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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外汇网2021-06-20 20:36:57 49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运用管理办法》此前已出台并将在3月1号起施行。新规生效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运营商品或者供应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余组织,应每季度第一个月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运营收入的1‰。 根据办法,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运营商品或者供应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余组织(缴纳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缴纳单位应到所属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单价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运营收入的1‰。违背该办法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价格主管部门可处以2万元下方罚款。

根据办法,价格调节基金属政府非税收入,实施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其开支方式分为补贴、补助和贷款贴息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成都策划《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运用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加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价格调节基金的运用规模包含下方五种情形:因供求失调致使市场价格显现较大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单价补助;依据供求情形促进首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加工、储藏、市场建设和食品安全检测的补助;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助;问题群体动态价格补助;发生自然灾害、巨大流行病而价格异常波动时,重要商品的单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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