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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做市商

外汇网2021-06-20 19:50:26 84
债券做市商

债券做市商一般是指经市场主管部门认定的,在债市上接连地报出债券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余投资人促成交易,承受保持市场流动性义务且享有相应权利的金融机构。从国际债市的成长经验来说,债券交易绝多部分在场外市场执行,而在场外市场中做市商居于“核心”位置,发挥着活跃市场、平稳市场的重要作用。做市商制度公开、有序、竞争性的报价驱使机制是保障债券交易效率,提升市场流动性和平稳市场运行的有效手段,是场外债市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之一。

历史沿革:

我国银行间债市于2001年开始实行做市商制度。2000年4月30号中央银行公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市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其中第十二条第一次提出了“双边报价商”的概念,并清晰了金融机构经准许可开展债券双边报价业务。依据这一精神,中央银行于2001年4月6号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范和支持银行间债市双边报价业务相关困难的通知》,在通知中详细规定了申请形成全国银行间债市双边报价商的必要条件。8月,人民银行准许9家商业银举动双边报价商,构建了初步意义上的中国债券做市商制度。

为提升市场流动性,银行间债市于2001年开始实行做市商制度。五年来,做市商制度在引导市场理性报价、活跃市场交易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银行间债市流动性的提升,做市商的双边报价已形成市场定价的重要参照。但相对于银行间债市的迅速发展来说,现行做市商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促进市场流动性提升方面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为此,中国人民银行结合目前市场事实,策划并公布了《规定》,从减弱做市商准入标准、加大对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强度、放宽做市商的有关业务要求和增强对做市商的考核管理等方面对现有做市商制度框架作了更深一步完善,使许多数量的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有机会参与银行间债市的做市业务,同期有助于加强做市商的做市能力,提升做市商业务开展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并有效加深对做市商的激励约束。

最新进度: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7年1月11号公布了《全国银行间债市做市商管理规定》,这一规定减弱了做市商准入标准,加大对做市商的政策支持强度,使许多数量的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有机会参与银行间债市的做市业务。新规定从2007年2月1号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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