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Contract Creditor‘s Rights)
什么是合同债权
合同债权,是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债权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
合同债务与物权不同,合同债权是基于当事人双方之间订立有效合同关系而存在。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对于给付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给付举动并无支配力。更重要的是,合同债权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其余人很难知悉。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出体现。
合同债权的权能
合同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首要有如下几项权能:
1、请求履行的权利。指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根据法律和合同规定,为一定举动或不为一定举动。如请求债务人根据合同的规定交付财产供应劳务等。
2、接受履行的义务。当债务人根据法律或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维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债权人利益的满足在同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结果,所以,债权人享受的给付受领权乃是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3、请求保护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请求国家机关保护,强制债务人履行,承受违约责任此种权利并不是诉权而是债权的一项权能,常称为债权所具有的请求力。
4、处分权能。即债权人处分债权的权利。如债权转让债务免除、债务抵消。
合同债权的特点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合同关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在债务人给付以前,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举动,更不许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给付高达自己的目的。就此看来,合同债权为请求权。但合同债权与请求权并不是同一概念,由于从请求权方面看,除合同债权的请求权以外,尚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侵权赔偿损失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格权的请求权等;从合同债权自身观察,除请求权以外,尚有选择、处分、消除等权能。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权利的基本思想在于将某种利益在法律上归属于某人,合同债权的本质内容,就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将该给付归属于债权人。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债权人仅得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一般不特定人请求给付。但相对性原则在现代合同法上已有所击穿,如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为给付;租赁权已物权化,具有绝对性;期房债权因登记备案而有绝对效力等。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合同债权具有相对性,没有排他性,所以对同一客体可成立多个合同债权,而且不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在债务人财产被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实施又不足够清偿全部债务时,依债务人的总财产数额,在多个债权人之间按各个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但租赁权因其物权化而有优先性,期房债权因其登记备案而具有优先性。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实施力、依法自力达到、处分权能和维持力
所谓请求力,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得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所谓实施力,是指债权人依其给付之诉获得确定判决后,得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实施的效力。所谓依法自力达到,是指在合同债权承受侵害或妨碍,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时请示国家机关给予救助的情形下,债权人自行救助,拘束债务人,扣押其财产的效力。所谓处分权能,是指抵消、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所谓维持力,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效力。
具备上述效力的债权为完全债权,最利于债权的达到,高达债权人的合同目的。然而,在有的情形下,债权会欠缺某项效力,比如,债权因罹于诉讼时效而使其请求力减损;某画家不履行其为乙画像的义务时很难被强制实施;某公司被宣布破产时无处分破产财产之权。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叫做不完全债权。法律对完全债权与不完全债权的保护强度、配置制度不尽相同。比如,恐慌抗辩权制度用于保护未届清偿期的合同债权,而不得适用于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不法侵害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的债权,被课以信赖利益的赔偿损失,但不履行已罹诉讼时效的债务时却不造成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