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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客体

外汇网2021-06-19 17:30:08 56
什么是商标权客体

商标权客体是与商标权主体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对商标权所保护的具体对象,是商标权的物化载体即商标。也就是说,商标权虽说是一种无形权利,但它务必授予某一具体的民事主体, 并依附于某一具体的客体,才可确定其商标权保护的具体内容。假如一个企业法人资格被注销了,那么即代表着其民事主体资格就被依法取消,它也就不再具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受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商标所有权作为企业被注销前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之一,也将伴伴随民事主体资格的撤消而失去法律效力。

一般说来,只有注册商标才可形成商标法律关系的客体,才可形成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才可承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于注册商标是经国家证实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没有经历国家的证实,尽管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也可以自由运用、许可和转让,但所形成的关系一般不具有法律性质。只有当未注册商标的运用侵犯了他人经国家证实和保护的注册商标权、扰乱了商标治理秩序时,才会形成商标法律关系的客体。但假如是驰名商标,则不管其能否注册,均为商标法律关系的诚然客体。

商标权客体的分类

商标权客体依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依据运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可以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1)商品商标。商品商标是显示商品出处的标志,它能把不同企业生产的相同或相似产品区别开来。《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应该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2)服务商标。所谓服务商标,是指服务的供应者为将自己的服务与他人的服务区别开来而运用的一种标志。这里所说的服务,指的是无形的服务,如广告业、保险业、银行业、不动产业、运输业、音像出租业、餐馆等行业供应的服务。服务并不是仅限于营利性的服务,也包含非营利性的服务,比如,医院和学校等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所供应的服务。

服务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始于199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供应的服务项目。需要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应该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受于服务商标在性质上与商品商标非常靠近,基本适用于同样的标准,所以对服务商标的保护有时候通过非常简短的修订就能引入现行商标法中。事实上,我国在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除了在第四条增长第二款外,仅通过第三款的一句简短表明,就使服务商标的保护困难基本得到了处理。第三款的内容是:“本法相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2、依据运用目的的不同,商标可划分为防御商标、确认商标和集体商标。

1)防御商标。防御商标是注册人不仅自己不运用,而且还禁止他人注册或运用的商标。防御商标制度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而采取的一种非凡措施,我国没有建立该种制度。

2)确认商标。确认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运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确认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余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如真皮标志、绿色食品标志。

确认商标的特点是注册人自己不得运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并履行一定手续的他人运用。1994年12月30号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公布的《集体商标、确认商标注册和治理办法》(第22号令)第八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凡符合确认商标运用治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后,可以运用该确认商标。当事人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确认商标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婉拒其运用。”“确认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运用该确认商标。”

3)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余集体组织的成员所运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显示商品的运营者或者服务的供应者属于同一组织。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均可运用该集体商标,但须按该集体商标的运用治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第22号令第七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运用,而且不得转让。

3、按知名度的高低和保护规模的大小可以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依据法律地位的不同,二者均可以更深一步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对于普通商标来看,只有注册商标才可得到法律的保护,末注册商标一般不受法律的保护。对于驰名商标来看,不论其注册与否,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但注册的驰名商标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对比,往往可以得到更大规模的保护。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末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得到非凡保护,而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治理暂行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可以在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务)上得到保护,而且还可以在非相似商品(或服务)甚至全类商品上以及禁止企业名称侵权方面得到非凡保护。

4、依据组成成分或状态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音响商标)和味觉商标(气味商标)。

这是一种比较常用的划分方法。我国现阶段不受理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的注册申请。视觉商标包含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两种,我国仅受理平面商标的注册申请,立体商标仍未给予注册和保护。

商标权客体的改变形式

商标权客体的改变首要指商标权的消亡或终止,包含三种形式:商标注销、商标撤消以及商标权自然终止。

1、分析一下商标权注销对商标运用许可合同的影响。

第一种情形,假如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主动注销的,应该事先同被许可人执行商量并获得其答应,商标注册人注销商标后,商标运用许可合同归于终止。如原注册商标进入公有领域,原被许可人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运用;反之,如被他人申请注册,原被许可人不得再运用该注册商标,否则或许组成冒充注册商标举动或商标侵权举动。

第二种情形,假如商标权是被动注销的,如注册人消亡而致使商标被注销等,被许可运用人假如确知该商标已经注销则不应该运用;假如被许可运用人不晓得该商标已经被注消,依据过错归责原则,可以不承受法律责任。

2、分析一下商标撤消对商标运用许可合同的影响。

第一种情形,注册不当商标的撤消。依据商标法实行条例的规定,该注册商标看为自始即无效力,撤消决定对已经履行的商标运用许可合同不具追溯力。但注册商标被撤消后,原商标注册人应该通知被许可运用人,被许可运用人不得再运用该商标;假如原注册人未尽通知义务,则被许可运用人不承受责任。

第二种情形,三年不运用商标的撤消,假如原注册人存在,其应该通知被许可运用人,被许可运用人不得再运用该商标,否则,承受法律责任;假如原注册人未尽通知义务,或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被许可运用人无法知道该注册商标已经被撤消而继续运用,同样依据过错归责原则,可以不承受法律责任。最后,商标权假如是自然终止,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运用人不得再运用该商标。

需要注重的是一部分合同纠纷案件具有商标侵权的表象,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开设品牌专卖店运营非侵权商品等,权利人往往不觉得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投诉到执法部门谋求行政处理。这类案件,需要执法部门精准给予判定,审慎决定能否介入,否则或许吃力不讨好,甚至被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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