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基金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黄金市场场上的相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转等一连串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执行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的目的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加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广泛做法,基黄金市场场作为证券市场的构成部分也不例外。基金投资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受人之托,专业理财”,基金持有人作为委托人有权利了解基金运转和资产变动的有关信息。民众常说,“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达到基金信息的真实、精准、完整、公平、及时的披露,基金运转的通明度得以加强,基金当事人,尤其是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基金信息披露应满足够下要求:
1.全面性:这是对基金信息披露规模的要求。完整披露 (FuUDisclosule)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不得有遗漏和匮乏。要充分披露或许对基金持有人权益或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造成巨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任何隐瞒或巨大遗漏。
2.真实性:信息披露的核心是信息的真实性。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该真实、精准,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3.时效性:这是对信息披露操作的时间要求。即时披露 (TlmelyDisclosure)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毫不拖延地依法披露相关的重要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披露的原则分为:本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所谓本质性原则又包含真实性原则、精准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形式性原则包含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一)本质性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该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应真实状态。
2.精准性原则
精准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以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运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
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执行披露。
4.及时性原则
在巨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间披露临时数据。基金管理人每6个月更新一次招募表明书。
5.公平披露原则
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人平等公开地披露,并非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人披露。
(二)形式性原则
1.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务必依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执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则
易解性原则是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该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运用冗长、技术性用语。
3.易得性原则
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人所获取。
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余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余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统一。
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
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加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 信心,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广泛做法,基黄金市场场作为证券市场的构成部分也不例外。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首要表当下下方几个方面:
(1)有助于投资人的价值分析
在基金份额的募集过程中,基金招募表明书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众投资人阐明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质及相关募集安排,投资人能据以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基金产品。在基金运转过程中,通过充分披露基金投资管理、历史业绩和风险情况等信息,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评价基金经理的管理水平,了解基金投资能否符合基金合同的允诺,进而判定该基金产品能否值得继续持有。就在此时,潜在投资人也可以依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对基黄金价格值执行理性分析,从而执行投资选择。
(2)有助于防止利益矛盾与利益输送
资本市场的基础是信息披露,监管的首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相对于本质性审查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论是投资人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 “买者自慎”。它可以更改投资人的信息弱势地位,增长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止利益矛盾与利益输送,增长对基金运转的公众监督,制约和阻止基金管理不当和欺诈举动的发生。
(3)有助于提升证券市场的效率
受于现实中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困难,投资人无法对基金执行有效甄别,也无法有效克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高效率的基金无法吸引到充足的资金执行投资,不能形成合理的资金配置机制。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致使隐藏的信息得以及时和充分的公开,进而清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困难导致的低效无序情况,提升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4)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假使法规不对基金信息披露执行规范,任由不充分、差于时、虚假的信息得以传播,那么市场上便会充斥着各种猜测,投资人或许会受该种市场“噪声”的影响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甚至给基金运转导致致命性冲击,这会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基金信息披露的成本和收益
信息披露的成本
生产和公布投资事态信息会致使适当的成本,即公布成本或直接成本。很多不主动披露信息的基金一般说公布成本防碍了经常性的信息公布。但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遗种说法已经很难站的住脚。美国的很多基金在自己网立稳每个月执行信息披露.OPEN FUND更是在自己的网站实时披露交易的情形和完整的投资管理。信息公布的频率已较少考虑信息公布自身的成本.许多的是基金整体投资战略的安排。
除了直接成本之外,信息披露者仍需承受潜在成本。投资基金会雇用很多方面的专家分析井构建证券投资管理。频繁的信息披露会让得这些研究结果被其余投资人获取,即造成搭便车困难。进而使投资基金承受一连串潜在成本。Wemers(2001)表示当基金被要求披露股权结构时对投资人存在两种潜在成本。第一,当一只基金披露其持有资产情形时.其余投资人就能更方便的利用资金流的信息进而跑在基金的前面,所以抬高了基金管理人想要买的证券的单价。该种成本被觉得随披露频率增长而上升,而且会减弱基金投资的阐报。第二,信息披露会缩短基金投资人从基金投资中所能得到的个人回报的时间周期。在放开式共同基金中,直接管理投资的经理人将对大批证券执行分析以发现资产价格被低估的证券.这些证券的风险较低而且胜过平均收益。受于信息披露暴露出了基金管理人对所买入证券的观点.这减弱了基金管理人证券研究的潜在收益。当基金披露其成分时,潜在的竞争者和基金持有人就会了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战略。所以基金管理人投资于价值被低估证券的收益会仅限于研究完成到下一次信息披露日期这段时问之内。
应当表示的是.不同范围和类型的基金的信息披露潜在成本是不一样的。指数型基金受于其投资的殿票规模承受制约,研究费用也轼其余类型基金低.因此信息披露的潜在戒本也较低。投资人一般觉得范围大的基金研发能力好于范围小的基金,所以更重视研究范围较太的基金所公布的信息.进而增长了这类基金信息披露的潜在成本。在美国外范围基囊信息披露的频率和程度一般都好于大范围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为了降低上述潜在成本.基金很或许会采取措施来减步半年度信息披露中所包含的信息内容。很多基金经理将对投资管理信息进笮荦!橱窗粉饰”.即在数据期末变换投资管理的构成。
伪装真实的投资管理。对基金多大程度上从事了“橱窗粉饰”当前迹没有统一观点。“橱窗粉饰”的吸引力依靠于在某种证券上进出的交易成本.包含与要价、出价差价有关的任何实施成本。该种策略逻辑或许对那些股票在流通市场上交易较积极的大公司才故意义。对于小的流动性差的公司股票.交易成本将令胜过从欺骗竞争者中得到的好处。
信息披露的收益
很多学者觉得,上述这两种成本必定会被信息披露的潜在收益弥朴。其一来自某些基金管理人的看法,他们正考虑增擀披露的频率;其二来自尝试策划晟佳政策的监鹭者的角度。
信息教露的潜在收益之一,整那些执行信息披露的基奎所持有的证券,人俯套增长对逮些证券的需求a假使投资人由于相信基金管理人具有内幕信息而买入该证券.这或许尝抬高这些证券的单价。进而增长了披露信息豹基金的回报,即披露信息的基金得到了“跑在前面”的收益。有一部分证据表咀基金“跑在前面”的证券买入的确可以导致收益。但还没有任何根据来确定“跑在前面”的潜在收益的数量。
此外一种收益.是一部分投资人觉得频繁的信惠披露的确具有价值。所以已经做好准备承受更高羹瘢或更小收益来接受频繁的信息披露。
频繁的信息披露使基金很难施行与广告中有差异的战略。这类信息披露的收益依靠于基金不道知股东就更改战略的机会性,也依靠于背离预告的战略对般东所产生的戚本。尽管当前的监管者要求每半年披露一次.但是—些基金管理人却愿意比规定的更频繁的次数披露资金运用情形。很多投资人付费买入Momingst耐一家跟踪基金业绩和向投资人供应信息的公司的资料的事实,显示市场参与者觉得基金披露的信息是有用的。
信息披露的潜在收益之三,是信息披露能够将公司以往成功投资的信息传递给预期的投瓷者。囡此能吸引他们买入基金。
综上所述。无论是信息披露的收益依旧成本均为非常难量化的,很难划定一条成本和收益对比的清晰界线,这给信息披露政策的策划增长了难度。增长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程度无疑增长了基金信息对基金投资人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人更好地了解基金的投资情况;但同期也增长了基金投资运转的难度。增长了成本,最终会影响基金的业绩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理想的信息披露政策应当是适度的,既要帮助基金投资人能了解基金投资情况的必要的信息,保护其权利和利益;也要充分考虑基金信息披露所特有的成本。只有如此才有助于基金投资策略的顺遂实行.最终也符合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困难
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黄金市场场相关当事人在基金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连串环节中依照相关规定,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布与基金相关的信息。通过基金信息的披露,基金运转的透明度得以加强,进而有助于投资人作出明智的分析并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转。基金信息披露的这一作用决定了基金信息披露务必全面、及时、真实。一旦违背了基金信息披露的这些原则,基金投资人不仅不能改观与基金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且会由于虚假、片面、落后的信息而遭受重大的损失。当前在我国基金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首要表当下下方几个方面。
(一)信息误导
基金管理人出于运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往往会隐瞒或者不真实披露详细、精准的信息。有的基金为了提高本身的吸引力,在信息披露中有意运用一部分似是而非的语言,或者运用的文字表达不够通俗易懂,让投资人摸不着头脑。仍有些基金在信息披露时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对有助于基金的信息过量披露,却对不利于基金的信息沉默不语。其首要显现为:第一,差于时或回避披露应披露信息。唐建‘老鼠仓,事件被媒体揭露后,上投摩根基金公司不仅未对有关信息执行及时披露,而且还公开发表声明,矢口否认媒体上有关其旗下的一位基金经理最近涉嫌“老鼠仓”被举报、中国证监会已介入调查的发文。第二,片面披露有关信息,误导基金投资者。很多基金营销时,为扩张基金范围,常常片面宣传已获得的业绩,人为制造基金销售紧张氛围,使投资人误觉得申购投资基金稳赚不赔并可得到高收益等;而对基金或许面对的风险,或避而不谈,或在宣传资料中不引人瞩目的地方以很小的字体表明。该种信息误导举动严重的损坏市场秩序,给投资人的投资举动导致很大损害。
(二)披露落后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8条至第20条分别规定,基金管理人应该在每年终结之日起九十日间,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数据,并将年度数据正文登载于网立稳,将年度数据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于上半年终结之日起六十日间,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数据;基金管理人应该在每个季度终结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间,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数据。但是,在这90日、60日、15日的工作期内,法规并没有制约投资基金的仓位不准改变,也没有要求该种改变应当执行公告。于是,在投资基金执行公告的日子里,投资人目睹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告中持有股票的信息并没有是“当下时,”域者“当下执行时”,一般都已经变成了“以往时”。事实上,基金在公告前的15中日,其持仓情形己有很大更改。该种落后性致使的“失真率,扩大,极易在市场上产生信息误导。
(三)被动披露
伴随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成长,逐渐增多的基金管理人为了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争夺广大投资人、争取利润最大化,渐渐认识到了主动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基金管理人在对基金资产的运转方面存在着很多不愿让公众知悉的暗点,对基金的信息披露造成一种害怕和回避的心理。在基黄金市场场中,该种情形显现为基金管理人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更多的负担,并非是本身应该承受的责任和基金投资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不主动地披露基金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尽量少披露的想法。在事实操作中,基金管理人往往将信息披露的规模仅限于法律规定的规模,除此之外的信息不愿意表露分毫。该种非主动性必然将对基金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及时性造成负面的影响。
(四)内容繁琐
我国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表明书内容与格式(试行)》对招募表明书需发布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正文部分共需披露24个项目,涵盖了从基金设立到基金终止的全过程,也包含了对基金运行中各方当事人的披露。一般基金招募表明书均为洋洋洒洒几万字,投资人面对此书往往无从下手,想找核心信息犹如大海捞针。在2004年8月中国证监会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表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其中,对于招募表明书正文的规定差不多没有改变,任然是24个项目。然而值得指出的是,此规定第一次提出基金公司要编制和披露招募表明书的摘要,招募表明书摘若是招募表明书的简化版本。此举疑似克服了以往信息披露内容着重不突出的毛病。但是细细分析该规定中涉及招募表明书摘要的内容以及基金公司在现实中披露的招募表明书摘要,我们发现其任然有17项内容,包含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名称、基金的类型、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的投资方向、基金的投资策略、基金的业绩比较标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质、基金的投资管理数据、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的业绩、费用概览、对招募表明书更新部分的表明、签署日期。如此,即便是招募表明书的摘要其篇幅任然很长,字数有的高达一万多字。而且投资人最为关注的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基金风险收益特质和费用概览等重要内容往往在招募表明书最后几页,其字数又往往只占全文的20%左右。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即使增长了招募表明书摘要这个文件,但这任然没有处理信息披露内容繁琐、着重不突出的弊病。
基金信息披露困难的原因
(一)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利益矛盾
基金管理者与投资人之间的利益矛盾是致使基金信息披露中存在种种不规范举动的根源。当前基金公司的法人代表和相关运营者只把基金作为聚集投资资金的工具,只注重本身利益的追求,没有真正清晰基金法律关系中本身的受托人地位。在事实操作中,他们往往把自己看作是资产的主人,没有树立起保护基金投资人的责任感和责任意识,没有为投资人的利益而执行基金的经营与操作的意识,反而将自己的利益与投资人的利益区别开来。
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过程中,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是由基金的业绩表现所决定的分红,基金管理者的利益则显现为所得到的基金管理费用。从理论向上瞧,基金的业绩表现不错,基金投资人得到的业绩分红就越多,就会申购许多的基金份额。基金的范围越大,基金管理者可以得到许多的固定管理费和业绩奖励费。所以,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是统一的。但是受于市场的未知性,基金管理者为了本身可以得到许多的利益,往往违背作为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不惜作出损害基金投资人合注利益的举动。这些非法收益大大好于基金管理者诚信经营所得到的正常收入,诱发基黄金市场场中一次次不规范举动,最终受损的是广大投资人的利益。
(二)基金信息披露监管不严
尽管我国基黄金市场场启动较晚,但信息披露制度一直以来均为学者与实务家们关注的重心。《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如何执行信息披露、什么情形下组成信息披露不当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比如,该法详细列明了应该依法披露的基金信息,并要求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精准性和完整性。但是制度并没有是纸上谈兵,静态的制度规范只有在民众能动的活动中才会表现出生命力。事实证明,单纯的立法并没有能遏制基金信息披露中的种种不规范举动。要防范基金信息披露中的道德风险,必然要求严格执法。严格执法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市场主体举动的约束力,增长违法违规者的成本,使其因违法违规而得到的机会收益无法弥补其成本,进而使市场主体“不敢为、不能为、不愿为,”违法违规举动,进而真正高达规范市场主体举动的目的。当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黄金市场场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不规范举动日益严重,但有关部门对这些违规举动却没有表现出高度的关注及应有的审慎,尽管一部分券商因违法违规承受有关部门的调查,但真正承受惩处的却为数不多。
(三)基金信息波露制度存在缺陷
近年来,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历经了一连串的完善,但依然存在一部分困难。比如在信息披露监管主体这一困难上,对于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监管,现实法律法规将证监会作为监管者。但是证监会不处在证券投资基金的事实运转过程中,不或许及时得到第一手的资料,所以只能通过整理分析基金管理人的报表,以评价和证实其运营和财务能否在合理的风险规模在内,并对发现的有关困难采取相应措施。该种非现场监管方式,不仅需要耗费重大的经济成本,而且这些从基金管理人处单方面报上来的信息也难有绝对真实的保证。该种监管方式上的不完善,致使了我国基金业信息披露不够充分,自此致使的风险无法充分控制,长期以来一直为投资者所诟病。
我国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基金管理者执行信息披露的基础,法律规定完善、清晰与否直接决定了信息披露是否获得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最终效果。制度设计一旦显现漏洞或者模棱两可,就会给基金管理者钻法律漏洞的可能,损害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3条是有关基金巨大事件的临时信息披露的规定,尽管其总共规定了28项,但对信息披露事实操作却缺乏必要的约束。比如其中第16项为“基金巨大关联交易事项”,但“巨大关联交易”,乏清晰的、固定的认定标准,基金管理人掌握着“巨大关联交易”的标准,相对投资人来说处在有利位置,这就致使关联交易的披露十分随意,进而不利于保护投资人的合法利益。相似如此不清晰的规定,在我国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中仍有很多。
完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信息披露主体即基金管理人内控机制的不健全影响了信息披露的质量,应从下方几方面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内控制度。第一,完善基金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基金公司中的独立董事、监事、监督员等应与公司股东、高管没有利益往来,以保证其独立性,发挥对管理人的监督作用。第二,真正发挥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作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首要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来执行的。受于存在基金持有人人数大量,分布分散等现实困难,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的难度相当大。此外,大批小的投资人往往只关心基金收益,对基金监管没有主动为之的自觉性,存护“搭便车”的心理,这致使了在基金的日常运行中缺少代表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机构对基金执行管理和监督。所以,应该从法律一上更深一步清晰基金持有人与持有人大将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权及其行使权利的具体程序,保证基金持有人对管理人的监督。除了上文提到的约束机制外,相应地可以对基金管理人的运营举动设立激励机制,即依据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主动性、真实性、及时性等标准,对其信用执行正面或负面的评价,并在基黄金市场场的首要媒体中加以发布,加深舆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通过该种评价机制,为投资人的资金流向供应参考,激励投资人将资金投入信息披露较好的基金,把基金投资人的利益与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捆绑起来,以降低信息披露中的道德风险。
(二)完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则
我国信息披露法律规定上的一部分缺陷给了基金管理人能够加以利用而谋不当利益的可能,使其或许对投资人做出误导性或者遗漏性的信息公开。伴随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持续发展,完善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立法是投资基金信息监管发挥实效性的需要。针对我国现行基金信息披露中存在的披露差于时、不真实、不充分等种种弊端,应该对法律法规作下方完善。第一,修改相关信息披露及时性的规定。当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具有很强的时滞性,而证券市场瞬息万变,多部分投资者执行的是短线操作,具有很强的投机性。故笔者建议,可以缩短基金年度数据、半年度数据编制和公告的期限。第二,策划更为细致和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清晰信息披露的着重,让信息披露的具体操作有章可循。除了考虑在国家立法中更深一步细化信息披露标准外,还应当从专业角度出发,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由行业协会针对不同的信息策划专门、详尽、广泛适用的披露规则和标准。第三,清晰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制度。民事赔偿制度的跟进可以让投资人因信息披露瑕疵而致使的损失依法得到司法救助。
此外,针对当前我国信息披露大而全的困难,笔者建议参考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中的一个理念,即投资人厌倦一份冗长的公开表明书,不分着重而全面的信息只能模糊投资者对核心信息的理解。美国放开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不同的,以放开式基金为例,放开式基金的信息披露分为法定公开表明书和附加信息部分。法定公开表明书只包含影响投资决策的核心内容,包含投资报酬与风险、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基金的管理与组织以及基金的着重财务信息,而且要求以归纳性的方式执行表述。而一部分对投资人决策没有重要影响的信息被列为附加信息中。附加信息只有在投资者特别要求时才会供应,但是对附加信息同样要承受法律责任。美国的该种信息披露方式具有着重显著但又信息全面的特色,为我们给予了改进的方向:风险提示、基金的名称、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的投资方向、基金的风险收益特质、费用概览这几个对投资人决策有巨大影响的信息应放在信息披露摘要中,并用简洁、明了、易懂的语言表述出来,供投资人参考,而其余信息则放在基金招募表明书的正文里。如此的改进不仅使投资人更清楚地了解基金,而且不影响基金的正常信息披露。
(三)增强对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监管
我国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中,仅仅以证监会作为信息披露制度的首要监管者,这显然无法对信息披露中的道德风险加以充分压抑。基金托管人同样承受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职能,对比监管者来说,基金托管人距离基金管理人更近,更容易收集相关投资交割、清算的信息,且信息的真实性也较有保障。有由于此,应该赋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的实质审查权。为充分发挥托管机构的这一功能,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定期向托管人汇报业务实施情形,托管人有权审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各种基金账目和数据。基金托管人一面有着重大的人力资源和完善的硬件系统,另一面有知悉基金运转重要信息的优势地位,假使能充分利用起这一优势资源,就可以为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的供应一项有效手段。
此外,可更深一步增强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中有独立审核、严格把关的外部监督作用,同期他们是收集、传递、存储、评价以及促进信息交流的桥梁和纽带,在信息披露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可以策划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提升中介机构供应虚假信息的可能成本,规范证券市场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举动,进而加深中介机构对于提升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质量,监督信息披露中违规现象的责任。这对防范基金信息披露中的道德风险无疑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要增强对基金管理者信息披露的监管,除了完善监管主体,仍需切实增强投资基金监管的执法强度。正如美国学者考特和尤伦所言,提升执法能力,使遭受拘捕、判罪和处罚的几率提升到与提升惩罚的严厉程度一样,对所有人包含一小撮最有机会犯罪的人都具有可置信的威慑效应。
(四)增强对基金投资人教育
规范基金的信息披露,除了监管部门增强监管外,也需要基金投资人为维护本身权益采取必要的监督。毕竟,投资人才是基金法律关系中最终的受益者和权利享有人。但是,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黄金市场场中,投资人特别是个人投资人缺乏强烈的权利意识。有些个人投资人知道自己享有某种权利,但不知如何去行使或者由于“搭便车,而不愿主动去行使;有些则连自己能否享有某种权利都不甚了解。为了保护投资人权益,维护基黄金市场场的平稳,有必要通过适当的渠道对投资人执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投资素质。一旦投资人的素质高达一个较高的水准,投资人就可以在外部凭借本身的分析给基金管理者增长规范运转的阻力,基金管理者也会愈加慎重地对待基金运转中的信息披露,进而促进基金信息披露的水准的提升,减弱道德风险,高达投资人利益保护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