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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

外汇网2021-06-19 17:42:49 71
什么是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Customs Value)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价格形式多种多样,海关估价以何种价格为根据,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最一般运用的进口货物估价根据是到岸价格。有些国家则运用离岸价格、产地价格或出口价格,也有些国家运用进口地市场价格,进口国官定价格......,或同期运用几种价格。

作为估价根据的单价不等于是完税价格。需要依据国家的估价规定执行审查和调整后才可规定为完税价格。受于各国海关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升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进口制约的非关税壁垒。所以,国际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估价规定,并为此做了很大付出。

当前,国际性的海关估价规定首要有《有关实行关贸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书》,也称《新估价法规》,其他是《布鲁塞尔估价定义》。在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货物贸易谈判组最惠国协议与安排小组召集各参与方的海关专家做了多次非正式的磋商,并就对有关实行总协定第七条《海关估价守则》的协议草拟了一份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进口商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精准性事项的文本。海关估价的作用

海关估价对征收关税很重要,而且它依旧在一国边境缴纳各种捐税的基础,当许可证管理和进口配额依商品价值确定时,它也是很重要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海关估价可组成重要的贸易壁垒,某一商品因海关完税价格不清晰而对其贸易的影响远比关税自身严重得多。《有关实行关税与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

《有关实行关税与总协定第七条的协议》的首要内容

受于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临时实行时仅要求各缔约方最大限度地适用总协定,故各国加入"关贸总协定"前的法律中假使有与总协定第七条不统一时,如依商品原产国的单价作为估价根据,也不要求修改使之与总协定统一。这使各国政府征税的方法大相径庭,并具有浓厚的保护色彩。为此,东京回合海关估价谈判目的在于制订一个更统一,更清晰、具体的;并所以供应一个平等的、统一和中立的符合商业事实的海关人寿估价系统,以此防止武断虚估价的情形显现。

[编辑]东京回合《海关估价守则》适用规模

海关估价守则适用于海关对进口商品征收从价税的商品的估价。它并没有规定出口关税的征收或根据商品价值实施配额管理时也有义务采取该种估价方法。然而,总协定第七条对此规定了义务。同期也未规定征收国内税或外汇管制时有义务采取该种估价方法。可供选择运用的估价方法

守则规定了6种可供选择的估价方法,海关在运用时,应严格按下方顺序:只有当依照第一种方法无法有效地做出估价时,才选择第二种方法,以此类推。但可以在第四与第五种方法之间任选。具体6种方法为:

(1) 事实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是指商品出口到进口国对事实支付或应支付的单价,这一般是发票上的单价,但也并不是总是这样。

(2) 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是指与应估商品同期或差不多同期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同类商品的单价。所谓相同产品指在各方面相同;包含其物理性能、质量、信誉。假使名义上具有微小差别的其它货物,不妨碍被觉得符合相同产品的定义。假使具有两个以上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时,应采取其中最低者来确定应估商品的关税价格。

(3) 相似商品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是指应估商品同期或差不多同期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相似商品的成交价。所谓相似商品就是尽量与应估商品比较各方面不完全相同,但它有类似特质,运用同样的材料制造,具备同样的效用,在商业上可以互相替代的商品。在确定时应考虑包含该货物的品质、信誉、现有的商标等。

(4) 倒扣法。是以进口商品,或相同、相似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的单价为基础减去相关的税费后所得的单价。倒扣的项目有代销佣金、销售利润和一般费用、进口国国内的运费、保险金、进口关税和国内税等。

(5) 估算价格(Computed Value)。是以制造该进口商品的材料、零部件、生产费、运输和保险费用等成本及销售进口商品所造成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为基础执行估算的完税价格。

(6) 顺序类推法。当以上任何方法都不能确定海关估价时,应通过采取与本协议的原则或总协定第七条精神吻合合的合理方法在进口国可得到信息的基础上加以确定。禁止运用的估价方法

禁止运用的估价方法有:

①进口国生产的商品在本国的销售价格;

②可供海关从两种可选择的估价中选用较高的估价制度;

③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商品价格;

④除已确定的进口商品的估算价值以外的其它生产成本;

⑤出口到除进口国以外其它国家的商品价格;

⑥最低海关关估价;

⑦武断地或虚假地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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