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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外汇网2021-06-19 17:29:33 48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也称法律扶助或法律救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士,为经济问题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合予减、免收费供应法律帮助,以保障达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行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省市及各区、县均应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暂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区县,由各区县司法局指定职能部门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法律援助目的是保证公民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或弱势处境而在法律面前处在不利地位,进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援助事实上是法律扶贫、扶弱、扶残,是达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措施。能否建立起规范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既是衡量法制能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能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尺。可见,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是,国家以为被援助对象(即受援者)供应经济帮助为渠道(减、免费用),高达保证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得以达到,完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则的一项国家法律制度。它是现代法制国家达到司法公正和保障基本人权的一个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

法律援助的规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予以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力争因见义勇为举动造成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首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问题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问题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问题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问题或者其余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供应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或许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该供应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执行经济情况的审查。

下列案件或事项,法律援助中心不予供应法律援助,包含:

1、因申请人的过错责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案件。

2、因申请人过错而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申请人供应不出涉讼案件的相关证据而且无法调查取证的案件。

4、可由行政机关处理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的事务。

5、案情及法律程序简单,一般无须聘请法律服务人士代理的案件。

6、已竭尽法律救助的案件。

7、申请人供应不出任何证明材料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法援的。

8、其余经主管机关准许,法律援助中心对外声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法律援助的特质

我国法律援助有下方特质:

1、法律援助是国家举动或者是政府举动,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行。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举动,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问题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余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含诉讼法律服务,也包含非诉讼法律服务。首要采取下方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法律援助的受援人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解析为其供应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度情形。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士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申请有利害矛盾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士回避。

受援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供应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有关材料及足够证明经济问题,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2、给法律援助人士供应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处理而得到较大利益时,应该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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