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自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票据债权人所作的抗辩。又称为绝对抗辩、客观抗辩。如票据缺乏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不接连、票据伪造时,被伪造的签章人提出的抗辩、胜过票据权利时效等等基于票据自身所作的抗辩。
对物抗辩的情形
①票据欠缺应记载的内容;
②票据到期日未到;
③票据已经依法付款;
④票据经判决为无效;
⑤票款已依法提存;
⑥欠缺票据举动能力;
⑦票据系伪造及变造;
⑧票据因时效而消灭;
⑨与票据记载不符的抗辩等。
对于前五项,任何票据债务人都有权婉拒支付票款。对于后四项,只限于特定债务人可以对所有债权人执行抗辩。比如对于伪造票据,受于被伪造者仍未在票据上签字,因此被伪造者可以对任何债权人执行抗辩。
对物抗辩的分类
依抗辩发生原因的不同,对物抗辩可以分为相关票据记载的抗辩、相关票据效力的抗辩、相关票据债务的抗辩三类。
1、相关票据记载的抗辩相关票据记载的抗辩,是指因票据上所存在的一定记载内容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受于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权利的内容均依票据上记载确定,因此,票据义务人诚然也依票据记载履行义务。当依票据上记载可不履行义务时,即能提出抗辩力争。在一般情形下,相关票据记载的抗辩,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力争。
相关票据记载的抗辩,一般包含下方几种:
(1)票据要件记载的抗辩,也称为票据举动形式的抗辩。这首要是在票据欠缺法定必要事项的记载时,或者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致使票据无效时,票据义务人据以提出的抗辩。
(2)背书不接连的抗辩。在背书记载不接连的时机,持票人不能以此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票据义务人即可提出抗辩。
(3)票据仍未到期的抗辩。票据上所载付款期仍未来临时,持票人假使请求付款,票据义务人得提出抗辩。
(4)票据债权消灭记载的抗辩。票据上已清晰记载其债权已清偿,或者记载已抵销、免除或提存时,该票据债权即为消灭,票据债务人可提出抗辩。
(5)票据失效的抗辩。票据遗失而经公示催告程序,由法院依法执行除权判决后,该票据即丧失效力,任何人均不得依该票据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2、相关票据效力的抗辩相关票据效力的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所赖以成立的本质性要件欠缺、无相应效力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在一般情形下,相关票据效力的抗辩,只有特定票据债务人方可力争。
相关票据效力的抗辩,一般包含下方几种:
(1)票据伪造、变造的抗辩。票据的伪造即举动人签名的伪造,受于该签名系由伪造者所为,而非被伪造者所为,因此,签名被伪造者对票据不负任何责任,得提出抗辩。票据的变造即票据记载事项的变更,在票据变造前签名者,仅依变造前的票据记载承受责任,对于变造后的票据得提出抗辩。
(2)无举动能力人的抗辩。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因其不具备票据举动能力,不能独立地为有效的票据举动,因此,对于无举动能力人所为的票据举动,得力争无效而提出抗辩。
(3)无权代理的抗辩。对于他人未经本人授权而代理本人所为的票据举动,本人就该票据不承受任何责任,可提出非为本人而为的抗辩。
3、相关票据债务的抗辩相关票据债务的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虽曾存在,但基于某种情形已归于消灭而发生的对物抗辩。在一般情形下,相关票据债务的抗辩,也只有特定的票据债务人才可以力争。
相关票据债务的抗辩,一般包含下方几种:
(1)票据债务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在法律规定的票据时效已经来临时,票据权利人不得再依票据而力争权利,而票据义务人亦得就此力争抗辩。
(2)票据债务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的抗辩。在票据权利人应履行适当的保全手续,才以促、保全自己的票据权利的场合,比如持票人须在规定的阶段内作成婉拒证书,才可保全对前手的追索权的场合,票据权利人未能履行该保全手续时,即丧失其权利,而票据义务人得所以力争抗辩。
对物抗辩与对人抗辩的异同
两者的首要相同点:①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是票据抗辩的两种类型,均为票据债务人根据合法事由婉拒对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均为与票据权利相对立的权利,对公平保障票据债务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②与民法上的抗辩对比,两者都具有两项显著的特点:可以根本否认请求人的请求权;在一般情形下不具有抗辩的保持性。
两者的首要不同点:①适用的抗辩规则有所不同。在票据抗辩的制约与不制约方面,对物抗辩是对世抗辩,票据抗辩力不受切断,亦即不受票据抗辩制约规则的制约;对人抗辩是相对抗辩,受票据抗辩制约规则的制约。
②被抗辩的持票人规模不同。对物抗辩是值得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故其被对抗的主体是不特定持票人;而对人抗辩是对特定持票人的抗辩。
③抗辩事由的性质不同。对物抗辩的抗辩事由,一般均为票据上事项或者票据举动自身或者其所派生的事项,比如,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力争的抗辩事由归纳起来无非两类:票据无效或者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力争的抗辩事由,均为票据举动或者票据代理举动自身或者所生的瑕疵。而对人抗辩的抗辩事由,一般为票据外事项特别是票据基础关系中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