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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票据

外汇网2021-06-20 12:01:00 70
电子票据概念

电子票据是伴随经济的成长而渐渐造成并发展起来的,其是借鉴纸张票据有关支付、运用、结算和融资等功能,利用数字网络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利用电子脉冲代替纸张执行资金的传输和储存。它以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网络为基础,以报告电文形式存储资金信息于计算机系统当中,并通过因特网以目不可视、手不可及的电子信息传递形式达到传统有纸化票据的功能。所谓“报告电文”(data message)是通过电子、光学或者相似方法造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其中包含但不限于电子报告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

自此可见,电子票据是计算机与计算机之间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它一般记录于计算机或磁盘载体中,非经技术处理后变成书面文字或表明在屏幕上,是不能用肉眼来识读的。在某些方面,如总览、支付、流通、融资、结算、信用等都有着和传统纸面票据相同甚至好于传统纸面票据的功能,但是,从理论角度看来,正如目前一部分学者所表示的那样,电子票据也有一部分和传统纸面票据不同的地方:

1.传统票据结算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整体来说,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是发票人、付款人与受款人,本票则是发票人与受款人。非基本当事人则是包含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参与付款人及预备付款人等。而电子票据的当事人则是转让人、受让人、发送银行、接收银行、电子交换所以及报告通讯网络等。

2.传统票据是一种无因的可流通的有价书面证券,持有票据的当事人形式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获得证券的原因,而且票据可经背书或交付方法转让于他人。但电子票据是以电子方式执行的,电子时代的票据既非无因证券,也不具有广泛意义上的流通性,它只有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才可流通,如此就失去了票据的基本属性。”这是受于这些不同,致使了我国《票据法》不能调整电子票据举动。

所以,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该依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依照所记载的事项承受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该依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余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依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受票据责任。”该法第七条又更深一步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余运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签名,应该为当事人的本名。”自此可见,我国立法实践中否认了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现行的《票据法》也不承认经历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之所以电子票据的效力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关注和承认,首要是基于电子票据的书面形式困难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理,该种做法,不能够适应我国迅猛发展的电子票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也不符合私法领域“法律世界化”的要求。笔者觉得,无论是从我国票据法理论上依旧我国票据市场运转的事实情形来说,无论是从我国国内其它法律部门依旧国际上的一部分习惯的做法来说,我们都有机会而且有必要扩大解释《票据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书面形式”,使其既为以纸面票据为工具的支付,又为以报告电文为基础的电子支付供应统一的规则。

电子票据运用的现况

电子票据就是以电子方式制成票据,以电子签章取代实体签名签章的支付工具。当前电子票据还没有承受法律保护。1996年1月1号生效的《票据法》确立的是以纸质票据为基础的支付结算制度,票据市场和票据活动中均为以纸质票据为主。低质票据的管理仍很原始,大多采取手工操作的模式,严重制约了我国票据产品和票据市场的成长。从当前的票据作用情况看,电子票据也导致在个别银行开办的电子银行和缴纳税款等清算业务,而且业务处理也没有统一规范。

电子票据生存的优势

受于现行的纸质票据自身有着与生俱来的风险和不便,如容易遗失、伪造、变造,处理手续繁琐,流通成本高、受地域制约等等。相对于纸质票据来看,电子票据有着特殊的优势,从票据的特性看,电子票据在于空白票据置于银行端,发票人不必随身携带,也不必亲自保管,可防止票据遗失、伪造、变造;从票据的效率看:电子票据流转速度快,不受地域制约,可跨区交换,资金快速抵用,可提高运用效率;从票据的安全看:在计算机系统管理下,电子票据的收款风险大大减弱了,不会收到出票日提早或超后、出票人印鉴不全不符、空白票据已挂失等类的票据。

电子票据发展的前景

伴随电子商务时代的悄悄到来并将形成21世纪的首要贸易形式,电子商务交易的各方全会通过无纸化的电子票据来执行支付和结算,这是不可扭转的国际趋势。电子票据是伴随经济的成长而渐渐造成并发展起来的,借鉴纸张票据所具备的支付、运用、结算和融资等功能,利用数字网络将钱款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利用电子脉冲代替纸张执行资金的传输和存储,它以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网络为基础,以报告电文形式存储资金信息于计算机系统当中,并通过网络以目不可视、手不可及的电子信息传递形式达到传统有纸化票据的功能。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很多商业银行都陆续推出了网上银行业务,且具有很大的成长空间。经历一段期间的运转,网上企业银行的具备了较强的安全性和便利性,所以,电子票据作为一种新型支付结算工具,必将有广阔的成长空间,美好的前景。

电子票据实践中存在的困难

(一)现行的电子票据缺乏规范

当前,商业银行在电子化交易中对报告电文的占有起着主导作用,由于商业银行对相关服务的信息处理过程的整体负有管理责任,而且它直接占有着相关交易的各种重要电子化信息。电子票据的的格式、核押方式均为由商业各银行自行确定的,而作为交易活动的客户方,无法掌握电子票据的真实性,一旦客户和银行之间发生因泄密,被盗、篡改等业务纠纷,商业银行利用自己管理电子报告的优势,自己供应对自己有利的凭证,而客户受于不掌握电子报告的管理权,则很难获得对商业银行不利的网上银行的电子报告证据,这显然有失公平。

(二)电子票据无法律保护

《票据法》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该依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依照所记载的事项承受票据责任。”而电子票据是没有签章,导致通过电子信息发出支付指令,所以,现行的《票据法》不承认经历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

发展电子票据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独立的网上票据登记管理机构,来保证网上电子票据交易的客观公正性

该种网上票据登记管理机构应该是经历法律认可的、独立于电子票据交易双方的第三方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带有国家公证性质的权威机构,登记见证、报告保管,并供应可与商业银行、企业联网的服务平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供应客观、公正的交易证据。在商业银举动客户签发电子票据同期,商业银行将客户电子票据的相关报告报送电子票据登记机构执行登记,以后客户在电子票据流通中需要执行转让、抵押、贴现、兑付等业务时,就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到票据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受理电子票据业务的商业银行就可以到登记机构查证电子票据的真伪、能否合法有效,以最终决定能否为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当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业务纠纷时,登记机构就能够为处理纠纷供应客观公正的报告电文。

电子票据登记管理机构同期应对票据信用资料执行管理,为电子票据运用企业建立基本资料档案,记录其退票信息,予以信用评级,定期向社会发布。

(二)对原有法律概念执行变革并赋予新的内容

我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该依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依照所记载的事项承受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该依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余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依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受票据责任。”该法第七条又更深一步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余运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签名,应该为当事人的本名。”自此可见,我国立法实践中否认了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现行的《票据法》也不承认经历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

票据是一种信用工具和重要的支付手段,从法律规定到经济生活的实践,世界上广泛实施票据的法定主义,即发行票据务必以法律规定的种类,各种票据的发行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内容和格式。网络银行脱胎于传统的商业银行,电子化的票据或者说是电子票据是传统银行的票据在网上银行的继续和发展。所以,传统票据所具有的法律特质、种类、票据举动、票据权利和法律责任,在电子票据身上都应得到充分的体现。

目前可通过修改《票据法》或新颁布《电子票据法》来清晰电子票据法律概念,确立电子票据法律地位。对电子票据法律内涵的定义应该考虑三个方面的原因:电子票据是一种重要的信用工具和支付手段,具备一般票据所具有的外延和内涵;电子票据运用于网上银行,存在于电子介质当中,所供应的信息是可视的、真实的、合法的;每份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通过程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任何企图伪造、变造、克隆或复制的举动均为非法的,都务必承受法律的严格追究。

(三)赋予电子签名法律地位,保证电子票据业务合法有效

网上银行在受理电子票据业务的服务过程中,其交易指令是否真实、精准地反应当事人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子指令真实性、完整性的认定。从传统的银行业务向上瞧,首要是依靠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且法律往往要求有当事人的亲笔签字或机构的盖章。在我国《票据法》第一章“总则”里,对在票据上的签章有着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但是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通是在虚拟的网上达到的,采取的是无纸化的电子交易方式,电子交易的签章,只有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达到。所以,务必首先清晰电了签名的法律地位,保证电子签名合法有效。

(四)完善电子票据安全制度,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制衡网上银行发展的“短板”是电子报告的安全性困难。受于互联网具有充分放开、管理松散和不设防护的特点,要达到网上银行业务,务必保证电子报告的安全,否则网上银行的成长将失去支撑点。所以,还务必建立电子票据安全性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除了规定技术上的安全防范要求外,还要清晰相关银行、客户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性首要包含:信息的保密性,即只有合法的接收者才可注解信息;信息的真实完整性,即接收到的信息的确是由合法的发送者发出,内容没有被篡改或被替换;信息的不可否认性,即发送者日后不可否认已经发出的信息。要达到这三个方面的要求,务必做到银行网站自身要安全,客户与银行、与电子票据登记网站、银行与电子票据登记网站之间的信息传递要安全,客户与客户之间通过电子票据登记网站交换信息要安全性。

确立电子票据信息的安全性,首先要有一个法律认可的权威的认证机构,对银行网上业务的准入从技术上、制度上、管理上执行安全鉴定和认证,对客户本身的信誉度执行评价,防止恶意侵占银行资金的举动,把好入市关;其次,要建立健全网上银行安全防范体制,严厉冲击利用电子票据执行的金融犯罪举动;再者,要增强对网上银行日常业务的监督,督促网上银行切实遵守相关法律制度,保证网上银行业务安全运行;最后,要清晰银行与客户在维护电子票据业务安全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在显现风险时银行与客户所应该承受的法律责任。当前科学技术的成长,为电子票据给予了大量的选择空间,吸取国外的先进经验,运用PKI 技术、专线路传输、加解密技术,以保证电子票据信息的身份识别性、报告完整性、不可否认性和保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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