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类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机会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依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损失类贷款其基本特质
损失类贷款的基本特质是“损失严重”。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全部损失或收回价值微乎其微,已经没故意义将其作为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在账面上保留。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贷款划分为损失类导致账面的处理,是农村信用社内部对其真实价值的证实,并没有代表放弃债权,仍应当继续催收。
哪些情形可以划为损失贷款
企事业单位贷款有下方情形之一可以划为损失贷款:
(l)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消、宣布破产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执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运营活动且复产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执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执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布失踪,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执行清偿,并对担保人执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巨大自然灾害或无意中事故,损失重大且不能得到保险弥补,的确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的确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执行清偿或对担保人执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够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余债务承受者,农村信用社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实施,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实施,法院裁定结束实施后,农村信用社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受于上述(1)一(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村信用社对依法获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证实的市场公允价值人账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差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受于上述(1)一(6)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农村信用社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被伪造、冒用。骗领而发生的应由农村信用社承受的净损失;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农村信用社在确定的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农村信用社发生的除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以外的其余逾期3年无法收回的其余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