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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

外汇网2021-06-19 17:30:04 70
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受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仍具有一般保证的从属性‌。‌连带保证仍以主债务的成立和存续为其存在的必要条件‌。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能否能够清偿‌。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的‌,‌依照连带责任保证承受保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为连带保证‌,‌成立一般保证则要特殊约定‌,‌这实际上加剧了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阶段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阶段,连带保证责任也不例外。假使在保证阶段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受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婉拒,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阶段效力的积极方面。那么假使在保证阶段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受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阶段的消极效力。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

连带责任保证的特点在于:

1、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该在保证合同中清晰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假使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做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受连带责任。这代表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3、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受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形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受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责任的区别

一般保证责任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受保证责任,所以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实施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婉拒承受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受连带责任,当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规模内承受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中一般都清晰写明保证人承受的是一般保证依旧连带责任保证,但假使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连带责任保证承受保证责任(在《担保法》生效以前即1995年10月1号前,被认定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合同中如清晰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始承受保证责任的,看为一般保证;如清晰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承受保证责任,且依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的,看为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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