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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外汇网2021-06-19 17:29:39 106
什么是国际法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余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的。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矛盾,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规模内的个人及其余法律实体的举动。

国际法是西方世界的三重发展过程的产物:即中世纪的欧洲社会瓦解,进入近代欧洲社会的过程;近代欧洲社会向外扩张的过程;处在发展中的世界社会里,权力渐渐集中到数量快速降低的首要世界强国手中的过程。

国际法分类

国际法的造法方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将国际法的首要造法方式即国际法规则形成的方式归结为三:条约、国际习惯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这已得到差不多是广泛统一的赞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各国主权平等,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处理国际争端,禁止以武力相威胁和运用武力,以及民族自决原则等。

条约:条约和其余经统一答应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主体可以通过它们(假使是国际习惯法不要求任何形式)宣称、修改或发展现行的国际法。它们也可以通过条约将仍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转变为联合的或凌架于国家之上的世界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社会。

国际习惯法:实质上就是适用于仍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的国际法。国际习惯法的组成有两个要素:1.广泛的或区域性的国家实践;2.该种实践为相关国家承觉得法律。国际习惯法常常是以早期条约的某些条款为其渊源,这些条款后来就被承觉得法规。但是也有个别的国际法规则是由世界列强的大差不差相同的实践发展而成的。

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只有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法没有相应的规则与之平衡的情形下才起作用,所以它的造法作用是辅助性的。该种原则务必是一般的法律原则,并非是作用规模有限的法律规则;它还务必得到有很大多的国家(起码包含世界上所有首要的法律体系)的承认。

在仍未组织起来的国际社会里的国际法:国际习惯法的首要规则可以概括为7个基本原则:即主权、承认、答应、信实、公海自由、国际责任和自卫。

主权:依照国际法,共处的各主权国家一律平等。它们只能对在其领域内的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只有在特殊情形下(如从领海到公海的紧追权或者报复权)才被允许对在其领域外的人和事行使管辖权。各个国际法主体除受广泛适用的国际习惯法的规则约束外,不经它答应,不得令其承受任何外加的国际义务。

承认:承认的首要作用是,承认一个实体作为国际法主体而存在,或者承认它的首脑为该国的代表并期望与之保持外交关系。承认的首要形式是承认一个国家或政府在一块领土上涨使实际上的或法律上的管辖权,简称为实际上的承认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可以是无条件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承认也或许并没有是全面的,而只限于承认一群人为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假使这些叛乱者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该国部分领土。承认在原则上是值得自行斟酌决定的,但过早地承认别国的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是和该国专有的国内管辖权不相容的,因此也是非法的。

答应:国际法主体在订立协定时,在不损害第三者权利的情形下,可以修改和补充国际习惯法的某项规则或者为各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遵循国际法的要求所做出的答应,为缔约双方确定了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经缔约双方答应所订立的协定,其中止、修改和终止也应经缔约各方的答应或默认。

信实:在国际法发展的早期阶段,所谓信实首要是指不背信弃义。以后,信实的含意渐渐与公平合理、符合常识的要求统一起来。缔约双方或者应对自己的单方面举动负责的一方,务必恪守信义地解释和实施协定。公海自由:公海航行自由的规则不准许任何国际法主体占用公海的任何部分。在和平期间,一个国家只能对有权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行使管辖权;而在战争期间,则可依据海战规则和捕获法规干扰敌国及中立国的航运。对于公海、公海上空和海床的利用,务必合理照顾其余国家的利益。海盗举动和贩运奴隶均为对公海的非法利用。

国际责任:有关国际责任的规则要有两个前提,1.国际法主体的下属机构违背国际义务,组成了不法举动或国际侵权举动;2.该种国际侵权举动引起赔偿的责任。这些规则所规定的义务是独立于任何个别的国际法主体的意志之外的,但是它们是值得经历答应和默认加以修改,它们也可以用双方答应的规则规定相似国内刑法的那种处罚来加以加深,或者通过默认和不行使权利而给予放弃(也称消灭时效)。

自卫:国际习惯法允许国际法主体对其余国际法主体的不法举动采取自卫措施,也可以对不受任何其余国际法主体保护的个人、船舶或飞机的举动采取自卫措施。自卫务必是迫不得已、刻难以缓的。只有为了击退即时的、迫切的入侵才有权采取自卫行动。

支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各类规则相互作用的结果,又规定了一部分次要规则和法定地位,其中最重要的有:领土、外交法及豁免、保护国外的侨民、贸易和航行自由、引渡和政治避难、国际权利与义务的继承。

在有组织的国际社会里的国际法:在有组织的国际社会里,象国际联盟和联合国如此的机构是在各国统一答应和联合的基础上形成的世界性的综合性组织。它们对国际法的影响表当下三方面:1.经各成员国明示答应,对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那些规则执行修改。比如联合国宪章制约了国际法主体依照国际习惯法可以以武力相威胁或者诉诸武装报复和战争的权利。2.通过联合国大会的会议对国际法的规则执行间接的修改,联合国大会尽管不是行使造法职能的机构。但是它的很多会议具有间接的修改,由于这些会议确定了国际法的新规则,假使联合国的大部分成员国和联合国的绝大部分首要机构都接受这些国际法规则,觉得它们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末,这些国际法规则迟早终究会过渡形成新的法律。3.对国际法作更深一步的编写和发展。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大会的下属机构,担负着编写国际法的任务,但它同期亦在开拓很多新的国际法领域。实际上,国际法委员会仍未将下述两项任务即编写国际法(重申现行的国际法)和发展国际法(通过起草新的国际法规则──包含变更现行的国际习惯法),加以严格区分。除此之外,政府间海事商量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和海牙私法会议也曾分别就海洋法、国际劳工法、国际私法等专题完成了准立法性的起草工作。国际法在一部分区域性集团的相互关系中,依然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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