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予以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供应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临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复苏劳动能力,重回就业岗位,进而体现国家和社将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期间予以的支持和爱护。
当前,我国生育保险的现况是实施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薪资和生育医疗费。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有关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困难的通知》,女职工怀孕阶段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阶段薪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与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开支情形等确定,最高不得胜过薪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依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含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多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津贴发放标准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薪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日(包含产前检查15日);
(2)独生子女假增长35日;
(3)晚育假增长15日;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长30日;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长15日;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长15日;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日;怀孕不满4个月30日;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到7个月下方42日;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日。
2、生育医疗费
(1)证实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胜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差于定额标准的按事实报销;好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贴费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薪资× 25% 。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薪资× 50% 。
4、一次性补助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长 300 元补助。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薪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薪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薪资÷30 (天)× 10 (天)。
二、其它
• 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薪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根据有关文件的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贴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助,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三、生育就医手续证实
女职工在怀孕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类待遇时,从年月日起,由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执行就医手续证实及申报定点医院。
生育保险法律条例
1986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印发了《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这一《规定》在全国规模内执行为期6年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历科学论证,并参考各国法规策划的,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出巨大作用。
1988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此规定适用于中国国内一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军队系统的单位可参照实施。其首要内容是对女职工的就业、劳动工作时间、产假、待遇孕期保护及其余福利等作了详细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本办法适用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级织,生育保险费用实施社会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