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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外汇网2021-06-19 17:29:50 75
什么是劳动法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其内容首要包含:劳动者的首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消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实施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非凡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对实施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背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另外,还包含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显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西方多称劳工法)是典型的社会法,“劳动法、农业法、社会保障法以及其余很多新调整领域。

劳动法造成历史

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造成于19世纪,与产业革命的显现及员工运动的声势日益壮大紧密有关。

18世纪末~19世纪初,伴随西方各国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逐渐兴起,员工阶级强烈要求废除原有的“员工法规”,颁布缩短工作日的法律;要求增长薪资、禁止运用童工、对女工及未成年工予以非凡保护以及达到社会保险等。资产阶级政府迫于上述情形,策划了制约工作时间的法规,进而促使了劳动法的造成。英国在,1802年通过《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这就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到1864年,英国颁布了适用于一切大工业的工厂法。1901年英国策划的《工厂和作坊法》,对劳动时间、薪资给付日期、地点以及建立以生产额多少为比例的薪资制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德国于1839年颁布了《普鲁士工厂矿山条例》。法国于,1806年策划了工厂法,1841年颁布了《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1912年策划了《劳工法》。进入20世纪以后,西方首要的国家大都陆续颁布了劳动法规。从1802年以后的百余年间,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劳动立法首次世界大战后,受于国际无产阶级斗争的高涨,西方国家相继策划了不少劳动法。德国1918年颁布《工作时间法》,清晰规定对产业员工实施8小时工作制,还颁布了《失业救助法》、《员工保护法》、《集体合同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对资本家的权益作了适当的制约。

到20世纪30年代,西方国家劳动立法显现了两种不同倾向:一种是以德、意、日为代表的法西斯国家,不仅把已经颁布实行的改观劳动条件的法令一一废除,而且把劳动立法作为达到法西斯专政、更深一步控制员工的工具。其他是以英、美为代表的一部分国家,它们为了解脱经济危机,对员工采取了适当的让步政策。英国于,1932~1938年间,先后颁布了缩短女工和青工劳动时间,实施保留薪资年休假以及改观安全卫生条件的几项法律。美国在1935年颁布的《国家劳工关系法》(《华格纳法》),规定员工有组织工会和工会有代表员工同雇主订立集体合同的权利。1938年又颁布了《公平劳动标准法》,规定员工最低薪资标准和最高工作时间限额,以及胜过时间限额的薪资支付办法。

俄国十月革命后,在1918年颁布了第一部《劳动法典》,1922年又从新颁布了更完备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体现了员工阶级地位的转变和国家对劳动和劳动者的立场。它以法典的形式使劳动法彻底脱离了民法的范畴。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劳动立法战后,资本主义总危机更深一步加强,资本主义国家造成了一批现代的反员工立法。如1947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塔夫脱-哈特莱法》,把工会变成一种受政府和法院监督的机构,禁止工会以工会基金用于政治活动;规定要求废除或更改集体合同,务必在60日前通知对方,在此阶段,禁止罢工或关厂,而由联邦仲裁与调解局执行调解;规定政府有权命令大罢工缓期80日举办,禁止共产党人担任工会的职务等。又如1947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保卫共和国劳动自由法》,同样是镇压员工运动的法律。到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的劳动立法显现了新的趋势。在员工运动的阻力下,各首要国家陆续颁布了一部分改观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法律,如法国颁布了有关改观劳动条件、男女同工同酬、制约在劳动方面种族歧视的法律,日本于1976年从新修订了《劳动标准法》,还策划了有关最低薪资、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练习、女工福利等方面的法律。

70年代以后,苏联的劳动立法也有了很大的改变。1970年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提纲》,其后,各加盟共和国又依据这一立法提纲颁布了自己的劳动法典。东欧国家在50年代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典,到60~80年代,除有的国家如保加利亚,对他们的劳动法典执行了修订和补充外,多部分国家如罗马尼亚、匈牙利、民主德国、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波兰、南斯拉夫等,都曾又一次颁布了劳动法典。经历差不多2个世纪的历程,劳动法越来越承受重视,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占有了重要的地位。

中国劳动法的造成

中国的劳动立法,显现于20世纪初期。中华民国期间,,北洋政府农商部于1923年3,月29日发布了《暂行工厂规则》,内容包含最低的受雇年纪、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对童工和女工工作的制约,以及薪资福利、补习教育等规定。国民党政府则沿袭清末《民法草案》的做法,把劳动关系作为聘用关系载入1929~1931年的民法中;1929年10月颁布的《工会法》,事实上是制约与剥夺员工民主自由的法律。

为了维护员工利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在1922年发动了大范围的劳动立法运动,并提出《劳动法大纲》19条等等。这一代表员工利益的《劳动法大纲》仍未得到当时政府的证实。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依据地,才造成了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劳动立法。1931年11月7号,中华工农兵苏维埃首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期间,各边区政府也曾发布过很多劳动法令,如晋冀鲁豫边区1941年11月1号就曾发布过《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阶段,1948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有关中国职工运动目前任务的会议》,对解放区的劳动困难提出了全面的、相当详尽的建议,对调整劳动关系提出了基本原则。各个解放区的人民政府,也曾先后颁布过不少劳动法规。这一切,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立法给予了丰富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0年6月,中心人民政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同年,劳动部发布《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1月经修正后从新发布),1952年8月,政务院公布《有关劳动就业困难的决定》。1954年7,月,政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提纲》,1956年6月,国务院发布《有关薪资改革的决定》,1956年国务院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员工职员伤亡事故数据规程》。

在全面执行社会主义建设阶段,中国的劳动立法有了进度。

1958年,国务院发布了《有关员工、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等4项重要规定。

1966~1976年,劳动立法差不多处在停滞状态。

1978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上准许了国务院《有关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有关员工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同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有关实施奖励和计件薪资制度的通知》。

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矿山安全条例》、《矿山安全监察条例》、《锅炉阻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等3项法律文件。

1982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1986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员工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1986年9月,中共中心、国务院联合公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1987年7月,国务院公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同年劳动部发出了《有关禁止招用童工的通知》。

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3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有关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这些劳动法规在调整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1956年,中国曾起草《劳动法》,受于历史原因,中途夭折。

1979年第二次起草《劳动法》,1983年7月曾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草案》,但因很多困难很难妥善处理,未提交全国人大审议。90年代初期第三次起草《劳动法》,1994年7月5号经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标志中国劳动法制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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