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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外汇网2021-06-20 19:49:27 49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出售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购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期,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举动。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入资金、出质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交易中融出资金、享有债券质权的一方。

债券质押式回购是参与者执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短时间资金融通业务。其实质内容是:债券的持有方(正回购方、出售回购方、资金融入方)以持有的债券作抵押,得到一定期限内的资金运用权,期满后则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适当的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逆回购方、购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则临时放弃相应资金的运用权,进而得到资金融人方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债券,收回融出资金并得到一定利息。

一笔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涉及两个交易主体、两次交易契约举动。两个交易主体是指正回购方(出售回购方、资金融人方)、逆回购方(买人返售方、资金融出方);两次交易契约举动是指开始时的初始交易及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交易。无论是资金融入方依旧资金融出方都要经历两次交易契约举动。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质是一种以债券为抵押品拆借资金的信用举动,是证券市场的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于l993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于l994年l0月分别开办了以国债为首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其目的首要是为了发展我国的国债券市场场,活跃国债交易,发挥国债这一金边债券的信用功能,为社会供应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为更深一步促进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助推政策性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融资券的流通转让、扩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品种、规范商业银行的债券回购业务,1997年6月6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有关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相关困难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从1997年6月起,全国统一同业拆借中心开办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回购业务;商业银行间的债券回购业必须须通过全国统一同业拆借市场执行,不得在场外执行。

伴随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市和全国银行间债市的成长,我国债券回购交易的券种持续扩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于1995年8月8号联合发出的《有关重申对更深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相关困难的通知》规定,债券回购交易的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发行的金融债券。为了助推我国企业债市的成长、完善债券交易机制、活跃上海和深圳债市,2002年l2月30号和2003年1月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

当前,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回购券种首要是国债和企业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证券回购券种首要是国债、融资券和特种金融债券。可见,两个交易市场中首要的债券回购品种是国债。开展证券回购交易业务的首要场所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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