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资本又称为核准资本、设定资本(stated capital)、名义资本(nominal capital),指公司依公司章程规定、有权发行的资本总额。
受于该资本数额是由章程授权发行的资本总额,因此称之为核准资本;受于该资本总额仅是章程规定的一个授权发行数额,不一定是事实发行的或事实收到的资本数额,所以称之为名义资本。确定核准资本首要有两个目的:一是为政府注册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也有的国家称之为注册资本(registered capital),这里注册资本与我国的注册资本并没有是一回事。二是在公司章程中申明公司有权发行资本的总额,以使公众了解该公司的资本情况和发展规划。
授权资本制的缺陷
(1)容易引起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等非法举动的滋生。授权资本制既未规定公司第一次发行股份的最低限额,也未规定公司实收资本应与公司的生产运营范围相适应,这就容易造成公司设立中的投机和欺诈举动。
(2)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资本仅仅是一种名义资本,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许微乎其微,这对公司的债权人来看,则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3)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公司成立之初所发行的资本十分有限,公司的财产基础缺乏牢固性,这就缩减了公司的信用担保规模,进而不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