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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能

外汇网2021-06-19 17:30:29 88
什么是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受于某种原因,实际上已不或许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达到,因此致使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履行不能的情形

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时是由于标的物已灭失;有时标的物尽管存在,但由于法律上的原因此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制约流通物;有时是由于债务人本身的原因不能供应原定的劳务,如在以供应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履行能否或许,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分析,而不能仅凭债务人的观念加以断言。凡依社会观念觉得债务实际上已无法强制实施,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便尚有履行的机会,但假使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有生命危险,或所以违背更巨大的义务,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但履行不能不包含下列情形:

履行问题;

债务人缺乏资力;

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

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有关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因不能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可分为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的履行不能、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的履行不能以及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的履行不能三种情形。

1、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的履行不能

当履行不能是受于债务人的原因产生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假使为全部不能,则债务人可全部免除义务;假使为一部不能,则债务人免除不能部分的债务。假使为永久不能,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假使为一时不能,则除非以后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债务人仍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2)在合同之债中,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履行不能而消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3)债务人应负因履行不能而造成的法律责任。在一部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履行不能部分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对其余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但若因部分不能致使或许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意义时,债权人有权婉拒接受该部分的履行,进而要求全部不履行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在全部不能、永久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消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执行损害赔偿。

2、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的履行不能

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致使履行不能时,其法律后果为:

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受债务违背的法律责任。这时债务人可永久性地免除债务,即便以后债务能够履行,也没有义务再履行债务。在一部不能时,债务人在不能的规模内免除履行义务;在一时不能时,债务人在履行阻碍消灭前不负履行迟延的责任。

2)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完成的,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

3)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能或者需要缓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并获得相关的证明。债务人差于时通知使债权人所以承受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应负赔偿责任。

3、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的履行不能

假使债务人履行不能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则造成债权人的代偿请求权。代偿请求权是指债务人基于与发生履行不能的同一原因获得给付标的的代偿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其代偿利益的权利。比如因债务人疏于管理,标的物被第三人不法损坏,发生债务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期发生对债权人的履行不能。这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力争债务违背的责任,也可向债务人请求让与其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已经获得的损害赔偿金。

代偿请求权的成立,须具备下方要件:

1)须发生债务人履行不能,在或许履行的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请求以前的履行,不会造成代偿请求权。

2)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获得利益。即利益与履行不能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比如债务人因给付标的物灭失而获得的保险金或保险金的请求权,均可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而假使因标的物灭失,出于同情朋友赠与同情金,则因与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无因果关系,债权人不能就此行使代偿请求权。

3)债务人获得的利益须具有可转让性。具有人身性质的扶养金请求权、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

4)作为代偿请求权的标的,其利益应以原债权额为最高限额,胜过原债权额的部分,债务人有权婉拒。

在双务合同中,因第三人的原因致使履行不能时,假使债权人不行使代偿请求权,则债权人同期免除对待给付义务,其已经做出的给付,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债权人行使代偿请求权时,其应负对待给付义务,假使行使代偿请求权不能满足原债权全部时,则就其所受领部分的价值,按比例降低对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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