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人、合格国外机构投资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余机构投资人。
询价对象的条件
询价对象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近期12个月未因巨大违法违规举动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承受刑事处罚;
(二)依法可以执行股票投资;
(三)信用记录不错,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士;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实施,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移除的,自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机构投资人作为询价对象除应该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经准许可以运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经有关监管部门从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差于4亿元,近期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三)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差于3亿元,近期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询价对象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愿书和发行公告,开始执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人执行推介。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总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总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1)
(1)注意:第一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可以依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执行总计投标询价。
主承销商应在初步询价时向询价对象供应投资价值研究数据。
1.初步询价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能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值理由不得婉拒。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总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初步询价终结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下方,供应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供应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而且应该中止发行。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中止发行后从新起步发行工作的,应该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数据。
2.总计投标询价
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向询价对象执行总计投标询价,并应依据总计投标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所有询价对象均可参与总计投标询价。
所谓总计投标询价,是指在发行中,依据不同价格下投资人认购意向确定发行价格的一种方法。一般,证券公司将发行价格确定在适当的区间内,投资人在此区间内依照不同的发行价格申报认购数量,证券公司将所有投资人在与一价格之上的申购量总计计算,得出一连串在不同价格之上的总申购量;然后,依照总申购量胜过发行量的一定倍数(即超标认购倍数),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区间、发行价格及相应的发行市盈率确定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发行价格确定根据应同期备案及公告。
3.配售股票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该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胜过此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胜过向战略投资人配售后余下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该允诺得到此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此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股票配售对象参与总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应该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总计申购数量木得胜过此次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总量。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总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该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执行同比例配售。
询价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要求
1.招股意愿书和发行价格公告
如何在招股表明书中体现价格一直是一个难题。一面,价格是招股表明书的重要内容,缺乏股票发行价格的招股表明书显然是不完整的;另一面,股票发行的单价务必给市场所接受,而市场瞬息万变,过早确定的发行价格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所以,要么报送审查的只能是不完整的招股表明书;要么只能事先确定固定的单价,不管市场的改变。在2005年以前,中国一直采取的是后一种做法: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招股表明书中,就已经规定了股票发行价格,不管今后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如何。但是,2004年中国修改了《公司法》和《证券法》,取消了股票溢价发行需要经历中国证监会准许的条款。所以,从2005年1月1号起,中国证监会采取的询价制度中,运用了新的招股表明书要求。
依照询价制度的要求,招股表明书被区分为招股意愿书和发行价格公告两部分。招股意愿书应该在中国证监会核准股票发行申请后公告——自此来说,发行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保送的申请文件也会是招股意愿书而非正式的招股表明书。招股意愿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内容与格式应与招股表明书统一,并与招股表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招股意愿书的真实性、精准性及完整性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利用招股意愿书执行推介和询价,再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通过总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在实践中,为了提升发行效率,总计投票询价、网下配售股票和网上发行往往同期执行。这就导致一个困难:在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仍未确定,只有一个发行价格区间。所以,社会公众投资人无论是从招股意愿书依旧从发行公告中,都不能得到发行的一个核心信息:价格。这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投资人做出有效的投资决策。
《发行办法》第31条规定:“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仍未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人应该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差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该退还给投资人。”依照价格区间上限冻结投资人资金,将致使投资人申购成本更深一步加大。
就在此时,其他可以帮助投资人做出投资价值分析的信息披露文件,社会公众投资人却无法得到:那就是投资价值研究数据。
2.投资价值研究数据
为了便于询价对象对于发行人的投资价值执行分析,《询价通知》要求主承销商制作投资价值研究数据,在询价时供应给询价对象。《发行办法》要求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数据的内容。
《发行办法》要求投资价值数据应该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士独立撰写并署名,撰写该报告应该遵循独立、审慎、客观的要求。《发行办法》要求投资价值研究数据应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原因执行全面分析,起码包含下列内容:
(1)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首要竞争对手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2)发行人运营情况和发展前景分析;
(3)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情况分析;
(4)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
(5)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
(6)宏观经济行情、股票市场行情以及其余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原因。
尽管投资价值研究数据不是由发行人供应的信息披露,导致由主承销商的研究人士独立撰写。但众所周知,主承销商基于其与发行人的关系,或许得到相对较多的信息,由其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数据只向询价对象供应,不向社会公众投资人供应,而且社会公众投资人在做出能否认购新发行股票时,发行价格仍未确定,能否符合《证券法》有关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公平性,颇值怀疑。
询价对象举动的监管要求
对询价对象举动的监管要求:
询价对象参与询价时,应该依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报价结果和报价根据。发行人及其保荐人按规定执行询价时,选择的询价对象应包含三类以上的机构投资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合格国外机构投资人应占询价对象总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询价对象应为其自运营务或其管理的单一投资产品,分别指定一个证券账户和一个资金账户专门用于总计投标询价和股票配售,并将指定账户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备案。证券账户应在沪、深市场分别指定。询价对象应通过上述指定账户参与总计投标询价和股票配售;保荐人对此应承受核查责任。 询价对象参与询价时,其报价区间的上限不得好于下限的百分之二十。发行人及其保荐人依据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询价区间),询价区问的上限不得好于区间下限的百分之二十。 与发行人或其保荐人之间存在控股关系,或存在影响其做出独立投资决策的其余巨大利害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此次第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配售。 此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和承销商不得参与此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和配售。 询价对象参与询价并获配证券后,其总计持有量高达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数量时,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