数,那么法院可以依据监事会、1位监事会成员或者1位股东的申请,任命监事以补足这一数目;日本《商法》也有相似的规定。
2.监事的任期监事会成员的任期多为3年,一般可以连选连任;但也有的国家,如日本规定监事不得连任,其首要目的在于避免监事任职时间过长,与公司董事之间相互熟识后或者碍于情面,或者相互勾结,影响监督效用的发挥。
监事会应在其构成人士中推选1位召集人。监事会的召集人多被称为监事会主席,我国公司监事会主席一般由公司党委书记兼任。与董事长在董事会中的重要位置不同,我国《公司法》未规定监事会主席的特别职权,解释上应觉得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其余方面的权限可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监事的卸任与免职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造成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卸任与免职的原因与方法与董事会基本相同,即任期届满时卸任;本人请求辞职;因原任机关罢免;因丧失任职资格而被消除等。另外,《上市公司章程指示》规定,监事接连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看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该给予撤换。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相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