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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欺诈

外汇网2021-06-19 17:29:15 63
国际贸易欺诈

目录

1、 什么是国际贸易欺诈

2、 国际贸易欺诈的类别

3、 国际贸易欺诈发生的原因

4、 国际贸易欺诈的防范

国际贸易欺诈(International trade fraud)

什么是国际贸易欺诈

国际贸易欺诈一般是指在国际货物贸易、航运、保险和结算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利用国际贸易规则纰漏,有意编造虚假情形或有意隐瞒真实情形,以非法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货物、金钱或船舶的举动。

国际贸易欺诈的类别

依据进出口业务的首要流程,国际贸易欺诈具体可分为下方几个方面:

一、国际海运欺诈

(一)伪造提单。提单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支付中均为重要的单证之一,是海事运输中重要物权凭证。所以,一部分国外的不法商人伪造提单执行欺诈。

1984年我国某公司与外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钢材的买卖合同,数量9000吨,价格条件为CFR温州,总价229.5万美元,托运人(卖方)虚构合同的内容,勾结意大利塞得航运公司船东签发了一份假提单,直接产生我方经济损失229.5万美元。

(二)利用非法提单。首要是通过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执行欺诈。

预借提单是指在海运货物仍未装完或根本未予装船的情形下,应托运人的请求,由承运人提早签发的提单;倒签提单是受于货物的事实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出口商为了不影响结汇,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要求的装船日期签署的提单;托运人交付承运人的货物在首要标志、件数或外表情况存在不良的情形下,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而让承运人出具清洁提单,以便顺遂结汇,这便是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以上三种举动均为承运人和托运人合谋欺诈第三者的不法举动。

1998年12月17号我某公司受客户委托,与一家美国公司签订了进口1500吨化工产品合同,交货港韩国大山,目的港中国江阴,最迟装运期为 1999年2月25号。按常规,该段海运时间应为3~4日,外商传真报装船日期为1999年2月24号,我公司推算货船应于2月28号前抵达江阴。但事实该船于3月4号才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通过调查,断言外商串通船公司倒签了提单日期,产生我客户5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后经双方商量,由外方赔偿我外贸公司的损失。

(三)保险方面的欺诈。首要是船方和托运人(卖方)为了得到高额保险费而蓄意损坏船舶及货物。

1986年我国某公司租用“繁荣”轮承运进口货物,而后卖方和船方将船、货高价投保后将船舶沉没,转而向保险公司索赔损失410万美元,也给我进口公司产生了数额不小的间接损失。

对于国际海运欺诈,我外贸企业应在同外商洽谈时多方对船公司的资信情况及实力执行了解或直接要求外方聘用我方熟悉的信誉不错、实力强大的外运公司承运货物。此外,我方进口货物时最好采取FOB方式,出口货物时采取CIF或CFR方式成交。采取FOB价格进口,我进口方可以自己把握租船订舱,卖方务必依照我方指示的船舶装船,承运人依照与我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中的品名、数量、质量、件数、装运期限、装卸港口的规定接受卖方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承运人才签发提单。我国出口方应竭力采取CIF或CFR方式出口,安排我方了解的船公司运送货物,进而防范海运诈骗事件的发生。

二、国际贸易合同主体欺诈

(一)虚构合同主体欺诈

1、一部分不法国际“商人”在订立合同期虚造不存在的公司实体或以无贸易资格者冒充有贸易资格者执行欺诈。这些人所代表的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或者是根本没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的商行。他们编造假的公司名称,制作假的个人名片与我国外贸企业执行洽谈,骗取货物或货款后逃之夭夭;或这些人是仅能供应公司名称、个人名片、联系电话而不具备签署贸易合同资格的中间商。他们多来自于韩国、日本、香港和台湾地区等地,由于熟知中国内地情形,能招揽一部分生意而从中牵线挂钩,收取佣金,却不能从事直接的货物买卖。

2、利用独立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地位执行欺诈。该种子公司所属的母公司知名度较高、资本雄厚,而子公司的资本很或许少得可怜,因此打着母公司的招牌招揽大额生意,胜过了自己的付款能力,而又是独立注册,具备法人资格,财务上与母公司相对独立。所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显现风险,我外贸企业损失很大。

(二)变更合同主体欺诈

在国外公司与我国外贸企业签订合同后,在履行过程中外方编造托词称自己无法履约,向我外贸公司提出比原合同更为优惠的履约条件而建议由另一家外国公司代为履约。在此优惠条件的吸引下,我外贸公司对国外代为履约方的资信等情形未做深入的调查了解,在不知其底细的情形下答应由其代为履约很轻易上当受骗。

(三)有限责任欺诈

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商业实体多为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的首要法律特点就是公司以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受有限责任。因此一部分国际贸易欺诈者以很低的资本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普遍联系客户,在多出自己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大批下定单,以合法的形式签合同或开出保函允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最后即便是法院判令其付款,但按相关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也只承受少得可怜的注册资本金额,而令供货商损失惨重。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中的合同主体欺诈事件时有发生,其手段也逐渐增多样化,但我外贸企业只要维持小心,在签订合同期做到严密、审慎,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或降低被骗案件的发生。在同国外公司执行贸易洽谈时,我外贸企业可直接要求外商供应有关其资信方面的材料,如法人资格确认、运营确认、注册资本及法人地址等。此外,可通过银行、行业工会、进出口商会、友好公司的海外机构及国外出版的企业黄页等途径了解调查外商的资信情况及实力。

三、国际贸易结算欺诈

(一)伪造开立信用证。首要是国外买方与一部分不知名、信誉差的小银行相勾结向我出口公司开立假的信用证骗取我方发运货物,在其通过“开证行”获得提单后不付款而逃之夭夭。

(二)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一部分进口商往往要求银行在信用证中加列一部分出口商不易察觉或较难满足的“软条款”来放大出口商的风险,进而使自己处在有利地位而要求我出口方对货物降价处理。常见的软条款有下方几种:

1、信用证规定的各种日期较紧。信用证业务中的日期首要包含信用证有效期、货物的最迟装船日期以及出口单据的提示日期三种。假如信用证规定的上述首要日期都比较短,我出口方就很难在规定的时期内完成发货、交单等举动,进而产生单证不符,影响收汇。

2、信用证对单据要求规定非凡严格、繁琐。当进口商收到单据后,则百般挑剔,吹毛求疵,挑出一部分无关紧要的瑕疵作为不符点。面对该种情形我出口方满足“单证吻合”的难度就会加大,从而影响安全收汇。

3、信用证规定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由出口商在发货后直接寄至进口商。如此我出口商就会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买方可以在不付款赎单的情形下提走货物。

4、信用证规定买方的收货通知作为卖方交单议付的单据之一。买方如此做的目的,就是使卖方在得不足其收货通知的情形下无法结汇。而后买方就会以其收货通知要求卖方降价处理货物。

5、利用信用证条款加大出口商的出口成本。当信用证规定所有的银行费用均由出口商承受或所有进口国以外的银行费用均由出口商承受时,上述条款对出口商是非常不利的。出口商不或许确切了解信用证业务中涉及的银行费用的高低等困难,无形中会加大费用开支,增长出口成本。

(三)开证行审单吹毛求疵,拒付货款,擅自放单。1994年9月12号,我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香港比德斯企业有限公司就买卖奶花芸豆促成一份成交证实书,同年9月24号,荷兰银行开出以粮油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我粮油公司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前将货物装船并于同年10月10号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将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提交议付行。同年10月17号,荷兰银行向议付行提出所谓的“不符点”拒不付款,并擅自向买方放单。最终我粮油公司将荷兰银行告到法院并胜诉。

(四)电汇、信汇或D/P等结算方式的欺诈。此类结算方式受于费用较低,方便快捷,在出口业务中常被采取。但是此类付款方式完全基于双方的信誉,风险很大。对于电汇和信汇,最大的风险就是卖方将提单等物权凭证交给买方之后,买方提货后拒不付款或买方付款后卖方不发货。对于D/P,买方极有机会要求卖方降价处理货物或要求卖方将D/P改为D/A而更深一步欺诈卖方。所以,在进出口业务中,除非有非凡协议或长期的合作关系,以上几类结算方式不宜采取。

国际贸易欺诈发生的原因

发生国际贸易欺诈的原因大量, 归纳起来不外乎下方几个首要方面:

1、利益驱使。财迷心窍是贸易欺诈发生的根本原因。正如香港民商法专家杨良宜先生在《提单骗案例释》一文中表示的,想一朝致富,投机和欺诈是门路,精心组织的海事欺诈,往往给骗子们导致了好运气? ?欺诈成功和跟随而来的荣华富贵以夏持续执行欺诈的欲望,恶性循环永无止境。接着便是受害者叫苦连天或国际贸易趋干混乱。有人形容“提单是一把打开浮动黄金仓库的钥匙,可见伪造提单获利何等丰厚。

2、现行国际贸易一贯倒存在漏洞。现行国际贸易惯例中存在的漏洞致使不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比如现行国际贸易中大批运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而现行的1993年修订的《 R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规定: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业务,相关各方面处理的是单据并非是货物。只要受益人给予了名义上完全符台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有义务付款,而不管单据的真伪:即便该单据系卖方伪造,银行也应当承受对与信用证表面吻合的单据付款的义务。信用证的这一特点为卖方利用伪造的单据执行欺诈客观上供应有利条件。

3、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很难控制。国际贸易是以交易双方当事人彼此以诚相待、相互信任为基础而执行的。一般来看,在国际贸易台同谈判阶段,一方当事人想要公开欺诈对方是很问题的。但在台同订立后的履约阶段,买卖双方远隔重洋,身处异地, 互不见面,各尽各的义务,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是完全凭各自的意向行事,任何一方想要控制对方的履行举动均为比较问题的,这就在客观上为一方当事人欺诈另一方当事人给予了或许。

4、对国际贸易欺诈冲击不力。尽管国际不法分子的欺诈举动严重地损坏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产生重大贸易损失,激起了国际经贸界的极大愤慨。但受于国际贸易欺诈是一种非暴力的不法举动,民众并没有认为它是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举动, 仍未引起充足的重视。1980年联合国贸发会议曾经先后两发在日间瓦召开研讨国际贸易欺诈的会议,但受于意见冲突较大,未能促成冲击国际欺诈的任何协议。尽管有些国家和地区策划过有关惩处欺诈的法规,但受于国际贸易欺诈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执行,而多地区的法律仅能在本国,本地区规模内具有管辖权,进而使冲击跨境贸易欺诈存在法律上的阻碍。

国际贸易欺诈的防范

首先,我方外贸企业同外方洽谈出口合同期,应要求进口商以与我方银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或国际知名、信誉不错的大银行作为开证行。对于其余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应由我方银行通过核对印鉴、密押等方式来辨别真伪。而且最好要求知名大银行对外方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加保。

其次,要仔细审核信用证,注重能否含有“软条款”。假如信用证含有“软条款”,应要求开证行修改或删除。此外,当我外贸公司为信用证开证人时,应仔细核对收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真伪及有效性,一旦发现欺诈举动,立刻通知我方银行并要求其止付,在必要时,还可通过法院向银行发出止付令。

最后,对于新客户和一部分贸易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客户,最好选择信用证方式结算。对于一部分长期合作的资信好的客户,可以选择较为便捷的付款交单方式或电汇方式结算。至于承兑交单方式,应尽量避免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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