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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商标

外汇网2021-06-19 17:30:02 176
什么是姓氏商标

姓氏商标是指首要由普通的个人姓氏组成的商标。纯粹的姓氏受于首要被觉得是在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供应者并非是它们的出处,一般不会获得注册保护,但获得“第二含义”的除外。注册时一般要求运用本人的姓氏。

姓氏商标可注册的原因

(一)自然人形成商标权的新主体

2001年以前,我国《商标法》不同意我国自然人注册商标。《商标法》是在1982年由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1983年实行的。其在1993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作过一次修正。第二次修改前的《商标法》第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应该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供应的服务,需要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应该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这条规定把自然人消除在商标权的主体之外,姓氏商标的首要存在空间就极其有限——个体工商业者,由于企业和事业单位采取自然人姓氏商标的究竟导致少数。2001年,实行了17年的《商标法》又执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余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应该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余组织对其供应的服务项目,需要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应该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如此,商标权的主体扩大到所有的民事主体 同意自然人注册商标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是,将有许多的以自然人姓氏、姓名叫标识的商标涌人市场 实际上,在修改后的商标法实行后,我国曾经显现T自然人注册商标的热潮,而其中就有以姓名、姓氏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如此,姓氏商标能够得到注册事实上是为自然人注册商标放出了夺问。

(二)运用形成商标得到明显性的新渠道

我国新《商标法》在第11条规定了商标可以通过运用得到明显性,如此,原先不具有明显性的一部分商标可以通过运用得到明显性。《商标审查标准》删除了《牛氏不具有商标明显性的规定,事实上是做出了一种姿态:姓氏能否具有明显性、是否得到商标注册,f妇商标局依据姓氏标志的具体运用情形来判定。但是,这样规定却会导致不必要的行政和司法成本。由于假如我们从法律规定上不首先为姓氏商标注册设置一个明显性的阻碍,这就代表着,立法不消除姓氏商标的注册, 那么,假如有人以姓氏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从法律规定来说.商标局是没有理由驳回申请的、即便我们说,《商标审查标准》对《商标法》第1 1条第1款第3项的解释是非穷尽性的,倒过来我们再强行援用第11条第1款第3项的“缺乏明显特质的”来驳回申请人的注册请求,这也代表着,商标局务必首先对姓氏不具有明显性执行举证,而这原先应当是由申请人来确认的

国外对姓氏商标的有关规定

日本《商标法》在第3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仅由常见的姓氏或者名称的一般运用方法表明出来的标记所组成的商标不能得到注册,除非依据该条第2款规定,姓氏标记已经通过运用得到了明显性则可以注册为商标。英国1938年《商标法》在第9条第1款第4项也对一般含义导致地理名称或者姓氏的标志执行了明显性消除。

1870年7月8号,美国国会通过的《商标法》在第70条规定,禁止将人的姓名、公司的名称注册为商标。1905年2月20号,美国国会又通过新的商标法案,规定姓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其条件是在该法通过以前,姓名专门用于国际贸易等领域的商标来运用已经满10年。1920年3月19号,国会将运用时间缩短为1年。如此,姓名作为商标注册、运用的条件放宽。在19世纪到20世纪初的这段时间里,美国司法实践对于姓氏商标权的保护冲突很大,这突出表当下以包含姓氏以内的姓名作商标时,姓名商标在先运用人与在后运用人之间的权利发生矛盾时司法判例的立场。有的判决觉得姓名不能注册为商标;有的则保护在后运用者的姓名权,觉得在后运用者在运营中运用其姓名的权利是神圣的、绝对的、基本的、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不可转让;有些判决甚至走得更远,觉得该种姓名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利。1946年的《兰哈姆法》被觉得是在美国实体性的联邦商标立法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该法在第2(e)(4)条中规定,仅仅具有姓氏意义的词汇不能注册为商标。也就是说,假如不能通过长期的、专门用于商业的运用,在公众意识中,将姓氏从个人的姓转变为特定产品或者服务的标记,则不能得到注册。这事实上是要求姓氏通过运用得到独立于其本来意义的明显性以后,才可以得到商标注册。这就把判定姓氏是否注册为商标,从以前的具体的客观运用时间标准,转化为抽象的主观综合判定标准。困难的要害就形成标记能否差不多仅仅代表姓氏人名。普通法这么做也是基于同姓的人很多,期望设定姓氏在运营中得到明显性的要求来拖延在姓氏上成立专有权利。

同意以姓氏作商标执行注册的是法国: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在第711—1条规定:商标或服务商标指用以区别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务可用书写描绘的标记。

判定姓氏商标的明显性

第一,姓氏能否以非凡形式或者变体形式显现。

英国《商标法》第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以独创或者非凡形式表明的公司、个人或者商行名称”即属此例。在美国的一则商标申请案中也提及了这个标准。在该案中,申请人申请的商标是BENTHIN,该标志是美国的一个姓氏,综合案情考虑,该词的确是在姓氏意义下运用的,但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最后依旧觉得该姓氏具有明显性,由于它运用的不是BENTHIN的普通形式,其中最突出的更改就是将中间的字母T增大,横架在第一个字母N和字母H之间。

第二,姓氏具有其余含义,而该含义用于商品之上好于姓氏的意义。

如“杜”一般被民众看为一个姓,而“梅”则不然。在对地名商标的处理上,我国商标法律采取了相似的规则。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涨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余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确认商标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运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国家工商总局颁发的《商标审查标准》对该款中的地名具有其余含义执行了解释:“本款中的地名具有其余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好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比如,黄山和怒江两个商标。在姓氏商标的注册中也应采取如此一个原则。汉字具有很强的多意性,假如商品的特性与姓氏之外的含义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而消费者一般不会联想到姓氏意义的情形下,应觉得姓氏商标缺乏明显性的阻碍此时不成立。

第三,姓氏能否广泛。

假如姓氏极其罕见,则应当觉得该姓氏具有明显性,可以得到注册。2003年11月21号,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正式准许重庆铜梁庹氏书画艺术馆馆长庹纯双运用“庹”商标,用于庹氏练习本、图画、雕刻印刷品、招贴画或纸板、书籍等,“庹”形成我国书画家里第一个用姓氏注册成功的商标。“庹”之所以能够开历史之先河,其根本原因仍在于该姓氏的非凡性。美国的商标申请案中也运用过这一标准。

第四,和申请人有联系的人能否也用这个姓。

假如公司的首要运营参与者都运用同样的姓氏,对该姓氏的注册就不利。上文提及的BENTHIN案中,申请人的商号、实施董事都运用BENTHIN这一姓氏,这就可以推断出,该词汇首要是在姓氏的意义上提出注册申请的。

第五,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的地域规模和运营领域。

比如,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规模内供应的服务上注册汉族姓氏商标的,应觉得其不具有本来的姓氏意义,而导致一个符号标志;而在非凡运营领域运用姓氏商标不会产生误认和混淆的,同样不影响姓氏商标的明显性,如在航空服务领域、在计算机产品上运用姓氏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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