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性国际分工原理
协议性国际分工原理是由日本学者小岛清提出的。他觉得: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假使仅仅依靠比较优势原理执行分工,不或许完全得到范围经济的好处,反而或许会致使各国企业的集中和垄断,影响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分工的成长和贸易的平稳。所以,务必实施协议性国际分工,使竞争性贸易的不平稳性尽或许维持平稳,并促进该种平稳。
协议性国际分工原理的运用条件
所谓协议性国际分工,是指一国放弃某种商品的生产并把国内市场供应给另一国,而另一国则放弃此外一种商品的生产并把国内市场供应给对方,即两国促成相互供应市场的协议,实施协议性国际分工。协议性分工不能指望同通过价格机制自动地达到,而务必通过当事国的某种协议来加以达到,也就是通过经济一体化的制度把协议性分工组织化。如拉中美部共同市场统一产业政策,由国家间的计划决定的分工,就是典型的协议性国际分工。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为了互相得到范围经济的好处,实施协议性国际分工是非常有利的,但促成协议性分工还务必具备下列条件:
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和地区的资本劳动禀赋比例差异不大,工业化水平和经济发展阶段大差不差相同,协议性分工的对象产品在每一个国家和地区都能生产。在该种条件下,互相竞争的各国之间扩大分工和贸易,既是关税同盟理论的贸易创造效应,也是协议性国际分工理论的目标。但是,在要素禀赋比例或经济发展阶段差异较大的国家间,某个国家或许受于比较成本差异较大或达到完全专业化,那比较优势原理仍起主导作用,则并无建立协议性国际分工的必要。
2、作为协议性分工对象的商品,务必是能够得到范围经济的商品。一般是重工业、化学工业等的商品。
3、每个国家自己实施专业化的产业和让给对方的产业之间没有优劣之分,否则难以易大协议。该种产业优劣首要取决于范围扩大后的成本减弱率和伴随分工而增长的需求量以及上涨率。
上述三个条件显示,经济—体化或共同市场务必在与等发展阶段的国家之间建立,而不能在工业国与初级产品生产国即发展阶段不同的国家之间建立;同期也显示,在发达工业国家之间,可以执行协议性分工的商品范畴的规模较广,因此利益也较大。此外,生活水平和文化等互相相似、互相靠近的地区,容易促成协议,而且容易保证相互需求的均等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