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货币(Electronic Money)
什么是电子货币
所谓电子货币,是指用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得到代表相同金额的报告,通过运用某些电子化方法将此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进而能够清偿债务。
电子货币的流程
电子货币
图:电子货币的流程
1、发行
2、流通
3、回收
电子货币的特点
(1)以电子计算机技术为依托,执行储存,支付和流通;
(2)可普遍应用于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领域;
(3)融积蓄,信贷和非现金结算等多种功能为一体;
(4)电子货币具有运用简便、安全、快速、牢靠的特质;
(5)现阶段电子货币的运用一般以银行卡(磁卡、智能卡)为媒体。
电子货币的优点
(1)方便
(2)安全
(3)通用
(4)增长社会效益
电子货币的种类
(一)储值卡
1、概念:是指某一行业或公司发行的可代替现金用的IC卡或磁卡。如电话充值卡神州行等。
(二)信用卡
1、概念:是银行或专门的发行公司发给消费者运用的一种信用凭证,是一种把支付与信贷两项银行其本功能融为一体的业务。
2、特点:同期具备信贷与支付两种功能。
(三)存款利用型电子货币(电子支票)
1、概念:是一种电子货支付方法,其首要特点是,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安全移动存款以完成结算。
2、运用过程:无论个人或企业,负有债务的一方,签发支票或其余票据,交给有债权的一方,以结清债务,约定的日期来临时,持票人将该票据原件提交给付款人,即可领取到现金。
(四)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电子现金、数字现金)
1、概念:是一种表明现金的加密序列数,它可以用来表明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伴随基于纸张的经济向数字经济的转变,电子现金将形成主流。
2、特点:匿名性、节省交易费用、节省传输费用、持有风险小、支付灵活方便、防伪造及防重复性、不可追踪性。
3、种类:(首要有两种)一种是基于Internet网络环境运用的且将代表货币价值的二进制报告保管在微机终端硬盘内的电子现金;一种是将货币价值保存在IC卡内并可脱离银行支付系统流通的电子钱包。
(五)电子钱包
1、概念:电子钱包是电子商务活动中网上购物顾客常用的一种支付工具,是在小额购物或买入小商品时常用的新式钱包。
运用电子钱包的顾客一般在银行里均为有账户的。在运用电子钱包时,将相关的应用软件安装到电子商务服务器上,利用电子钱包服务系统就可以把自己在电子货币或电子金融卡上的报告输入进去。在执行付款时,假使顾客要用电子信用卡付款,比如用Visa卡或者Mastercard卡等收付款时,顾客只要单击一下相应项目或相应图标即可完成,民众常将该种支付渠道称为单击式或电击式支付渠道。
2、特点:安全方便、成本低
电子货币的功能
电子货币首要具有下方功能:
1、转帐结算功能:直接消费结算,代替现金转帐;
2、积蓄功能:运用电子货币存款和取款;
3、兑现功能:异地运用货币时,执行货币汇兑;
4、消费贷款功能:先向银行贷款,提早运用货币。
电子货币的法律困难
(一)电子货币的性质
对于电子货币能否组成货币的困难在学术界尚有争论。一部分法律学者觉得在经济学界对货币的概念尚无定论的前提下,将电子货币能否组成一种新型货币的论证任务交给法学家是不现实的。
一般觉得,对电子货币能否组成货币的一种,应该视具体情形个案处理。对于信用卡、储值卡类的初级电子货币,只能看为查询和转移银行存款的电子工具或者是对现存货币执行支付的电子化工具,并没有能真正组成货币的一种。而相似计算机现金的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则是初步具备了流通货币的特质
但是,要真正形成流通货币的一种,现金模拟型电子货币还应该满足够下条件:
(1)被普遍地接受为一种价值尺度和交换中介,并非是仅作为一种商品;
(2)务必是不依靠于银行或发行机构信用的用于清偿债务的最终手段,接受给付的一方无须保有追索权;
(3)自由流通,具有完全的可兑换性;
(4)自身能够形成价值的保存手段,而不需要通过收集、清算、结算来达到其价值;
(5)完全的不特定物,支付具有匿名性。
考察上述的MONDEX卡和电子现金,首先,它们的价值均是以既有的现金、存款为前提的,是其发行者将既有货币的价值电子化的产物。持有电子货币仅代表着持有者具有以其持有的电子货币向发行者兑换等价值现金或存款的权利;其次,依据货币法定的原则,电子货币要真正形成通货的一种,仍需经一国立法的明示认可。所以,现有的电子货币可被觉得是以既有货币为基础的二次货币,还不能完全独立地作为通货的一种。
(二)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困难
当今各国在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困难上并无统一的处理方案,而是依据具体国情而定。
欧洲和美国在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这一困难上持有不同态度: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觉得由非银行机构来发行电子货币应是允许的,由于非银行会受于开发及行销电子货币的高成本而使他们务必开发具有安全性的产品。美国并没有觉得非银行机构将对银行产生威胁,由于他们觉得银行有不错的声誉,所以消费者较看好于信赖由首要的当地银行所发行的电子货币而不会信赖一家新成立的非银行机构所发行的电子货币。
欧洲货币机构工作小组则觉得只有由主管机构所监管的信货机构才可发行电子货币。比如,欧洲货币基金组织(EMI)于1994年5月公开发表的欧共体结算系统业务部提交的《有关预付卡的数据书》中表示:电子钱包发行者收取的资金应看为银行存款,原则上只允许金融机构发行电子钱包。欧盟成员德国在对“信用制度法”的修正案中规定:所有电子货币的发行均只能由银行开办。
在我国,对于信用卡,我国1996年4月1号起实施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信用卡的发行者仅限于商业银行,对于信用卡之外的其余电子货币种类,我国尚无法律规定。
就当前我国现况以及国情来说,发行电子货币的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金融机构是比较可行的办法。理由有:第一,有利于政府对电子货币执行监控并依据电子货币研究和实践的成长及时调整其货币政策,并同期保证了支付系统的牢靠性。第二,受于由中央银行发行的电子货币在信誉和可最终兑付性上比较牢靠,对消费者来说就更容易接受并积极参与,进而助推电子货币的普及与发展。
(三)电子货币的安全性困难
我们可以在纸币上加之防伪设计,电子货币也应当要有一套可以防止复制的系统,困难是,电子货币所运用的安全性技术能否应承受国家的管制?由于只有在高科技基础建设存在的情形下,电子货币才可以有效率和有效的方式在电子商务中被运用。有人觉得,我们觉得假使欲使电子货币形成将来“可流通”的货币,而且能够“使人信赖其安全性”的话,则此安全性技术自应承受政府管制,否则若无适当的监管标准,电子货币的信用何存?又如何能流通?
但是,这里的困难是,政府监管的尺度应如何把握?就如同在电子签名技术上有技术中立和技术特定化之争一样,政府的过分管制就将对技术的成长产生妨碍,这对于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是致命的,但是假使不加以管制,电子货币的信用就很难树立。所以把握政府管制的尺度是非常重要的。
(四)电子货币的流通性困难
电子货币能否应像纸币一样不记名,以利于像货币一样可以流通?假使对电子货币加密,其实就等于记名一样,假使欲不记名,则连密码都不能加。困难是假使运用不记名的电子货币,则一部分犯罪活动,如洗钱、贩毒、恐怖活动、买卖军火等将大肆猖獗,而执法机构将无法在网络中查出这些电子货币的来源或去处,此种情形下,则又形成无法保护运用者的局势。毫无疑向,电子货币无国界并可在瞬间转移的特性将产生治安上的死角。法律应该权衡两者,在两者之间做出一个平衡的规定。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困难
在电子货币的交易中,相关结算信息会被大批积攒储存到结算服务供应者处。不同的电子货币种类和结算类型所涉及的个人信息有所差异,所涉个人信息的隐私程度和规模也有所不同。客户对结算服务供应者处大批积攒个人信息未必能理解,由而造成恐慌全感。所以,结算供应者应对其存储和积攒的个人信息的规模和隐私程度公开向客户作必要的表明,并保证该信息的积攒和运用仅为保证交易之安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