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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责任

外汇网2021-06-19 17:30:31 86
什么是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实施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婉拒承受保证责任。所以,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够完全消偿债权的情形下,才负保证责任。

比如,A企业向B银行贷款,约定还款时间是2006年1月1号,C是一般保证人。假使A到期不还钱,债权人B务必先对债务人A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假使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C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婉拒承受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阶段的,保证阶段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阶段和前款规定的保证阶段,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阶段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困难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阶段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之规定,保证人承受一般保证责任的,债权人未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阶段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假使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保证阶段内,已经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1、承受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导致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规模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婉拒。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困难适用于连带债务的法律规定。而一般保证人与主债务人间不存在连带债务困难,导致在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求偿权。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能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能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实施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实施担保物权为由而婉拒清偿。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亦按连带责任保证承受;一般保证则由当事人约定。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强度较强,对债权人颇为有利,保证人的负担较重,而一般保证的担保强度相对较弱,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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