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是我国于1948年12月在合并与收兑当时各个革命依据地和解放区的货币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是我国现行的唯一合法货币。
1948年12月1号,华北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正式发行人民币作为全国统一的货币。人民币发行后,在通过逐渐收兑、统一解放区货币的基础上,又快速收兑了原国民党政府发行的伪法币、金圆券乃至银行券,并消除了当时尚有流通的金银外币等,进而建立了以人民币为唯一合法货币的、统一的货币制度。
人民币制度的首要内容
人民币制度从造成以来,伴伴随我国经济和金融的持续发展而逐渐趋于完善。概括其内容,首要包含下方几个方面:
1、 人民币主币的单位为“元',辅币的单位为“角'和“分';1元分为10角,1角分为10分。
2、 人民币没有含金量的规定,它属于不兑现的信用货币。人民币的发行保证是国家拥有的商品物资,黄金外汇储备首要是作为国际收支的预案金。
3、人民币是我国唯一合法的货币,严禁伪造、变造和损坏国家货币。
4、人民币的发行实施高度集中统一,中国人民银行是人民币唯一合法的发行机构并集中管理货币发行基金。
5、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汇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策划,每日发布,一切外汇买卖和国际结算都据此实施。人民币汇率采取直接标价法。
这里特别需要表示的是,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和对外放开的更深一步发展,我国的货币制度在一部分方面仍有待于更深一步完善。伴随祖国统一大业的逐渐完成,香港、澳门已回归祖国,如何协调人民币与港币、澳元等的货币流通,建立与新期间的新要求相适应的货币制度,依然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研究的课题。另外,伴随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持续发展和完善,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货币制度中相关金银、外汇的规定,也需要解决出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