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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

外汇网2021-06-19 17:30:42 81
什么是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多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多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比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供应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施“三包”制度,当卖出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凡物或者举动、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选择之债的特定

从选择之债的数宗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称为选择之债的特定。选择之债须经特定后,债务才可得到履行。因此选择之债的特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极为重要。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方法: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1、因合意而特定

因合意而特定,即双方当事人商量统一从多个给付中选择一个给付作为债 的标的,这时给付得以清晰,选择之债即形成简单之债。

2、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

选择之债中,享有选择权的人行使选择权,进而在多个给付中确定一种给付,使选择之债形成简单之债。这也是选择之债特定的比较常见的方法。

1)选择权的归属

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即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造成者,一般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造成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当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时,权衡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及保证债的顺遂履行,选择权应属于债务人。

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以一方的意思表明确定一种给付,使债形成简单之债,发生法律关系的变动,因此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属于双方当事人时,为非专属权,可以继承,也可以基于债权让与或债务承受而移转于其余承受人;但当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时,原则上应由第三人行使,不得转移于他人。选择权与债权有附从关系,一般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让与。

2)选择权的行使

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明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明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允诺。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明,但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意思表明即可,如日本。第三人所为的同一内容的意思表明,同期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同期发生选择的效力,先后到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以后一意思表明到达时发生选择的效力;第三人所作的内容相异的两个意思表明,无论同期或先后到达债权人及债务人,均不发生选择的效力。

选择为意思表明,适用民法有关意思表明的规定。当意思表明有瑕疵时,如错误、欺诈、胁迫等,可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消的原因。选择权人为选择的意思表明时,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默示的方式。选择的意思表明一经达知当事人即发生选择的效力,非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答应,不得随意撤回或变更。对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的,其撤回或变更应征得相对人的答应;对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其撤回或变更应同期征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答应。

3)选择权的转移

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因此选择权人并不是务必行使选择权,对方当事人更无权强制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但是,假使选择权人不行使选择权,会让选择之债因给付不能确定而无法履行,所以各国法律均规定选择权应于一定阶段内行使,选择权人不在规定阶段内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归属于他方当事人。选择权的行使未定有期限者,清偿期来临时,无选择权的当事人可定相当合理期限催促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选择权人到时仍未选择的,选择权归催告的当事人。

当第三人有选择权时,假使第三人不能或不欲选择时,选择权归债务人。所谓不能选择是指第三人因疾病、不在及其余阻碍,不能为选择;所谓不欲选择,是指第三人能选择而不想选择。第三人不欲选择时,应将此意思表明于外部,此时无须债权已届清偿期,也无须当事人对第三人限期催告,债务人即享有选择权。

4)选择的效力

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形成简单之债,但不一定形成特定之债。假使所选定的给付物,系以种类指示,其履行依然要依种类之债的相关规定,依然需要加以特定。

选择的效力不仅向将来发生,并溯及于债的关系发生之时。即债权人有选择权的,如因债务人应负责之事由致使给付不能时,债权人仍有权选择已经不能的给付请求赔偿因给付不能而承受的损失;债务人有选择权时,如因债权人应负责的事由致使给付不能时,债务人仍有权选择已经不能的给付,进而免除其债务。

3、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有下方几种情形:

1)假使多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而余下的给付仍有多个可供选择时,选择之债仍存在于余下的给付之上。

2)假使多个给付因给付不能仅存一种给付时,受于选择权已无从行使,该选择之债形成简单之债。

3)多个给付全部深陷给付不能,这时适用法律有关履行不能的规定处理。因给付不能而致使选择之债特定的,是前述第二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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