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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套利

外汇网2021-06-20 10:46:06 40
什么是监管资本套利

监管资本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在不违背监管资本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金融交易在不减弱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整体风险的同期减弱监管资本要求。受于监管资本往往被看为一种监管税收,是金融机构的成本和负担,金融机构具有从事监管资本套利的动机。现代信用组合管理中的贷款销售和资产证券化交易一般形成金融机构从事监管资本套利的常用工具。

监管资本套利的动因

商业银行执行监管资本套利的内在动因首要有下方三个方面。

(1)满足监管机构的资本足够要求。银行将资产负债表内风险不同、但风险权重与监管资本要求相同的贷款组合中的一部分贷款执行转让或风险转移,在银行事实资本数量未发生改变的情形下,减弱了表内风险加权资产额。使银行的名义资本足够率得以提升,高达监管机构的资本足够要求或规避资本监管的目的。

(2)提升资本收益率。商业银行通过调整资产组合,在监管资本标准要求相同的不同资产中降低低风险、低收益资产,保留高风险、高收益资产,达到以低的资本需求量支持高收益率的资产业务,提升银行资本配置效率。

(3)扩大资产业务范围。监管资本套利因提升名义资本足够率、降低监管资本需求量而放出出的资本,可支持信贷业务范围的扩大。这一点在经济过热、信贷范围承受监管约束的情形下更易被银行所利用。商业银举动增长利润来源,会通过监管资本套利,达到资本放出,支持资产业务的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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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资本套利

新资本协议依据资产池信用风险转移方式的不同,将资产证券化划分为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和合成型资产证券化(synthetic securitisation)。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将能造成收益的资产组合成资产池,卖出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再由SPV创立并卖出以资产池现金流为支持的证券。合成型资产证券化首要因为上世纪90年代债务担保证券(CDO)的造成,以及发行过程中证券化技术与信用衍生工具风险转移技术的结合。在该种证券化结构中,资产池信用风险的转移不是通过资产的转移或卖出,而是部分或全部地通过信用衍生工具或担保来达到。作为更高层次的结构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使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在原债务人、债权人(银行)、SPV以及证券投资人等主体间被从新配置,愈加便于银行利用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的差距,重组资产组合现金流和风险信用关系来执行监管资本套利。所以,造成于上世纪60年代末,最初首要服务于银行的融资需求和流动性管理的资产证券化,从1988年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足够性监管实行以后,形成银行规避监管、执行监管资本套利以获取竞争优势的一个重要渠道。在上世纪90年代,美联储对美国10家最大的银行持股公司的调查显示,这些金融机构的证券化活动首要是出于资本套利的目的。在加拿大、欧洲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中,银行都存在相当范围的与资本套利有关的证券化活动(洪艳蓉,2005)。

1、传统型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

在传统型资产证券化结构中,银行作为发起人在达到法律及会计意义上的资产转移或卖出的同期,往往采取优先,次级结构安排、对证券化资产的隐性支持等影响 “真实卖出”和“破产隔离”效果的信用加强措施,因此事实上保留了部分证券化资产池的风险,并造成相应的监管资本要求。当这一资本要求差于原证券化资产的监管资本要求时,就可以证券化方式执行监管资本套利。这是监管资本套利的基本机制,首要有下方三种方式。

(1)以附带部分追索权的资产证券化执行的监管资本套利

这是传统资产证券化中用于监管资本套利的最常用和最直接的方法。银行作为发起人在将高信用等级资产证券化的同期,为证券化给予了信用增级,如为SPV供应次级贷款,并使银行对SPV的债权索取权差于SPV发行证券时投资人的债权索取权,SPV所以得到对银行的部分追索权,减弱了所发行证券的信用风险。证券化后的资本节约效果表当下,受于银行供应信用增级的次级贷款作为追索,尽管它被视同为保障证券化资产的信用质量而需立刻核销的坏账,一般被要求100%的监管资本,但次级贷款的数额一般较低,占证券化资产额很小的比例(如5%),则证券化前Q单位信用资产需监管资本量为8%Q(因贷款风险权重为100%),而证券化后只为5%Q。证券化资产信用质量越高,信用增级所需的次级贷款越少,则监管资本要求越少,监管资本套利效果越显著。

(2)以隔离性发起的资产证券化执行的监管资本套利

依据巴塞尔协议,银行若为自己的资产供应信用增级,则担保部分(如上述次级贷款)属于直接追索,要求配置100%的监管资本;若为他人资产供应担保,则视同直接信用替代,要求配置8%的监管资本,减弱了资本的需要量。在隔离性发起中,证券化资产的发起人由原始权益人——银行变为SPV。银举动 SPV供应信用增级或担保,担保额仍为证券化资产额很小的比例,但被看为直接信用替代(受于是为SPV而非银行本身资产供应担保),监管资本要求减弱。与附带部分追索权的证券化对比较,隔离性发起中担保部分所需监管资本由100%变为8%,监管资本节约效果更明显,名义资本足够率会变得更高。

(3)以间接信用增级的资产证券化执行的监管资本套利

无论是直接追索,依旧直接信用替代,用于信用增级的金融担保都需配置监管资本;而间接信用增级则是银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采取的既供应信用增级,又不属于金融担保,进而不需要监管资本的做法。该种信用增级一般属于既给投资人供应信用保护,又非常近似于巴塞尔协议中规定的零风险权重的情形,如银行供应短时间贷款允诺该种信用增级形式;或者,尽管在特殊情形下能造成信用风险,但通过银行的有效管理或证券合约条款能加以避免,如在证券合约中规定银行采取早期摊销或迅速支付措施等,以清除投资人的违约风险。所以,间接信用增级的资产证券化致使原资产池的资本需要量变为零,监管资本要求减弱最明显。

2、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

所谓“合成”,首要体当下SPV用发行证券所得资金买入的高信用品质证券(如国债)与信用衍生合约,“合成”了风险和收益与传统证券化中的资产池相同的资产组合,以支持证券收益的支付;而原资产池中的信用资产并没有需“真实卖出”而移出表外。导致证券化结构中的“参考信贷资产” (王秀芳,2006)。依据参考信贷资产风险转移的程度可将合成型资产证券化区分为充分资金支持、部分资金支持和无资金支持的证券化。

(1)充分资金支持的合成型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

“充分资金支持”首要体当下银行通过与SPV订立信用违约互换合约,将资产池的所有风险以所发行证券为载体都转移给了SPV和投资人,并得到SPV在贷款发生违约时的损失赔偿保证。在该种证券化结构中,发起人通过运用信用衍生工具的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减弱了原资产池的风险权重和监管资本要求,放出了部分法定资本,提升了资本足够率。如1996年美国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PLC)的合成式证券化交易,放出了4亿美元的监管资本(查尔斯·史密森,2006)。新资本协议对该种资本放出予以了认可。

(2)部分资金支持的合成型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

“部分资金支持”即银行将资产池中具有较大信用风险的一部分,通过信用衍生工具转移给SPV和投资人,并得到SPV的贷款违约赔偿保证,得到与上述相似的监管资本套利效果。其余信用风险变为损失的几率非常小,因此银行只需在场外交易市场与资信情况不错的其它金融机构(一般是OECD银行)签订信用互换协议即可,无需再通过SPV发行证券来转移风险;既不必承受“充分资金支持”证券化情形下较高的证券发行成本,又可得到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导致的资本节约效果。

(3)无资金支持的合成型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

“无资金支持”即信贷资产池的信用风险没有转移给SPV和投资人,因此没有得到SPV的贷款违约赔偿保证;但是,通过信用衍生工具交易转移给了场外交易市场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既可在节省违约保险金支付的情形下得到证券发行收入,又可得到信用衍生工具运用导致的风险资本要求减弱的效果,达到资本放出。

与传统型资产证券化比较,以合成型资产证券化执行监管资本套利的首要优势在于:(1)合成型资产证券化因其手续简便、操作成本低,会节省监管套利成本(比传统的资产证券化模式能节省成本10%左右)(张炜,2002),提升了监管套利的效率; (2)因不需将信用资产移出表外,且对原始债务人信息的保密性强,因此在转移风险、降低监管资本要求的同期,能够继续维持银行与原贷款客户的不错关系。

参考文献

↑ 张玉喜.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中的监管资本套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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