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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式金融

外汇网2021-06-20 18:05:33 68

简述

总括当前对非正式金融概念的认识,非正式金融(Informal Finance, IF)的概念可有狭义、广义及本文所要提出的标准义之分。

1.狭义的非正式金融,是指犯罪金融(记作IF1)与违法金融(记作IF2)。即:IF = IF1 IF2 这里首要是指直接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对抗的、对经济金融生活造成直接损坏性影响的金融活动。其基本特质是隐蔽性,或形式的公开而实质的隐蔽性。

2.广义的非正式金融,是指官方或法定金融体系以外的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含:地下金融(非公开或秘密金融,也称黑色金融/黑市金融/灰色金融,记作IF3),民间金融(局部半公开金融,记作IF4)。即:

IF = IF1 IF2 IF3 IF4

这是当前对非正式金融的最广泛的理解。其首要特质是将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划分为界限分明的两大阵营,并隐含着“官方的或法律框架内的即为正式的,而非官方的或法律框架以外的即为非正式的”这一基本分析标准。而这一判别标准实质上是静态的、机械的和形而上学的。实际上,官方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

3.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为了愈加科学全面地从新界定非正式金融的概念,本文提出,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应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及其余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它除了包含上述广义的非正式金融之外,还包含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5),民间及官方的非正式金融主体的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的金融(记作IF6),以及暂未被法律法规认可的金融创新(IF7)。即:

IF = IF1 IF2 IF3 IF4 IF5 IF6 IF7

此非正式金融的标准义,仅以一切非正式金融的共同特质,即未被法律法规正式或直接认可为判别非正式金融的唯一标准。其基本思想是:不再静态地、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甚至人为地划定非正式金融的规模,而是觉得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之间有着历史的辩证关系,是彼此渗透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一定形式相互转化的。即正式当中有非正式,而非正式当中又蕴涵着正式。

分类

非正式金融可从各种不同角度执行分类。诚然,这些类型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其首要有:

1.按非正式金融所处地域的不同,可划分为:

(1)国际非正式金融(inter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即非正式金融发生、活动及影响的地域规模是国际性的。如:国际宏观对冲基金(hedge fund),国际游资(hot money),国际洗钱,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染及各国各种违背国际金融规则的举动(日本政府对日元贬值的放任及以邻为壑的做法)等。国际非正式金融的举动主体,既可以是各种非正式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正式金融机构(如某国政府或中央银行)。国际非正式金融按其活动及影响的规模大小,还可更深一步划分为:1)世界性非正式金融(global informal finance),即对世界经济金融造成影响的国际非正式金融;2)区域性非正式金融(multi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即仅对某个国际区域造成影响的国际非正式金融。

(2)国内非正式金融(domestic informal finance)。即非正式金融造成、活动和影响的地域规模仅限在一国规模内。国内非正式金融按其活动及发生作用的地域规模大小,又可具体划分为:1)全国性非正式金融(national informal finance);2)地方性非正式金融(local informal finance)。

2.按非正式金融发生作用和连续的时间长短,可划分为:

(1)长期性非正式金融(long-term informal finance)。即对经济金融整体系统及正式金融发生长期作用和具有长期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正式金融的局限性所产生的民间金融的存在和发展。

(2)中短时间非正式金融(moderate-term informal finance )。即对经济金融整体系统及正式金融仅发生中短时间作用和仅具有中短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权威官方媒体发表社论干预股市的阶段性价格的举动及其阶段性影响。

(3)短时间非正式金融(short-term informal finance)。即对经济金融整体系统及正式金融仅发生短作用和仅具有短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股市中主力机构的短时间“坐庄”举动及其影响。

以上这三种类型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依据当时的一定经济金融条件确立的;若这些条件发生巨大改变时,非正式金融的时间类型也将跟随发生转化。

3.按非正式金融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所起的作用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

(1)积极型非正式金融(posi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积极、促进作用和贡献的非正式金融。如:网络金融产品创新。

(2)中性非正式金融(neutral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没有直接但有间接影响的非正式金融。如:非正式、较规范的委托理财业务。

(3)消极型非正式金融(nega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消极、干扰、抵制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福建“地下外资保险”。

(4)损坏型非正式金融(destructive informal finance)。即对国民经济及正式金融具有直接、损坏或取代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股市的“恶庄”举动。这四种类型的非正式金融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值得转化的。

4.按非正式金融主体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

(1)正式金融单位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的“基金黑幕”事件。

(2)非正式金融单位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官方权威媒体受权对中国股票市场的直接干预。

5.按非正式金融的公开程度的不同,可划分为:

(1)显性非正式金融。即完全或基本公开发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暂不被正式认可的金融创新及中国当前证券欺诈举动的民事赔偿的诉讼难现象等。

(2)半显性(或半隐性)非正式金融。即采取半公开方式发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股市的一、二级市场的不平衡现象。

(3)隐性非正式金融。即以非公开或隐蔽方式发生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如:中国的私募基金现象。需要表明的是,显性非正式金融不一定就是积极型非正式金融;半显性(或半隐性)非正式金融和隐性非正式金融,也不一定就是消极性甚至损坏型非正式金融。

金融体系

非正式金融作为与正式金融并驾齐驱的一个重要金融体系,首要包含下方基本构成部分:

1.非正式金融产品(informal financial products)

这是非正式金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微观基础,是金融产品总量的一部分。它首要包含:非正式银行类产品(informal banking,如民间钱庄的积蓄及借贷),非正式保险类产品(informal insurance, 如民间互助基金会),非正式股票类产品(informal stocks, 如私募股权凭证),非正式债券类产品(informal bonds, 如民间集资),非正式基金类产品(informal funds, 如私募基金及行政事业基金性收费),非正式博彩类产品(informal gambling, 如中国相当一部分A股、ST股及税务局的凭发票抽奖等)及非正式金融衍生工具(informal derivatives, 如外汇黑市中的货币互换)等其余暂未得到法律法规正式认可的创新型金融产品。

2.非正式金融机构(inform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非正式金融举动的主体未必如一般人所想象的均为非法组织,而是包含有很大一部分的正式组织(包含金融性和非金融性单位,甚至还包含官方机构和重要媒体)。即从总的向上瞧,非正式金融主体与正式金融主体之间是没有一个严格清晰的界限的。它首要包含:非正式商业银行,非正式保险公司,非正式基金管理公司,非正式证券公司,非正式金融咨询机构,非正式金融主管部门及非正式金融传播媒体等。

3.非正式金融市场(informal financial markets)

非正式金融市场是非正式金融产品交换的媒介场所。其也分为有形市场(tangible markets)和无形市场(intangible markets)。它首要包含:非正式股票市场(informal stock markets),非正式债市(informal bond markets),非正式基黄金市场场(informal fund markets),非正式资金借贷市场(informal loan markets)及非正式博彩市场(informal casinos)等。

4.非正式金融规则(informal financial rules)

非正式金融规则,以不成文的形式,以长期信用利益为基础,以正式金融规则为借鉴,以约定俗成的操作手法为具体内容。它首要包含:非正式金融准入及退出规则,非正式金融调控规则及非正式金融交易规则。

5.非正式金融活动(informal financial activities)

根据非正式金融活动的规模及其影响,非正式金融活动又可分为体系内和体系外两多部分。

(1)非正式金融体系内活动(internal activitie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依照其本身发展改变规律而执行的活动,一般不对正式金融造成直接影响。首要包含:1)非正式金融交易(informal financial transactions);2)非正式金融创新(informal financial innovation);3)非正式金融并购(informal financial M&A);4)非正式金融退出(informal financial exit)。

(2)非正式金融的体系外活动(external activities)。就是指非正式金融作用与正式金融的活动,一般对正式金融造成重要直接影响。首要包含:1)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干预;2)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法定主导地位的争夺;3)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所遗留空白的填充;4)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打击和损坏。

金融地位

一、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的关系

1.历史渊源关系

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先于正式金融。其实,以历史的角度审视,金融(包含金融工具、金融机构等)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先是以非正式金融的面目显现的,就是非正式的,就是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存在和发展的。直到今天,世界上的多部分金融创新也均为先以非正式金融的形式执行的。从历史根源上表达,正式金融是来因为非正式金融的;它可看作是非正式金融经法制固化后的产物。一句话,从历史的角度审视,非正式金融是正式金融的初级或原始形态。

2.辩证关系

首先,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排斥、对立的关系。此点无需多言。其次,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和互为补充的关系。非正式金融可在很大程度上弥补正式金融的各种“覆盖空白”、空缺或缺陷,如:地区空白、产品空白、行业空白、需求空缺、体制缺陷及管理缺陷等。第三,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之间并没有存在一条严格的界限。他们之间在一定条件下既可相互转化,还可相互包容。这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非正式金融可转化为正式金融,正式金融也可转化为非正式金融;同期,正式金融内部往往也程度不同地包含有非正式金融成分,非正式金融往往也承受着正式金融的任务。该种相互转化与包容,归根见底,是由事实金融需要与现实金融体系之间的冲突引起的。

二、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的相对地位

1.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交替占领主导地位

是由非正式金融依旧由正式金融占领金融体系全局或局部的主导地位,并没有是以人的意志或法律的规定为转移的,不是所谓理所诚然的或一成不变的,尤其不能觉得正式金融理所诚然地就是占领主导地位的。事实情形是,金融主导地位的获得,是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在一定条件、一定期间和一定规模内的相互博弈的结果。其首要显现为非正式金融与正式金融交替占领金融整体或局部的主导地位。尤其需要强调的是,非正式金融有时可承受正式金融的一部分职能,甚至比正式金融更强,有时甚至起到了核心性作用。如中国目前的股票市场就基本是由非正式金融力量主导的市场。

2.非正式金融的经济金融地位的基本计量指标

从理论向上瞧,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往往不仅仅是使原来经济金融分析曲线发生平移式位移,而是使之发生变形或扭曲。为能更深一步定量分析和研究非正式金融,提出下方衡量非正式金融的经济金融地位和作用的基本定量指标:

(1)IFIR = QIF / 国内生产总值。这里,IFIR = 非正式金融有关比率,QIF = 非正式金融总量该指标反应了非正式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实力与地位。

(2)WIF = QIF / QF。这里,WIF = 现实金融体系中的非正式金融比重[i],QF = 金融总量该指标反应了非正式金融在现实金融体系中的实力和地位。

(3)WIF’= QIF’/ QFF。这里, = 正式金融内含非正式金融比重[ii],QIF’= 正式金融内含的非正式金融量,QFF = 正式金融总量。该指标反应了非正式金融对正式金融的“侵蚀”程度。

(4)非正式金融警戒线和抑制线。前者即上述三项比重的理论上限;事实值如高达或胜过此警戒线,则表明非正式金融的比重过高,金融体系处在官方失控状态(并没有代表着金融体系必然混乱)。后者即上述三项比重的理论下限;事实值如高达或差于此,则表明非正式金融承受的金融抑制过分,金融创新极其问题。

存在原因

经济发展中非正式金融存在的原因有:

1、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诱发的重大投资需求与有限的资金供给之间的冲突。

伴随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持续提升,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日益提升。非公有制经济大多处在资本积攒的中早期阶段,运营业务和经济范围快速扩展,光靠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本身内部积攒机制,已很难满足其重大的投资需求。同期,当前正式金融尚无法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的重大资金需求。即使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但非公有制经济在贷款方面很难享受与公有制经济同等的待遇,按现行的规章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很难从银行得到所需资金,或者贷款附加成本太高。此外,农业银行基层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社的运营方式、运营作风、运营能力也不能适应农村多元化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每年新添贷款中只有不足1/4的信贷资金流向了非国有企业。很多非公有制经济在求贷无门时,只能求助于非正式金融。

2、正式金融机构不愿向非公有制企业贷款。

即使对国有企业贷款的回收率与运用率都或许更小,但这些贷款均有上级指令或某种政策根据,即便显现拖欠、呆帐、坏帐,银行与企业的信贷交易仍有机会完成。但是,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贷款则不同,银行与信贷人士务必对贷款的按期还本付息负责任。受于现实的金融交易具有显著的信息不对称性、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困难,使正式金融机构和贷款人士不敢轻易向非公有制经济发放贷款,进而在主观上制约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资金供给。

3、对高利率的追求造成了大批的愿以非正式金融途径融出资金的动因。

在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很多具有不同收益率、不同风险程度、不同期限的金融工具,具有不同偏好的投资人或积蓄者差不多能够比较满意地以某种正式金融工具或途径融出资金,一般无需求助于非正式金融。而中国居民在积蓄投向方面的选择非常有限,居民积蓄大差不差有下列三方面投向:第一,用于银行存款买入国债或手持现金。该种投向即使安全,但收益率太低,很多居民愿意接受风险更大、收益更高的投资工具;第二,用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风险领域的投资。很多居民不愿接受高风险的投资工具;第三,用于民间借贷、各种盈利性集资、抬会等非正式金融领域。该种投资的风险介于前两类投资工具之间,而收益显著好于第一类,因此被很多居民所接受。

4、中国现有的文化背景有助于非正式金融的扩张。

根植于传统文化当中的信任机制、声誉机制,是很多非正式金融交易得以发生的深层原因。在差不多处在自发状态、缺乏正式的法律协调的情形下,民间借贷和社会集资等非正式金融交易依然维持80%以上履约率,是一个显著的证明。同样,即使纯投机性的非正式金融交易是非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一般能维持很高的履约率,没有根植于传统文化当中的信任机制和声誉机制的介入,这是不可想象的。

运行影响

一、从积极性看:

1、非正式金融促进了中国非国有经济的成长。

在因种种原因国有专业银行只能向非国有经济供应有限的信贷资金供给之时,非正式金融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非国有经济在生产运营上所需的资金,弥补了正式金融信贷资金的不足。假使没有非正式金融的存在及供应的巨额资金,非国有经济就不或许有连续十几年的迅速增长,整个国民经济也就不或许拥有日益重要的国际地位。民众能否可以如此说:改革放开以来,非正式金融呈持续扩张的势态,恰恰表明了非正式金融在非国有经济的成长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非正式金融的扩张,是迎合非国有经济迅速发展提出的多样化投资需要的必然结果。

2、非正式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资金供求冲突。

非正式金融以其独特的、灵活的、多样化的方式,广开融资门路,聚集了一笔笔国有专业银行无法筹集到的资金。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紧俏的资金供求冲突。此外,非正式金融减轻了银根紧缩所引起的震荡。非正式金融为大量的小企业和私营企业融通了资金,避免了被紧缩性宏观调控“卡死”,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减震器”的作用。

3、非正式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使正式金融的资金误置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纠正。

中国的正式金融体系中,市场机制的介入程度依然很低。把资金误置给并没有具有高收益的投资机会的借款人经常发生。而且,杠杆作用具有把资金分配给原始财富拥有量大、资信情况好的企业的显著倾向。但这些企业并没有一定拥有高收益的投资机会;相反,很多弄不足资金的经济主体却拥有高收益的投资机会。这显示,正式金融体系存在着显著的资金错误配置及其导致的低效率。所以,通过非正式金融途径,在拥有资金但不拥有高收益投资机会的经济主体与拥有高收益投资机会但不拥有资金的经济主体之间执行资金的从新配置,该种非正式金融活动,显著地提升了社会资金的运用效率和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4、非正式金融活动给整个金融体系导入了市场原因和竞争原因,为银行商业化、市场化给予了非正式的试验场所和借鉴。

伴随非正式金融的崛起,非正式金融活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了大批的居民积蓄,分流了国家专业银行的存款,打破了国家专业银行对存款业务的垄断地位,增长了国家专业银行的运营阻力,在一定程度上增长了金融体系的多元化,促进了中国金融业的竞争。而且,非正式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在运营中始终关心资金的偿还性、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具有内在的市场竞争和风险防范意识。这不仅与国有专业银行的计划体制“遗风”形成显著对比,而且也为国有银行商业化、市场化给予了一部分启示和借鉴。

二、从消极性看:

1、加大了资金“体外循环”,产生了金融信号失真。

非正式金融活动在其高利率的吸引下,诱发了大批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银行体系,分流了银行存款。调查表明,大部分非正式金融交易是以现金方式执行的。现金交易的增长,不仅相应地增长了货币流通量,降低了银行的支付能力,进而增长了中央银行现金计划实施的难度;而且因其隐秘性而减弱了整个国民经济的透明度,产生金融信号失真、降低了中央对国民经济的控制能力、减弱了社会资金分配效率。此外,非正式金融的隐藏隐秘性,使相关部门无法追查其真实的业务情况,无法精准地掌握放款人的利息收入,进而产生了部分税收的流失。

2、非正式金融的不规范、高利率、高风险、隐秘性,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导致了社会恐慌定原因。

非正式金融交易一般很不规范,一般都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牢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在比较混乱的白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那些负债率高、资信情况差的企业,在融资后一旦发生运营风险,即面对倒闭的机会,必将损害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用于民间借贷或社会集资等非正式金融交易的资金,大均为投资人的“养命钱”。一旦这些投资很难收回,必将纠纷四起,给社会经济导致很大的恐慌定原因。一部分非国.有经济主体为吸收尽或许多的资金,往往在利率上互相攀比,致使利率比同期银行利率高出几倍;而且,受于地区分割,非正式金融的利率多而杂乱,这些均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民间信贷、社会集资等非正式金融活动没有列为人民银行的管理规模,也没有约束这些非正式金融活动的清晰的法规。在很多地区任其发展,自生自灭,严重地扰乱了当地金融秩序。特别是假使大批银行贷款通过非正式金融途径流向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等领域从事投机性炒作,这不仅会助长中国经济的泡沫化,而且会给中国经济的将来行情导致极大的未知性。

对策思考

1、对经济发展中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应分清类别,积极引导它们向正式金融转化。

民间借贷、社会集资等经济发展中的非正式金融,是中国在经济起飞阶段为满足非国有经济迅速发展而造成的,是对正式金融系统的一个弥补,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尽管经济发展中的非正式金融有对国民经济消极影响的一面,但其对国民经济的消极影响,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非正式金融游离于正式金融体系之外,自发发展所致使的种种弊端。所以,把经济发展中的非正式金融看为异己、全盘否定,是不对的。这不仅不或许根绝非正式金融活动,而且会让其以愈加隐秘的方式执行活动,进而更深一步减弱国民经济的透明度和金融系统的可控程度。

所以,对待经济发展中的非正式金融,首先要更改在政策上严令禁止、在事实上放任自流的做法,要承认其在目前中国经济体系中存在的合理性,确立其存在的合法地位;然后,通过规范非正式金融的交易手续、推行民间金融交易契约化和法律化、规定融资利率的最高限、积极倡导互助性的低息借贷活动等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向正式金融转化。把有些从事民间借贷等活动的融资机构给予规范化,把它们办成民间银行、办成地方性的非公有产权性质的正式金融机构。规范经济发展中的非正式金融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1)所有民间金融交易都务必有正式的交易契约文书凭证;(2)利率不得好于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在此规模内多地区可依据本地的事实情形对最高利率作相应调整;(3)建立民间金融交易的监管机构,规定所有民间金融交易均需在监管机构登记备案,以便增强风险防范和增强民间金融交易的管理;(4)利用法律手段维持民间金融交易债权人的利益;未在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民间金融交易将看为非法,不受法律保护; (5)推广民间借贷的公证、担保和抵押制度,增强风险控制;(6)赶紧策划相关民间金融交易的立法。

2、严禁高利贷活动,整治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

高利借款资金大多被用于非生产性领域和非法交易活动,助长了社会上的非法经济活动和铺张浪费;而且受于高利贷的利率太高,履约率较低,容易导致种种社会恐慌定原因。凡从事高利贷活动的,法律部门不仅对放贷者的债权不予保护;而且一经发现,要对其执行严厉处罚,把一切民间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的民间金融交易当中。地下钱庄等地下金融机构涉及很多公众的借贷活动,即使在一定程度上为正式金融机构尚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融通资金做出了贡献,但受于它们未经相关部门准许,其业务活动也不受相关部门监督,很容易导致借贷纠纷和金融诈骗事件,扰乱金融秩序。应严令禁止地下钱庄活动,对违法运营者从经济上和刑事上执行严厉冲击。但对一部分确具备适当的注册资本金、能够依法正值运营、履约率较高的“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机构,应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经人民银行准许,转为合法民间金融机构,给予正式化。

3、改革农村金融体系,建立以中国农业银举动主导、以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和民营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复合型金融体系。

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核心是组建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实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联合。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应真正体现合作制原则,形成农民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自助互惠的金融机构,不能办成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应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应以农村二、三产业为服务对象,并按信贷原则组织运营,允许农业银行在城市开展业务。为防止农村资金通过农业银行外流,充分保证为非公有制经济供应融资服务,应规定农业银行对其所在社区的最低贷款比例。其它商业性金融组织(各种合法化的民间信用组织)的运营活动务必经中央银行或经中央银行授权的相关部门准许,实施公开营运、挂牌运营。它们的借贷活动,通过业务数据制度纳入综合信贷计划,利率不得胜过国家对其规定的上限。

4、金融工具多元化。

金融工具的多元化是指为居民供应许多的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为借款者供应许多的可供选择的信用形式。伴随居民收入水平的持续提升,居民手中的积蓄存款数量越来越大,居民对投资工具的多样化需求也更加显著。受于现有的投资工具要么收益太低(如银行存款),要么风险太大(如股票投资),无法满足投资人的需要。在没有更好的可供选择的投资工具时,大批居民积蓄流向民间借贷等非正式金融领域是值得理解的。所以,务必通过金融创新,为居民供应许多的期限不同、风险不同、收益不同的投资工具。一旦居民能够通过正式金融途径选择比较满意的投资工具,居民投向非正式金融领域的积蓄资金就会自动降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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