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不计息,依据中国人民银行1992年有关贯彻实施《积蓄管理条例》相关事项的通知:“计息每年按360日,每月按30日计算”,银行依照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来计算利息。
缘起
北京储户段先生在2005年8月26号到中国工商银行下属的一家积蓄所开立一个个人通知存款账户,并存款,截至到2006年8月,段先生与银行发生多笔业务,但他发现银行的计息系统对大月的31号不计息,所以一年中存款利息被少算100多元。段先生寻到银行要求更正,被银行婉拒,于是将工行北京朝阳支行告上法庭。
银行解释
从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有关积蓄存款利率调整后相关业务处理手续困难的通知》开始,中央银行曾经就计息规则做出规定:日利率=年利率÷360。
在1992年的通知中,对1965年通知中规定的计息方式给予重复清晰。
2005年5月,中央银行公布《有关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困难的通知》,予以我国国内银行自行计算利息的权限,“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其余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以不胜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策划并提早告知客户”。
据此,银行觉得依据每年按360日、每月按30日的规定,依照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规则计息,2月同样依照30日计算,此种计息方法严格实施中央银行的规定,具有充分的法律根据。
同期,一部分新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采取下列规则:日利率=年利率÷365,每年以365日计息。
结局
2006年12月12号,朝阳法院以该举动符合行业习惯为由,一审驳回段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期表示,“工商银行存在未尽告知义务的过错”,并判决其负担80%的诉讼费。
判决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大月的30日与31日看为同一天计息”的做法,是银行业的交易习惯。另外,一年按360日计息并没有违背公平原则。根据这一规定,段先生提出的“工行少付他105.86元利息”的诉讼力争,由于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被法院一审驳回。
判决也同期表示,计息规则是储户选择哪一家银行及该银行哪一种积蓄方式的重要参考原因。尽管工行在自己的网立稳和印发的宣传页上,都已经表明了“通知存款业务”将“依照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和事实存期计息”,但却没有对31日能否计算利息作出清晰的表明。判决据此认定,工行公布的涉及计息规则的公告,因其内容不具体、不清晰,属于没有适当地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对双方争议的造成有一定过错。据此,该院判决工商银行朝阳支行负担本案80%的诉讼费——计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