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外汇网2021-06-20 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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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业务管理,发挥期货市场功能,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依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套期保值包含购入套期保值和出售套期保值。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套利包含期现套利、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等。 第四条会员、客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方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业务应该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额度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交易所实施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审批制度。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该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执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会员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条会员、客户申请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应该向交易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请; (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方案; (三)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四) 最近证券市场成交情况及有关明 (五) 历史套期保值、利成交情况表明;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余材料。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依据市场成交情况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资信情况审批其套期保值、其套期保值、其套期保值、利额度。 第八条交易所在交易所在正式受理套期保值、利额度申请后受理套期保值5个交易日间做出审批决定。 交易所在审批过程中交易所在审批过程中交易所在审批过程中交易所在审批过程中交易所在审批过程中交易所在审批过程中交易所在审批过程中交易所在审批过程中交易所在审批过程中可以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材料执行继续称明,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第九条获批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可以在与一品种多个月份合约运用,同一品种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套利持仓合计不得胜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 第十条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自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运用。 会员、客户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期限届满后依然需要执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业务的,应该在额度有效期到期前10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提出新的额度申请。 第十一条在某一合约最后5个交易日间获批的新添套期保值额度不得在该合约上运用。 第十二条会员、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获批调整后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自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三条会员、客户执行购入套期保值套期保值或者出售套期或者出售套期保值交易的,应该依照套期保值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会员、客户执行期现套利交易的,应该在购入(出售)期货市场合约的同期或者相近刻在证券上出售(购入) 出(购入) 价值相当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 第十五条会员、客户执行跨期套利交易的,应该在与时或者相近时间执行价值相当、方向反的交易。 第十六条会员、客户执行跨品种套利交易的,应该在与时或者相近刻在不同品种的合约间执行价值相当、方向相当、方向相反的交易。 第十七条会员、客户期货套利净持仓的合约价值应该会员、客户期货套利净持仓的合约价值应该与其相对应的证券资产价值当、方向反。 第十八条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利的手续费等采取优惠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交易所可以对申请人的相关运营情况、资信情形及期货、证券市场交易举动执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有关客户应该给予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可以要求申请人数据其在期货市场、证券市场的成交情况。 第二十条交易所可以对申请人获批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运用情形执行监督管理,可以依据市场情形对申请人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执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会员、客户套期保值持仓、套利持仓胜过其相应的证券资产配比要求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限期调整;逾期未执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警示、书面警示、制约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会员、客户同一品种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套利持仓合计胜过该方向获批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该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终结前自行调整;逾期未执行调整或者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警示、书面警示、制约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会员、客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新的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的,应该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有效期到期前对套期保值、套利持仓执行平仓;逾期不平仓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警示、书面警示、制约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执行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客户频繁执行开平仓交易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警示、书面警示、制约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会员、客户利用套期保值、套利额度执行影响期货合约价格等违法违规举动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警示、书面警示、制约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利额度整或者等措施。 第二十六条会员、客户未依照规定履行数据义务的, 交易所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对其采取谈话警示、书面警示、制约开仓、制约开仓、制约开仓、期平仓、强行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利额度等措平仓、强行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利额度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会员、客户在执行套期保值、套利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者违背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余举动的,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套利额度,将其已经建立的有关套期 保值、套利持仓给予部分或者全部强行平仓,并依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违背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2012年2月3号起实行。2010年2月20号公布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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