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余记载事项加以涂抹清除的举动。
涂销的方法包含浓墨涂抹、橡皮擦拭或纸片糊盖,用化学方法或在背书栏内外用文义显示铲除其背书部分等,而被涂销的文义能否能辨别则在所不问。假使票据涂销后已很难辨别其为票据,则组成票据的毁损或灭失。
票据涂销与票据的变造与更改均属对票载事项的变更,从某种意义上表达,涂销依旧变造与更改的一种工具,一种过程。但它们的法律性质却有所不同。首先票据涂销仅限于对票载内容的清除(包含签名),不包含对原载内容的增长,而票据变造与更改不仅清除原记载,而且还要增长新的内容(除签名之外),并有以新的记载来确定票据关系的意旨;
其次,票据的涂销一般为有相应权限的人所为,这点与更改相同,但票据的变造须为无变更权限的人所为,包含持票人对他人记载事项的变更,原记载人在票据交付后未经其余关系人答应,而对自己原载事项的变更以及任何人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票据法禁止更改的事项的变更;又一次,票据涂销多为一种合法举动(从票据举动),而票据变造是一种触犯票据法甚至刑法的举动,应当依法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涂销票据的效力
(1)由票据权利人有意所为的票据涂销的效力。假使票据权利人有意涂销票据上记载的事项,那么该权利人便丧失其在该涂销部分的票据上权利。如持票人A有意涂销背书人B的签名,B所以可消除对票据所负的担保责任,持票人也不得向B行使追索权。
(2)由权利人在非有意的情形下所为的票据涂销的效力。假使票据权利人涂销票据并不是出于有意,则该涂销举动不影响票据的权利。如持票人受于不小心将墨汁涂抹在票据上,而涂销了票据某记载事项。
(3)由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的效力。由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举动,无论举动人在主观上有无有意,都不影响票据的权利。但假使非权利人有意涂销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余应记载事项,而记载上他人的签名或变更其余记载事项,则组成票据的伪造或变造举动。
(4)有关票据涂销的举证责任。票据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如就涂销与债务人发生争执,权利人假使力争涂销是权利人非有意所为或非权利人所为,该权利人应对此负举证责任。
票据涂销的形式与意义
票据涂销依具体举动来划分有三种情形,即背书涂销、承兑涂销以及支票划线涂销。其中,背书涂销最为常见,也最为重要。票据涂销作为一种广义上的票据举动,其实践价值及立法意义就在于:
1.规范涂销举动,证实涂销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维护当事人的票据权益及票据的流通秩序。由于在票据实务中,常有票据当事人涂销记载事项的情形,对此不做出法律上的规范,会有碍票据的流通与交易的安全;
2.简化票据关系,简约票据的流通秩序,加速票据流转,方便当事人行使与保全其票据权利。
比如,前手再次受票时,只要在票据上给予“消极的背书”,就可从新获得票据上的权得。
再比如,返回被盗或遗失的票据,权利人只须涂销其签章之后的伪造背书,就可使自己在形式上从新归位为票据的执票人,行使执票人的权利,进而免却了因采取其余救助措施而需履行的繁琐手续。
3.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在票据上签章或做出其余记载后,因情事发生改变或出于其余考虑有必要采取涂销的方法更改原定意旨。如,付款人已在汇票上记载承兑字样并签名,但在交付前,又觉不妥,则可涂销其承兑字样,撤消其承兑的意思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