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首要是:
1.利息支付请求权。债券利率、利息支付渠道以及期限,都由债券发行契约来确定。
2.偿还本金请求权。偿还本金的期限和方法,由债券发行契约来确定。
债券持有人的权益保护
公司债是一种通过整体、批量的发行方式形成的集团债务,具有债权人大量、但内容单一、规范等特点。债权的分散性和利益的相同性,以及债权债务关系的非对称性,要求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一个统一的机构团体来表达、实行债券持有人的意志、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为此,参照国际上一部分国家的做法,2007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试点办法》引进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两项制度。
在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维护方面,两项制度相辅相成,各有其独特的作用。债券持有人会议有助于协调债券投资人的态度,加深债券投资人的地位,为债券持有人供应有效的整体保护;而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弥补会议制度的不足,提升权利行使的时效和功用。
此外,两项制度也可以降低发债公司与债券持有人执行商量的不便。比如,公司债是一个具有期限的证券产品,部分债券的期限相当长。在债券发行后,受于各方面的原因,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表明书的约定。这时假使没有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发债公司差不多无法征得债券投资人的答应,对债券协议或有关允诺执行修改和变更。
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地位
债券持有人会议又称公司债债权人会议,是一种由债券持有人集体行使权利的、即时召集的、临时性的议决机构。其地位,可以概括为三个特点:
(1)债券持有人会议是由全体债券持有人构成的无权利能力的社团组织。
(2)债券持有人会议为即时召集的临时性机构,只有在需要议决事项时才活动。
(3)债券持有人会议为负有议决职能和监督职能。比如,发债公司变更债券募集表明书的约定,应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议决答应;发债公司合并、分立和变更时,债券持有人会议可提出异议,要求“清偿或供应担保”。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规则的策划采取“代订、追认”的做法。《公司债券试点办法》规定,公司应该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策划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规模、程序和其余重要事项。公司应该在债券募集表明书中约定,投资人认购本期债券视作答应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该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拟变更债券募集表明书的约定;
(2)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3)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4)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5)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巨大改变;
(6)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巨大影响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