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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风险基金

外汇网2021-06-20 20:36:42 115
什么是粮食风险基金

所谓粮食风险基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行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

在国发[1994]31号《粮食风险基金实行意见》文件中,首次清晰提出要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补助部分吃返销粮农民因粮食销价提升而增长的支出,是促进粮食生产平稳上涨,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实行经济调控的专项资金。这是我国针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而建立的第一个专项宏观调控基金。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

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首要有:

用于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开支和在特殊情形下需动用中央储备粮调节粮食市场价格时所需的支出,用于地方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吞吐粮食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开支,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农民受于粮价提升而增长的支出的补贴。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结转到下年度滚动运用。

粮食风险基金的建立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成长导致了适当的优惠政策,特别是对于粮食主产区。但在接下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面对到接连几年的粮食大丰收,给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产生了收购上的难度,粮食收购难度加大,为此,国家专门调整了粮食风险基金的运用规模。

在国办发[1998]17号文件中,清晰规定粮食风险基金务必专项用于:

第一,支付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助;

第二,粮食企业实施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运营周转粮库存增长,流转费用提升,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卖出给予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的利息、费用补助。

依据粮食风险基金用途,依照丰年向产区倾斜、歉年向销区倾斜的原则分配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当年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如数结转到下年滚动运用,但不得抵顶下年应到位资金。

国务院国发[1999]11号《国务院有关更深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清晰,中央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在合理确定补贴基金技术的前提下,从1999年起,实施地方政府包干办法。实施包干后多地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粮调[2000]87号文件《有关更深一步做好陈化粮处理工作的意见》中,对处理陈化粮价差亏损清晰规定,陈化粮发生的价差亏损,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粮食购销企业周转库存粮由粮食风险基金适当补贴。对粮食企业周转库存中陈化粮价差亏吨补助,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负担。

在《国务院有关更深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文件中清晰,适当增长中央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由地方包干运用。依据建立省级人民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要求,为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适当增长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由地方包干运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助、粮食出口补助和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准挪作他用。

在国发[2001]28号文件下发后,由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策划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粮食风险基金在国家对粮食执行宏观调控中的作用。财政部财建[2004]75号文件《实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助,调整粮食风险基金运用规模的实行意见》中,清晰:实施对农民直接补助及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的运用规模调整为:

1.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助。

2.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助。

3.对政策性挂账的利息补助。包含陈化粮挂账利息支出;改革前按保护价购进的库存粮食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允许挂账,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亏损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政策性挂帐的,挂账利息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在销售以前,补助的利息费用仍从风险基金中列支,费用补助标准要适当减弱,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据本省情形自行确定。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士予以的适当补贴,胜过相关部门审批额度的补贴,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筹资金处理。

6.为做好对农民直补工作,与直补有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纸张费、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贴。地方财政安排有问题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差价亏损补助、消化粮食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支出,不准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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