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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原始凭证

外汇网2021-06-20 19:15:18 63
定义

外来原始凭证,简称外来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从其余单位或个人直接获得的原始凭证或是能证明物品来路的最初证明。外来原始凭证均为一次凭证。 外来原始凭证一般由税务局等部门统一印制,或经税务部门准许由经济单位印制,在填制时加盖出据凭证单位公章方有效,对于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务必用复写纸套写。如企业采购时获得的发货票、出差人士报账时供应的车船、住宿票、货物运单、银行的收账通知单等,均是外来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的内容

依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外来原始凭证务必具备如下内容: (l)凭证的名称:外来原始凭证务必有清晰的名称,以便于凭证的管理和业务处理。

(2)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填制的日期就是经济业务发生的日期,便于对经济业务的审查。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填制凭证的单位或个人是经济业务发生的证明人,有助于了解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

(4)经办人士的签名或者盖章:凭证上的签名、盖章人,是经济业务的直接经办人,签名、盖章可以清晰经济责任。

(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证明经济业务能否的确是本单位发生的,以便于记账和查账。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的名称务必是全称,不得省略。比如,“北京市XX五金商贸有限公司”,不得写为“五商公司”。

(6)经济业务内容:完整的填写经济业务的内容,便于了解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形,检查其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7)数量、单价和金额:这是经济业务发生的量化证明,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性的基础。尤其是大、小写金额务必按规定完整填写,防止显现舞弊举动。附加条件

除应该具备原始凭证的上述内容外,还应该有下方的附加条件:

1.从外单位获得的原始凭证,应运用统一发票,发票上应印有税务专用章;务必加盖填制单位的公章。

2.自制的原始凭证,务必要有经办单位主管或者由单位主管指定的人士签名或者盖章。

3.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务必要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相关凭证代替。

4.买入实物的原始凭证,务必有验收证明。

5.销售货物发生退口并退还货款时,务必以退货发票、退货验收证明和对方的收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

6.职工公出借款填制的借款凭证,务必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7.经上级相关部门准许的经济业务事项,应该将准许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外来原始凭证填制方法

外来原始凭证是在企业同外单位发生经济业务时,由外单位的经办人士填制的。外来原始凭证一般由税务局等部门统一印制,或经税务部门准许由经济单位印制,在填制时加盖出据凭证单位公章方有效,对于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务必用复写纸套写。受理外来原始凭证时应审核的内容

外来原始凭证种类繁多,格式各异,但在审核时都要着重注意下方几个方面:

(l)凭证真实性的审核。凭证能否真实,比如,能否为税务局的统一发票,防止虚假发票;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能否真实发生;开出发票的单位能否存在等等。

(2)凭证完整性的审核。即审核外来原始凭证所应填写的内容能否全部具备,不得有遗漏。

(3)凭证合规性的审核。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能否符合相关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能否符合支出标准;凭证所填写的文字和金额能否字迹清楚、规范,运用的笔和颜色能否符合要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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