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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保证金存款

外汇网2021-06-20 19:15:29 61
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企业为获得信用证而按规定存入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 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交开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允诺书和购销合同。

它也是其余货币资金的明细科目 “其余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 。

其核算为:

企业填写“信用证申请书”,将信用证保证金交存银行时,应依据银行盖章退回的“信用证申请书”回单。借记“其余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接到开证行通知。依据供货单位信用证结算凭证及所附发票账单,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应缴税费—应交升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余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科目;将未用完的信用证保证金存款转回开户银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余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科目。

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对于信用证保证金存款能否应从“现金”中扣除,需具体困难具体分析,应注重保证金存款的运用能否受限的实质,若运用受限,则应从期末现金中扣除。

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

(1)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

(2)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其中,“期限短”一般是指从买入日起3个月内到期。

由以上可知,若信用证保证金在资产负债表日后3个月内可以用于支付的,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应从“现金”中扣除;反之,在资产负债表日后3个月内不可以用于支付的,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则应从“现金”中扣除。

英语:L/C depos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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