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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

外汇网2021-06-19 17:30:10 353
什么是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运用人依法对所运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是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含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运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该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在转让商标权时,应该依照《企业商标治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执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侵犯商标的举动的举动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与种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有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举动供应便利条件的;

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生其余损害的。

商标权继续

个体工商业者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权利。

在商标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死亡的,其继续人应及时申报商标局,更改商标注册登记,变更注册人名称,形成新的注册人,即继续了商标权。同样享有转让商标专用权,通过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运用并收取运用费的权利。在注册商标专用权承受侵犯时,同样可以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继续人在商标的有效期内继续商标专用权,若注册期满,继续人可以申请续展进而继续享有专用权。若继续人未申请续展的,则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企业、事业单位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于不能作为某一个人的个人财产,故不能作为个人遗产被继续,而只能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权的保护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运用的商品为限。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举动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与一种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产生其余损害的。

第三十九条 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举动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要求处理,相关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刻停止侵权举动,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阶段因侵权所得到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阶段因被侵权所承受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举动、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相关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行细则》

第六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举动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举动: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2)在与一种或者相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运用,并足够产生误认的;

(3)有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举动供应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举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觉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相关当事人;

(2)检查与侵权活动相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

(3)调查与侵权活动相关的举动;

(4)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相关的合同、账册等业务资料。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相关当事人应该给予协助,不得婉拒。

第四十三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举动:

(1)责令立刻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清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余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够制止侵权举动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很难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仍未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可依据情节处以非法运营额50%下方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下方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士,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可依据情节处以 1万元下方的罚款。

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对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依照前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往上一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应该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施。

第四十五条 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和检举。

向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控告和检举的,工商行政治理机关依照本实行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其所控告和检举的情节严重,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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