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对背交易是指分行间或集团内的交易,如A公司为B公司的董事担保相似贷款,而B公司亦为A公司的董事担保。
背对背交易的构成
背对背交易一般涉及两部分,一部分是借入长期借款(一个月以上期限),另一部分是放出短时间贷款(一个月在内期限)。两部分的金额相同或靠近,相关利率也相同或靠近,而且在大部分情形下,会持续续期,更或许是并无发生实质的资金流动。如在香港,属外资银行在香港的分行(或认可附属公司),金融管理专员在该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形下,或许会就计算流动资产比率的目的,准许把背对背交易项下的债权包含以内:
相关的外资银行是国际性银行,并在世界性的综合基础下管理和监管其流动资产情况; 相关交易是与外资银行的总行执行,与位于香港以外地区的姊妹分行执行的交易不得包含以内; 相关交易的入帐和结算方式,与其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执行的银行同业间交易的入帐和结算方式相同; 总行的流动资产情况没有困难; 总行已经以金融管理专员接受的方式证实,执行相关交易的目的是即便显现影响银行整体的资金困难,也会向该分行供应真正的流动资产; 如属巨大交易,外资银行注册成立地的监管机构已向金融管理专员证实其知悉该项交易及相关目的,且并没有反对该项交易。如有需要,金融管理专员会要求相关的注册成立地的监管机构予以证实。在一般情形下,假使在计算机构的流动资产比率时并没有包含背对背交易以内,流动资产比率便会降到差于30%,则背对背交易会被看为巨大交易。
申报机构应会对相关银行在一个月内到期的债权和债务的应收和应付利息也包含在本项目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