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允诺撤回
允诺撤回是指允诺人在允诺发出之后,允诺生效以前,通知要约人收回允诺,以消灭允诺的举动。
《合同法》第27条规定,“允诺可以撤回。撤回允诺的通知应该在允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以前或者与允诺通知同期到达要约人。”允诺撤回是允诺人阻止允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举动,它是《合同法》规定的允诺消灭的唯一原因。
允诺撤回的条件
1、撤回允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允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清晰显示撤回允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造成撤回允诺的效力。
2、在允诺撤回通知的时间上,一般来看,受于允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跟随成立,所以,合同法规定撤回允诺的通知应该先于或同期于允诺到达要约人,才可发生防止允诺生效的效果。
允诺撤回差不多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允诺,对于口头形式的允诺,一经发出就到达要约人,根本就不存在撤回的时间或许,所谓“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而对于电子报告方式的允诺,同样也不存在撤回的时间或许,由于允诺一经发出,对方的电子信箱就可以收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