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第二含义
外汇网2021-06-19 17: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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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第二含义 商标“第二含义”,是指直接表达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质量、首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特点的叙述性文字、图形等或其组合,经历长期运用后,造成了原叙述性含义以外的、具有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特定来源功能的新含义。它事实上是由被禁止用作商标的叙述性文字或者图形等转化而来,是受传统商标法保护以外的商业标志 明显性是商标的本质特质,同商标固有的明显性对比,商标的“第二含义”是通过运用获得商标的明显性的。第二含义商标,是指原来不符合商标运用或注册条件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因被长期与某种商品或服务结合运用,具备了与这些文字、图形或其余组成要素的一般意义不同的含义。 第二含义商标的特质 (1)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本来是缺乏明显特质的表明性词汇、图形;(2)叙述性标志由某运营者长期独占运用;(3)叙述性标志经历长期运用后造成了新的含义。 各国对商标第二含义的立法 商标“第二含义”的立法实践起因为美国,在美国商标法上,商标“第二含义”是指“一个地名或一个表明性词汇,在某企业生产的商品上作为商标运用一段时问后,造成了除其原义以外的新含义,用户目睹这个词,就会自然地把它和某商品联系起来,于是它作为商标就具有了识别性 ”1905年美国议会策划的商标法第一次同意原来不能注册的姓名、品名、地理名称等叙述性标志可以注册,只要这些商标在1905年以前起码运用了10年。1905年的商标法后来被修改多次,1920年执行了一次巨大修改,设置了第二注册薄,叙述性标志在商业活动中运用了一年后可获准在该薄注册,进而更深一步放宽了保护“第二含义”商标的条件。现行商标法即美国1946年商标法,又称《兰哈姆法》,规定商标注册设主薄和副薄。在主薄注册的商标要求具有明显性,而在副薄上注册的只要能用以“识别”即可。假如一个商标仅在副薄注册而未在主薄注册,就不能真正享受联邦商标法的保护。通过运用得到“第二含义”的商标可直接在主薄上注册,在副薄上注册的商标得到“第二含义”后也可转为在主薄注册。英国1938年商标法规定,具有固有明显特质的商标可以在注册薄A部注册,而或许通过运用得到明显性的商标则在B部注册。在A部注册的商标比在B部注册的商标承受法律更充分的保护。即使英国商标法中规定了地名与直接表明商品质量或特点的文字不能作为商标去注册,但英国的判例法已接受了美国商标制度中有关“第二含义”的原则,已在运用中造成“第二含义”的地名,不仅能在B部注册,而且(假如识别性很强)能在A部注册。日本、德国、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商标法也清晰规定可以注册保护“第二含义”商标。如日本商标法第3条第1款规定了缺乏明显特质的叙述性标志不能获准注册,但第2款又规定,“但受于运用,能使消费者识别出是与业务相关的商品,即使有上述规定,仍可获得商标注册。”德国《商标和其余标志保护法(商标法)》规定:“通过在商业过程中运用,一个标志在有关商业规模内得到作为商标的第二含义”。“在注册日以前,随商标的运用,假如该商标在有关商业规模内形成在其申请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区别性标志”,就可以得到注册。此外,法国等大部分欧盟成员国及欧共体商标法,均同意叙述性词汇、商品或服务的常用甚至通用名称通过运用获得明显性。就我国商标“第二含义”的立法实践来说,新中国成立后的每次商标法律都没有保护“第二含义”商标的清晰规定。199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8条第2款规定禁止运用县级以上涨政区划名称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地名具有“其余含义”的除外。这里的“其余含义”,是不能与商标国际保护实践中运用的“第二含义”划等号的。一般情形下,“其余含义”应理解为地名字面意义上固有的非地理名称以外的含义。如重庆市的“长寿县”,从字面上分析,“长寿”除属县级以上涨政区划名称外,还具有延年益寿、寿命长久之意。从法律自身的规定来说,商标局不能因其属于县级以上涨政区划名称而婉拒全国所有的“长寿”商标注册,但实际上,上述地名在没有造成“第二含义”以前,为避免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解,这些地名很难获得注册。而“第二含义”是通过运用得到的,特指该标志能使消费者联想到商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的来源,与我国现行商标法中一般意义上的“其余含义”有别。即使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直接涉及商标“第二含义”困难,但在实践中,“两面针”牙膏直接描述了商品的原料,“商务通”直接表明了功能、用途和特点,“青岛”啤酒、“泸州”老窖运用了地名,但因长期运用,都得到了注册。2001年10月27号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终于将商标“第二含义”困难在商标法上作了清晰规定。 商标第二含义的适用规模
国外有关商标“第二含义”的适用规模 有关商标“第二含义”的适用规模,法国、德国、英国等大部分欧盟成员国及欧共体商标法,均同意叙述性词汇、商品或服务的常用甚至通用名称通过运用最终获得明显性,但具有技术功用、美学价值或为商品自身性质所决定的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则不具有如此的机会,这首要是为了避免本应由专利或外观设计保护的外形通过商标得到保护,或胜过专利或外观设计保护期限的外形通过商标接连得到保护。瑞士商标法没有执行具体的列举,仅仅规定“公共领域的标记只要已被公觉得商标也可承受保护”。 而美国商标法则规定包含下列标志者不能在主薄中注册:(1)导致对申请人商标的描述,或属于虚伪、欺骗的描述;(2)首要是对申请人商品在地理方面的描述,或属于虚伪、欺骗的描述,但依据本法第4条标明原产地区名称者除外;(3)单纯属于绰号的文词。但该法又规定,并没有禁止申请人对已运用并在商业上形成其商品的具有明显特质的商标申请注册。 一可见,美国商标法同意叙述性、纯地理方面的叙述性词汇及纯粹姓氏,比如“SHARP”电视、“DIGITAL”电脑、“WINDOWS”软件,在通过运用获得明显性即“第二含义”时给予注册;甚至同意欺骗性误述词汇或纯地理欺骗性误述词汇,如事实不含蜡的“玻璃蜡”玻璃除垢器,事实不在意大利生产的“意大利少女Italian Maid”蔬菜罐头,在通过运用获得“第二含义”时也给予注册,由于该种商标尽管包含不实之辞,但一般不会影响消费者的买入认定。一j但在美国不道德、丑恶事物及相似有冒犯含义的标志是无法通过得到第二含义来更改的—— 起码任然有冒犯含义时仍不能更改。 此外,欺骗性的虚伪标识也不能通过第二含义获得商标注册。如将“长寿”作为香烟的商标,将“救世主”用作酒的商标。国家象征、国际组织的标识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用作商标,即便它得到了第二含义。而西班牙、日本在这方面的规定则较为严格。如西班牙商标法第1 1条规定,只同意叙述性词汇可以通过运用获得明显性,商品或服务的常用或通用名称、 纯的颜色及以上提及的外形则不具有该种机会。日本商标法第3条也只对叙述性词汇、简单的姓氏及标记网开一面
我国有关商标“第二含义”的适用规模 我国商标法第1O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涨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余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确认商标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运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16条第1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不是来因为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运用;但是,已经好意获得注册的继续有效。”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只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首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余特点的;(三)缺乏明显特质的。”“前款所列标志经历运用获得明显特质,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自此可见,我国商标法对于地名和地理标志、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其余缺乏明显特质的标志,在长期运用后获得了“第二含义”的,只要不属于下方两种情形:(1)违背商标法第1O条相关禁用标志的规定,即属于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记,属于违背公共秩序的标记和属于违背社会主义公共道德的标记;(2)违背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即“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造成的外形、为得到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外形或者使商品具有本质性价值的外形,不得注册”,就可以获得注册。结合上述国外有关商标“第二含义”的适用规模和我国商标法的上述规定,我国商标“第二含义”的适用规模如下:1.地名和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记)所谓地名即地理名称,是标志自然形态或人为划分的地理区域或者地貌的符号,是一个为社会所通用的名称。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记,我国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因为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余特质,首要由此区域的自然原因或者人文原因所决定的标志。”对于原产地以外的纯粹的地名,只要经历长期运用,造成了“第二含义”,一般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就可以获得商标注册,如青岛出产的“青岛”啤酒等。但对于纯地理欺骗性误述词汇,即使可以在具有“第二含义”时给予注册,但应从严把握,如天津生产的“北京”牌电视等。至于县级以上涨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别称、旧称,如称济南为“泉城”、广州为“羊城”、成均是“榕城”、昆明为“春城”、北京旧称为“燕京”等,即便没有造成“第二含义”也可以获得商标注册。而对于原产地标记,我们觉得受于原产地标记和产品的特质、自然原因或者人文原因等非凡原因紧密有关,如法国的香槟酒、崂山的矿泉水、吐鲁番的葡萄、“茅台”酒等,除已将原产地作为商标注册且已形成驰名商标外,非原产地的生产者或者运营者只若是在同原产地的产品不属于同类商品上运用而造成“第二含义”的,就应同意获得商标注册。应注重的是,我国商标法第3条第2款有关集体商标的规定、第3款有关确认商标的规定和第1O条第2款有关地名作为集体商标、确认商标构成部分的除外的规定,事实上就是将商品的原产地作为集体商标、确认商标加以保护,所以,在原产地作为集体商标、确认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确认商标的构成部分运用时,不需要具有“第二含义”。2.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商品的通用名称又称普通商品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是相对于商品的非通用名称即商品的特定名称来说的,是指本行业标准认定的规范名称,以及本国现代语言中或者在好意和公认的商务实践中已形成惯例而运用的商品的别称、简称、雅称、俗称。商品的别称、简称、雅称、俗称和县级以上涨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别称不一样,在没有造成“第二含义”以前,不能将商品的别称、简称、雅称、俗称注册为商标。如不能将“生抽王”作为酱油的商标等。商品通用图形是指某一种类商品的一般图形,即商品外形组成的公用图案和通用标志,表明机械等金属器件光亮度的“△”等。通用型号是指某一类商品的通用的号码规格,如表明衣服型号的“XL”、“L”、表明铅笔芯硬度的“HB”、“2B”等。作为商标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在与类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造成“第二含义”非常问题,但是“道林”作为一种纸的通用名称,却被一家专业生产文具用品系列的金辉实业有限公司注册了“道林牌”商标。¨¨此外,假如将其用在与类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经历长期运用造成“第二含义”,应该相对轻易一部分。如乐山市金口河区农业科技开发公司销售的“道林牌”金口河花椒,因资料所限不知该商标能否注册,如没有注册,在造成“第二含义”的情形下,应能获得注册商标。对于具有技术功用、美学价值或者为商品自身性质所决定的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应考虑采取“第二含义”商标保护方式之外的其余方式给予保护。3.描述性标志描述性标志是指仅仅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首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余特点的标志。具有这类特点的标志是一种表明性的标志。描述性标志一般情形下只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功用等,只能起到宣传商品或者服务自身的作用,却不能有效地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出处,不具备明显特质,假如同意某一企业或者自然人作为商标注册享有商标权,也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但是,描述性标志经历长期运用之后,完全可以具有“第二含义”,在造成“第二含义”之后,受于该标志已经具备了商标所要求的明显性,能够使消费者将该标志与该标志所依附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联系起来,所以,假如对该描述性标志不予注册,也是不公平的。我国商标司法实践中,在此次修正前已经对多个描述性标志给予注册,如“五粮液”酒、“两面针”牙膏、“商务通”掌上电脑、“永久”自行车等。对于欺骗性误述词汇,即使可以在具有“第二含义”时给予注册,但应从严把握。应注重的是,“直接表明”不同于“间接表明”或“示意表明”,后者为前者的反面用语。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直接表明”,所以导致对前者作了禁用规定,而后者不在禁用规模之内。4.其余缺乏明显特质的标志这是一项概括性的规定,一般来说,只要缺乏明显特质的标志经历运用获得明显特质,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从各国立法实践来说,其余缺乏明显性的标志首要包含下方情形:(1)简单的、纯粹描述性的或者是装饰性图形;(2)具有很大长度的过分复杂的广告口号、标语;(3)单纯的字母、数字、基本的几何图形;(4)仅具有装饰性效果的外国文字;(5)纯粹颜色的组合;(6)普通的姓、名等。 商标第二含义的认定标准 商标“第二含义”的认定,在实践中比较复杂和模糊,一般来说,首要有下方标准:(一)运用时间的长短既然商标“第二含义”是经历长期运用而获得的,所以该标志须由某一生产者或者运营者独占运用了较长时间。但这一“较长时间”究竟以多长时间为准,是很难具体界定的。其首要原因是每一叙述性标志因在本身组成、广告宣传、运用频率、当地消费者熟悉能力等方面不同而使其造成“第二含义”的时间长短不一。短的机会只有一年或几年时间,长的则或许达数10年之久,甚至有些词汇经历20年的独家运用,仍不能获得所需的明显性,如美国法律规定,第二含义的凭证,可以由在商业上接连合理运用5年来确认[《美国注释法典》第15编第1052条(f)款]。一个持有已接连运用5年的商标的运用者,即使在事实上、从名义上看该商标是描述性的,或在其余方面没有自己的特质,但是依据它已执行了合理运用的推定,专利商标局任然会考虑该商标持有者的请求。外,《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三)(1)规定:“决定一项商标能否应给予保护,务必顾虑到一切事实情形,非凡是商标已运用阶段的长短。”(二)显示消费者立场的凭证要建立起“第二含义”,商标所有者务必确认他的商标与消费市场中某一重要部分的唯一来源建立了联系。第二含义的建立取决于很多固定原因。广告量、销售额、市场特点(其中包含竞争者的情形,以及商品卖出的环境),仍有消费者反馈和认同的凭证等都与其相关。但是其中一部分原因较其余原因更具有说服力。既然第二含义的确和消费者的反馈相关,显示消费者立场的凭证便很具有说服力。所以,销售额和广告量在判定能否具有第二含义方面的作用是很大的。但是假如大批的开支并没有成功地更改消费者的立场,这差不多就可以说,尚不足够确认存在第二含义。自此可见,确定叙述性标志造成“第二含义”的时间,务必具体困难具体分析,应在综合考虑叙述性标志自身的组成特点、广告宣传、运用频率、消费者的熟悉、运用时间长短等原因的基础上执行综合的分析判定。 商标第二含义的权利制约 受于商标的“第二含义”是基于商标经历长期运用后,造成了原叙述性含义以外的新含义,所以,新含义的造成并没有致使原有含义的消失。原有含义作为地名、地理名称、通用名称、图形或者型号等。往往会在大量的意义上运用,所以在“第二含义”商标的所有人依法享有注册商标的专有权的同期,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其余人也应享有合理运用公有的叙述性用语的权利;从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来考虑,商标权人获得的权利和享有的保护水平与其付出的代价和履行的义务应该相等。高度明显性商标的所有人为使一个创造性标记与自己生产运营的产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并通过产品和服务质量建立起商标信誉,在此过程中所做的资本和劳动的投入应该形成享有较高保护水平的重要根据。而明显性弱的商标,其所有人在上述商业活动中的付出和劳动是有限的,理所诚然只能得到有限度的保护。否则,不利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因商标组成原因而造成的权利制约困难,在近些年来世界规模的商标法修订运动中已有显著的体现。日本在1991年修改的商标法中清晰规定:(1)他人可以以正常方式运用自己的肖像、姓名、名称、雅号、艺名、笔名;(2)他人可以以正常方式表明该商品或服务或相似商品、服务的普通名称、产地、销售地、质量、原料、性能、用途、外形、价格等等;(3)他人可以以正常方式对商品或服务所作的表明,、只要上述情形下的运用是好意的、正值的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低收入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值竞争举动示范法》第l9条规定:“商标注册不给其注册所有人以权利阻止第三者好意运用他们的名称、地址、假名、地名或真实地表明其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目的地、价值、原产地、生产或供给的时问,只要该种运用局限于仅用来执行辨别或供应情形,而且不能在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上使公众误解。”世贸组织TRIPS协议第17条是有关商标权的例外,该条规定:“成员可以规定商标权的例外,诸如对表明性词汇的合理运用之类,只要该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我国商标法中没有规定对商标合理运用的任何规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行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首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余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值运用。”所以,“第二含义”商标的所有人,在其依法享有和行使自己商标专用权的同期,对他人在原有含义上好意运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的,只要该种好意的运用不会产生消费者误认.致使对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混淆,商标权人就不能就该原始含义(primary meaning)的文字力争专属权,来消除他人的运用。如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商标局商标管(96)347号《有关“桃小”通用名称对“桃小灵”注册商标能否组成侵权困难的批复》中表示:“桃小”是“桃小食心虫”的简称,是危害果树的一种!葺虫的通用名称。益农厂在运用“桃小一次净”商品名称中运用“桃小”,是对“桃小”一词在本来意义上的运用,并没有对“桃小灵”注册商标组成任何侵犯。知识产权保护是对专有权的保护,并非是对通用名称和词汇运用的制约,“桃小灵”注册商标运用了“桃小”这一通用词汇,注册之后就不许别人运用“桃小”二字是不正确的。在美国也有相似案例,一商家将“Fish Fri”(“Fish Fri”字面上有“炸鱼、煎鱼”之意)的字样用于油炸食物的塑料混合粉末包装上,“Fish Fri”商标权人觉得该运用举动侵犯其商标权。法院审理觉得“Fish Fri”是表明性词语,“Fish Fri”商标仅仅在第二层含义的界限内才承受保护,被告运用Fish Fri词语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仍未侵害原告运用在有关商品上的“Fish Fri”商标。原告不能就这一词语的第一含义力争专属权,消除被告的运用。所以法院判决被告胜诉。 第二含义商标和地理标志的异同
相同点 1.地理标志和第二含义商标本来均为缺乏明显特质的地理名称。依据商标法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该有明显特质,便于识别。”第1O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涨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见,一般情形下,地理名称不具有明显性。地理名称一般用来标示商品的产地,在特定情形下也显示商品的质量、成分以及其它与产地相联系的特质。很多国家的法律都不同意将地理名称注册为商标,由于地理名称带给民众的往往是有关商品产地或特质的信息,并非是商品来源的信息,不具有明显性。来因为某地的商品干差万别,假如都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消费者很难将它们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联系在一起。该种不具有明显性的地理名称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假如被特定人垄断运用,还或许会妨害正常交易过程。所以在一般情形下,地理名称不能被注册为商标。2.地理标志和第二含义商标均为在运用过程中得到了识别性,使消费者能将其与其余生产者的产品区分开来。无论是地理标志依旧第二含义商标均为由地理名称渐渐演变、转化而来的。首先地理名称须由某一或某些特定的运营者独占运用。而此时的独占运用导致一种实际上的独占运用,不是法律特许的,仍未承受法律的保护。其次,地理名称须由运营者独占运用了较长时间。“较长时间”是一个抽象概念,其具体时间一般很难严格界定,受于运用者产品质量、广告宣传、运用频率、当地消费者熟悉能力等不同,地理标志和第二含义商标造成的时间长短也不同。对于“较长时间”,应依照各国的法律有关规定认定,假如法律无具体规定的,则要具体困难具体分析。又一次,地理名称经运用造成了不错的信誉,而且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地理名称在各国商标法和相关国际条约中均为被禁止用作商标的,承认和保护地理标志和第二含义商标应当说是商标法中的特殊情况。只有具备不错的信誉,才可形成商标法保护该种标示的理由。
区别 尽管地理标志与第二含义商标有诸多共同点,使我们在认定一个地理名称商标时经常感觉到困惑,但只要认真分析便不难发现。地理标志与第二含义商标在表征一个商标时有很多不同:1.运用地理标志的产品务必产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且其质量或者特质完全或者首要取决于当地的地理原因。地理原因包含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自然原因首要指产地、天气、环境、土质、水源、物种以及天然原料等;人为原因则首要指产地特有的产品加工工艺、生产技术、传统配方或秘诀等。同一商标的商品或者同一种类但商标不同的商品,受于原产地的差异,其事实价值并没有相同。有的是由于该地的自然资源、地理环境适合该产品的生产,如河北深州蜜桃;有的是由于该地有悠久的传统工艺或某种产品生产范围大,如山西的陈醋、金华的火腿;有的则是某产品首创地或企业总厂、公司总部所在地,消费者对其信赖程度好于其它后来生产同类产品的商家。这些跟当地地理环境紧密有关的地理名称标志可注册为地理标志。而有些产品的商标,尽管亦以地理名称命名,但其产品的质量与当地的地理环境并无关系,甚至不是在该地理区域内生产的,但受于其在长期的生产过程中,也或许以其优质和平稳的质量得到消费者的认可,使其商标具有了识别性,如此的商标就是具有第二含义的商标。如8o年代闻名的“北京”牌电视机的原产地并不是北京,而是天津。这里的“北京”商标就是第二含义商标。2.在一个普通酌地理名称演化为地理标志和第二含义商标的过程中,地理标志的形成往往凝聚了这一地域大量生产者的聪明和劳动,而第二含义商标的形成一般是由一个企业完成的。比如享誉四方的金华火腿,就是自南宋以来,金华地区世代劳动者通过持续改进工艺,进而形成了金华火腿平稳的质量和特点,这决不是一个人或一个生产者的付出所能做到的。而后“金华”二字却被浙江省某食品公司作为一般商标注册,致使这一地区祖祖辈辈生产金华火腿的生产者一夜之间被“合法”地剥夺了再生产“金华”火腿的权利,而注册人生产的火腿即便与金华火腿风马牛不相及,也可堂而皇之地向世人宣布只有他的产品才是唯一正宗的“金华火腿”,其余生产的均系假冒,并可请求行政机关帮助“打假”或诉请法院要求“造假”者赔偿,这是何等的不公平。被迫上梁山的其余生产者走上“假冒”之路,该种于法不合,却情有可原的情形就是受于误把一个地理标志注册为第二含义商标产生的。其危害结果显而易见:不但挫伤了大量合法生产者的积极性,亦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了市场的混乱。同样,一部分商标尽管由地理名称构成,但却是一个企业长期运营和宣传的成果,我们就不能将其认定为地理标志,而只能认定为第二含义商标,否则会让一个企业长期运营的成果被其余生产者无偿占用。比如前面所说的“东阿阿胶”就是东阿阿胶集团拥有的闻名商标。如此的商标即应认定为第二含义商标,进而保护这些企业无形资产的重大价值。3.对消费者的标识作用不同。地理标志直接标示商品的来源,以区别该产地与其它地方生产的同类商品。对于产地内生产同类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只能借助于商标,来区别不同生产者的商品。而第二含义商标则可用于区别一企业的产品与其余任何企业的同类产品。得到第二含义的商标往往是驰名商标,起码是具有很大知名度的商标,使消费者在提及该商标的时机,不仅联想到该地理名称,而且会联想到该商标所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甚至,消费者首先联想的就是该商标所提示的商品或服务以及该种商品或服务的供应者。更有甚者,消费者或许已经淡忘了该地理名称,导致联想到该商标所提示的商品或服务以及该种商品或服务的供应者。比如,当提起“茅台”时,多部分人首先想到的就是茅台酒并非是“茅台”这个地名。这就是第二含义商标得到重大成功的典型例子。4.地理标志一般用集体商标或确认商标的形式给予保护。集体商品商标和确认商标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与普通商标相同,但是作为集体商标,它们还标示商品或服务来因为组织的成员集体一方当事人。集体的所有成员都能够运用集体商标,但不能拥有集体商标,而由集体组织掌管集体商标的运用以使所有成员受益。确认商标的目的则在于告知买入人,运用确认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具备或者高达了他人策划的适当的特质或者资格、标准。用集体商标或确认商标来保护地理标志,首要是由于地理标志是原产地产品所在地民众创造的共同财富,或者是历史遗留下来的财富,或者是当地独特地理环境所形成的财富,是当地的宝贵资源,所以只能由当地大量生产者共同拥有,并由该地理区域的有关组织提出申请。其注册的商标没有期限制约,只要决定该商品特性的地理环境未发生更改,就可以一直运用。而第二含义商标一般被特定企业以普通商标的形式给予注册,一般还受于它享有的重大声誉而被注册为驰名商标,它的保护期与普通商标一样,到期若继续运用,须办理续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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