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算或者结算的交易,包含购入或者出售以外币计算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和其余以外币计算或者结算的交易。
外币交易的账务处理
1.外币交易核算的基本程序
外币交易的核算,首先应设置外币账户。企业应设置的外币账户首要包含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账户,以及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短时间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预收账款等债权债务外币账户。注意,应付职工薪酬是值得设置外币账户的,但是应交税费不能设置外币账户。在外币业务核算中涉及到的如原材料、固定资产、实收资本等账户,属于非外币账户。企业应在涉及外币业务的账户中按外币种类分别设置明细账户,详细反应外币账款的收付结存情形。
不允许开立现汇账户的企业,可以设置外币现金和外币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余外币账户。
其次,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该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外币交易应该在初始证实时,采取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取依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即期汇率一般是指当中日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该以交易事实采取的汇率,即银行购入价或出售价折算。
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依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一般是指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一般情形下,企业应该采取即期汇率执行折算。汇率波动不大的,也可以采取依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但前后各期应该采取相同的方法确定当期的近似汇率。
又一次,汇兑差额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依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执行处理
(1)外币货币性项目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含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余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含应付账款、其余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应该采取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汇率波动而造成的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同期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应该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后,再计提减值准备。
(2)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非货币性项目,是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含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除其外币价值发生变动外,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更改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造成汇兑差额。 考试大为你加油.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应的汇率变动的影响也应该计入当期损益。
国内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007年12月2号以30 000港元买入乙公司H股l0 000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教材为短时间投资),当日汇率为l港元=1.2元人民币,款项已付。2007年12月31号,受于市价变动,当月买入的乙公司H股变为35 000巷元,当日1港元=1元人民币。
2007年12月2号,该公司应对上述交易应作下方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30 000×l.2) 36 000
贷:银行存款(30 000×1.2)36 000
受于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教材为短时间股票投资)是从国外市场买入、以外币计算,在资产负债表日,不仅应考虑其港币市价的变动,还应一并考虑汇率变动的影响,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以资产负债表日的人民币35 000元(即35 000×1)入账,与原账面价值36 000元(即 30 000×1.2)的差额为1 000元人民币,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l 000
1000元人民币包含甲公司所购H股公允价值变动以及人民币与港币之间汇率变动的双重影响。
2.外币兑换业务
外币兑换业务,包含企业把外币卖给银行、向银行结汇、购汇以及用一种外币向银行兑换成其他外币等。
(1)企业把外币卖给银行
企业把持有的外币卖给银行,银行按购入价将人民币兑付给企业。企业按实得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按事实兑出的外币额与按企业选定的折算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外币户)”科目,因银行购入价与折算汇率不统一而造成的汇兑损益,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某企业将1000美元卖给银行,当天美元购入价为$1:¥7.8实收人民币7 800元。企业采取的记账折算汇率为$1:¥7.9。应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1 000×7.8=7 800
财务费用l0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1 000×7.9) 7 900
(2)向银行购汇
企业向银行买入外汇时,银行按出售价向企业收取人民币。企业事实支付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折算汇率折合的人民币之间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
某企业从银行购入美元5 000元,当天银行出售价为$1:¥8 .0,企业实付人民币40 000元。企业折算汇率采取当月l日汇率$1: ¥7.9。应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5 000×7.9)39 500
财务费用5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5 000×8 =40 000
3.借入或借出外币资金业务
企业借入外币资金时,依照借入外币时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同期依照借入外币的金额登记有关的外币账户。
某企业按业务发生当日市场汇率作为记账汇率。4月l0日企业从银行借入50 000美元,当日市场汇率为$1:¥8.0。应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50 000×8.0)400 000
贷:短时间借款(美元户)(50 000×8.0)400 000
若企业于5月10号归还这笔借款,当日市场汇率为$1:¥7.95。应作会计分录:
借:短时间借款(美元户)(50 000×7.95)397 50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50 000×7.95)397 500
“短时间借款”科目借贷方差额在期末作为汇兑损益处理。短时间借款的利息均记入“财务费用” 科目。
4.购入或者出售以外币计算的商品或者劳务
企业发生购入或者出售以外币计算的商品或者劳务时,应按企业选定的折算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入账。期末(月底、或季末、年底),对所有外币账户余额按期末市场汇率执行调整,调整后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5. 外币投入资本
外币投入资本属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企业收到投资人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该采取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取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造成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外币交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该依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执行处理:
外币货币性项目,采取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证实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造成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含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余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含短时间借款、应付账款、其余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因结算或采取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而造成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期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取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更改其记账本位币金额。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含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受于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更改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造成汇兑差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采取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注重下方几个方面:
第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实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汇兑收益,应计入收入总额中的其余收入,作为应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依据《实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造成的汇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些交易活动包含:企业购入或者出售以外币计算的商品或者劳务,一般情形下指以外币买卖商品,或者以外币结算劳务合同,如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居民企业向国外出口商品,以美元结算货款;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如企业借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表明的资金、发行以外币计算或结算的债券;其余以外币计算或者结算的交易,如接受外币现金捐赠等。在这些交易活动中,受于交易发生与证实达到时的汇率改变,将令造成汇率差,或许造成的汇兑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三,依据《实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依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造成的汇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所拥有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或许是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量的,在纳税年度终了时,需要依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标准,折算为人民币计算纳税,此期间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若不同于企业获得货币性资产、负债的汇率时,就或许造成汇兑损失。这属于企业生产运营活动中发生的正常的、必要的开支,准予在税前扣除。但税法只规定货币性资产、负债的汇兑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损失没有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第四,依据《实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已经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执行利润分配有关部分的汇兑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假使已经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话,那么这部分汇兑损失可以通过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等方式给予税前扣除,假如直接作为汇兑损失在税前扣除,就违背了税前扣除不得重复扣除的原则;假使发生的汇兑损失,是由向所有者执行利润分配有关部分所造成的,这部分损失应所有者负担,属于税后利润分配困难,故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外币交易的记账方法
外币交易的记账方法有外币统账制和外币分账制两种。外币统账制是指企业在发生外币交易时,即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外币分账制是指企业在日常核算时分别币种记账,资产负债表日,分别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执行调整: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非货币性项目按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造成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从我国当前的情形看,绝大部分企业采取外币统账制,只有银行等少数金融企业受于外币交易频繁,涉及外币币种较多,可以采取分账制记账方法执行日常核算。无论是采取分账制记账方法,依旧采取统账制记账方法,导致账务处理程序不同,但造成的结果应该相同,即计算出的汇兑差额相同;相应的会计处理也相同,即均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