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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代理

外汇网2021-06-19 17:29:11 45
什么是隐名代理

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显示被代理人身份实行的代理举动。

我国《民法通则》在一般意义上证实了显名代理。而《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则针对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隐名代理的适用效力,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规模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形,依法造成代理的法律后果。而且依据第三人知道和不晓得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从中可知,隐名代理在我国立法上的组成条件包含: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代理人是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规模内实行隐名代理举动;代理人实行隐名代理举动是以其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约定或法律允许隐名代理为前提的。

隐名代理的处理结果

对于隐名代理的处理结果,可概括为两个方面:

1、假使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期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该隐名代理造成与显名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即第三人与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2、假使第三人不晓得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隐名代理并不是必然造成显名代理的效果,而是要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而形成相应的法律后果。

具体来讲,代理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被代理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该向被代理人披露第三人。被代理人所以可以行使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与此同理,代理人因被代理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时,则应该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第三人所以可以选择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作为相对人力争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一经选定就不得变更所选定的相对人。相应地,被选定为相对人的被代理人可以向第三人力争其对代理人的抗辩权。

自此可见,在第三人不晓得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情形下,隐名代理并没有直接对被代理人造成约束,而是通过被代理人行使介入权或者第三人行使选择权,使被代理人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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