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该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质押合同始生效力。
仓单的性质
1、仓单为有价证券
《合同法》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显示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
2、仓单为要式证券
《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须具备适当的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
3、仓单为物权证券
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务必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仓单为物权证券。
4、仓单为文义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义务的规模以证券的文字记载为准。仓单的记载事项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须依仓单上的记载力争权利义务,故仓单为文义证券,不要因证券。
5、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证明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和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仓储物的事实,它作为物品证券,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也可以背书的形式转让仓单所代表的权利。
仓单的首要事项
依据《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包含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单是记名证券,所以应该记载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在仓单中,相关仓储物的相关事项务必记载,由于这些事项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直接有关。相关仓储物的事项包含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这些事项应该记载精准、详细,以防止发生争议。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仓储物在储存过程中,受于自然原因和货物自身的自然性质或许发生损耗,如干燥、风化、挥发等,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仓储物数量上的降低。对此,在仓单中应该清晰规定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以免在返还仓储物时发生纠纷。
(4)储存场所。储存场所是存放仓储物的地方。仓单上应该清晰载明储存场所,以便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能够及时、精准地提取仓储物。同期,也便于确定债务的履行地点。
(5)储存阶段。储存阶段是保管人为存货人储存货物的起止时间。储存时间在仓储合同中十分重要,它不仅是保管人履行保管义务的起止时间,也是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时间界限。所以,仓单上应该清晰储存阶段。
(6)仓储费。仓储费是保管人为存货人供应仓储保管服务而得到的报酬。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仓单上应该载明仓储费的相关事项,如数额、支付渠道、支付地点、支付时间等。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阶段以及保险人的名称。假使存货人在交付仓储物时,已经就仓储物办理了财产保险,则应该将保险的相关情形告知保管人,由保管人在仓单上记载保险金额、保险阶段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时间。保管人在填发仓单时,应该将自己的名称或姓名以及填发仓单的地点和时间记载于仓单上,以便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仓单的作用
仓单,作为仓储保管的凭证,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首要表当下下方几个方面:
(1)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当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经保管人验收后,保管人就向存货人填发仓单。仓单是保管人已经依照仓单所载情况收到货物的凭证。
(2)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仓单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订立的仓储合同存在的一种证明,只要签发仓单,就证明了合同的存在。
(3)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它代表仓单上所列货物,谁占有仓单就等于占有该货物,仓单持有人有权要求保管人返还货物,有权处理仓单所列的货物。仓单的转移,也就是仓储物所有权的转移。所以,保管人应当向持有仓单的人返还仓储物。也正受于仓单表明着其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所以,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也可以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权利质押担保。
(4)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向保管人提取仓储物时,应该出示仓单。保管人一经填发仓单,则持单人对于仓储物的受领,不仅应出示仓单,而且还应缴回仓单。仓单持有人为第三人,而该第三人不出示仓单的,除了能证明其提货身份外,保管人应该婉拒返还仓储物。
另外,仓单依旧处理保管人与存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有关仓储合同纠纷的根据。
仓单生效的条件
仓单生效务必具备两个要件:
1、保管人须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显示保管人对收到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事实执行证实。保管人未签字或者盖章的仓单表明保管人还没有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故该仓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保管人为法人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及员工签字;当保管人为其余经济组织时,由其首要主管签字;当保管人为个体工商户时,由其运营者签字。盖章指加盖保管人单位公章。签字或者盖章由保管人选择其一即可。
2、仓单须包含适当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
依《合同法》第386条的规定,仓单的法定必要记载事项共有八项:其中,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储存场所,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四项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不发生相应的证券效力。其余四项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当事人不记载则按法律的规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