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蓄机构是指为家庭积蓄存款与投资供应专门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
最早的积蓄机构起因为18世纪的意大利,是一个由宗教和其余团体持股的联合股份制银行机构在美国,积蓄机构只限于法律允许直接吸收家庭积蓄存款的互助积蓄银行、积蓄与贷款协会、货币市场基金和信用合作社,这些机构以积蓄存款为其首要的资金来源,并办理相关的住宅贷款、不动产抵押贷款以及公司债券投资等业务。在美国、法国德国等西欧国家都广泛设有积蓄银行积蓄信托银行、邮政积蓄等积蓄机构。在东欧各国也设有专门的积蓄银行机构。
家庭积蓄存款是社会总积蓄中平稳而日益上涨的构成部分。以美国为例,家庭所拥有的定期存款和积蓄存款,80年代中期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终结时的15倍以上,有6000多家积蓄与贷款协会600多家互助积蓄银行及其差不多5万家办事处,同1.4万多家商业银行在积蓄市场上展开竞争。其中,积蓄贷款协将是仅次于商业银行的最大金融机构。
积蓄机构的经济职能
1. 通过吸收存款放贷,造成流动性(Liquidity)(商业银行流动性);
2. 充当金融中介(Financial intermediation)角色,为借款者供应较优的费率;
3. 比个人放贷者具有更好的风险监督的能力;
4. 能把若干单笔贷款的信用风险(Default Risk)整合,进而以一种组合形式持有并管理;
我国的积蓄机构的造成与发展
中国的现代积蓄机构起因为20世纪初1912年9月法国商人伯顿在上海设立万国积蓄会,是中国第一个专门办理有奖积蓄业务的机构。1914年10月上海设立了新华信托积蓄银行;1915年6月由庄得之等人在上海设立上海商业积蓄银行,开始办理小额积蓄;1923年1月由盐业金城、中南大陆四家银行联合开设了四行积蓄会,以“存户即是股东”的口号和保息、优息等办法普遍吸收积蓄;1936年 3月中央积蓄会在上海成立,专门办理有奖积蓄;1930年3月成立邮政储金汇业局,总局设在上海,利用邮政汇兑业务的有利条件开办积蓄存款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金融机构执行了改造和调整,专门的积蓄机构统一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了积蓄局,负责业务管理。积蓄业务由银行基层机构办理。金融体制改革以后,于1986年2月成立了专门办理积蓄业务的邮政积蓄总局,它由邮电部领导,对城乡居民办理定期和活期积蓄存款,补充了银行系统积蓄网点的不足。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央银行准许的其余金融机构,在基层设有专门的积蓄所或专门的积蓄业务专柜,办理个人的积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