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金变更
基金变更是指基金在其运转过程中,由于某种特殊的情形和原因使基金自身或其运转过程发生巨大更改。
基金变更的内容
(一)基金合同变更
基金合同是一只基金运转的基本根据,是维系基金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改变情形直接影响到基金的投资运行和生存发展。基金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更改化,以致基金合同终止等举动。受于基金合同包含多项内容,故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就涉及原则性修改和非原则性修改。对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改,基金运转方式的改变,托管费用的增长等则属于原则性修改。受于基金所具有的特殊情形,对于基金合同的变更有下方两种情形:第一,不涉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1条规定的应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变更的情形,应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商量确定,报监管机构准许,并依法给予公告。第二,对于《基金法》第71条规定的事由,则包含:(1)提早终止基金合同;(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3)转换基金运转方式;(4)提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余事项等情形的,应该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二)基金运转方式的变更
基金的运转方式,是指基金设立时确定的执行资金募集和资金投入运行的具体方式。《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运转可以采取封闭式或者放开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余运转方式。既然基金的运转方式是由基金合同约定的,就或许显现受于市场的改变或基金管理人自身的原因致使某种基金的运转方式不适应市场的要求而很难为继。为此就需要对基金的原运转方式执行变更或者调整。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5条,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转方式。
1.放开式基金变更为封闭式基金。放开式基金变更为封闭式基金,是指采取放开式运转的基金经历法定程序改为按封闭式方式运转的情形。放开式运转变更为封闭式运转首先要求该基金不得继续允许投资人申购。这就决定该基金在转换运转方式时应有充足的执行范围投资的资金。该种情形可以在基金的申购高达一定资金量时执行,也可以在基金发生赎回,资金量降低到一定程度的情形下执行,但无论如何,在基金转变为封闭式以前,务必保证执行范围投资所必要的资金量。放开式基金转变为封闭式运转后,则不得再执行赎回,此种情形下,为处理投资人的资金变现困难,就需要在适当的场所允许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执行交易,以变现资金。受于我国的基金份额交易均在证券交易所执行,该种变现交易也应安排在交易所,为此基金管理人就需要向交易所提出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请,经交易所核准后方可执行。
2.封闭式基金变更为放开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变更为放开式基金是指正采取封闭式运转方式的基金经历法定程序改为按放开式方式运转的情形。如经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通过或封闭式基金扩募或续期(即增长基金范围或延长基金存续期限),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封闭式基金可以变更为放开式基金。
(三)基金扩募和基金的续期
1.基金的扩募是指封闭式运转的基金在运转阶段,受于需要提升投资效益或因其余情形而在前次募集资金的基础上,经历监管机构准许另行募集资金,以扩大资金运转范围的情形。封闭式基金运转的资金量是一次性募足的,在规定的期限内资金量是固定的,但是,基金的集合投资本性是要集合更大批的资金执行组合投资,为此,在首次资金募集量不高,或者经历运行,基金管理人觉得某只基金的资金量过小而需要追加资金范围的,可以申请执行基金的资金扩募。依据该种需要,《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6条规定,允许基金扩募,但同期限定封闭式基金的扩募应该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经营业绩不错;基金管理人近期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举动承受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过。
2.基金的续期。基金的续期即延长合同,是指封闭式基金原合同规定的运转期限届满,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商量统一,需要继续执行基金投资运营活动,根据法定程序,将基金合同按一定期限给予延长或按原定期限再续一期的情形。《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6条规定,封闭式基金延长合同的应该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经营业绩不错;基金管理人近期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举动承受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