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是指由一部分具有共同利益的民众组织起来的、具有互助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信用合作社基本的运营目标是以简便的手续和较低的利率,向社员供应信贷服务,帮助经济力量薄弱的个人处理资金问题,以免遭高利盘剥。信用合作社为金融体系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在经济生活中普遍动员了社会资金,弥补了现代金融服务很难覆盖的地区,促进了社会闲散资金的聚集和利用。伴随金融的持续发展,信用合作社的业务持续拓展,资金来源与运用从以前的以会员为主渐渐向多元化发展,而且在金融市场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信用合作社资金来源与运用
成员交纳的股金和会员与非会员的存款,贷款首要用于处理其成员的资金需要。起初,信用合作社首要发放短时间生产贷款和消费贷款。当下,一部分资金充足的信用社已开始为处理生产设备更新、改进技术等供应中、长期贷款,并逐渐采取了以不动产或有价证券为担保的抵押贷款方式。
资金用途:
1)对会员供应短时间贷款;
2)供应消费信贷;
3)供应票据贴现;
4)仍有部分用于证券投资。
5)其余业务:收受有价证券转入款,支付利息和红利分配,代理制丁公司业务,保护性寄存业务。
信用合作社的基本准则
入社和退社实施自愿原则; 每个成员都应供应一定数额的股金并承受相应的责任; 实施民主管理,社员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位社员只有一个投票权; 信用合作社的盈利首要用于业务的成长和增进社员福利。这些原则保证了信用合作社不被办形成少数人所控制、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企业,并使其与股份区别开来。
信用合作社的类型
依照地域不同,可分为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
(1)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或农村的其余个人集资联合构成,以互助为首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简称“农村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业务规模:在创办初期,社员均为农民,合作社的范围较小,社员贷款被严格地用于农业生产。信用合作社的成员由原来首要是农民,渐渐扩大到兼业农民、农村的小工商业者、农场的员工和职员;在信用合作社下方还没有若干分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由原来首要办理种植业的短时间生产贷款,发展到综合办理农林牧副渔和农村工商业及社员消费性的短时间贷款。资金充足的信用社,还对农业生产设备、中小工商业供应中、长期贷款,并逐渐采取了抵押贷款方式,以不动产或有价证券担保。
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始建于首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当时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目的在于抵制地主、商人的高利贷剥削。持续发展的依据地和解放区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处理农民生产、生活问题,冲击高利贷,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支援革命战争都起到了积极作用。新中国建立以后,与农业生产的集体化和配合,农村信用社得到更深一步发展。1996年,我国对农村信用社的改革着重在于规范农村信用社。清晰农村信用社首要由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信用社职工入股,实施民主管理,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坚持首要为社员服务的方针。
(2)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是城市居民集资建立的合作金融组织。
旨在为城市小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服务,通过信贷活动帮助他们处理资金问题,促进生产发展。其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实施独立运营,由社员执行民主管理,盈利归集体所有,并按股金分红。
城市信用社运营的业务一般有:吸收单位和个人的存款;对运营企业发放短时间贷款;办理抵押贷款;办理同城及部分异地的结算业务;信息和咨询服务;代办企业保险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