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外汇网2021-06-19 17: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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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s Unions, IOCU,简称Consumers International , CI)简介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组织。1960年,由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 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s Unions,缩写为 IOCU) 于1960年,总部原设在荷兰海牙,现迁到英国伦敦。它为独立、不以营利为目的、无任何政治倾向的全球消费者的联合。IOCU现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15个消费者组织成员。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接纳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IOCU的宗旨是:在球规模内协助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促进产品比较试验方面的国际合作;收集、整理、交换各国相关消费者运动的情报、出版刊物,开展消费者教育;组织各种相关保护消费者困难的研讨;在国际机构中为消费者代言,协助世界不发达地区的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为了扩大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的宣传,使之在球规模内得到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流,1983年IOCU确定每年的3月15号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它规定的消费者“四项权利”是:有权得到安全保障;有权得到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宗旨在世界规模内协助并积极助推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付出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促进对消费服务执行比较、试验的国际合作;促进消费信息、消费教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的其它各种国际合作;收集、交流各国保护消费者法规及惯例;为各国家集团讨论相关消费者利益困难处理办法供应讲坛;出版相关消费者信息的资料;与联合国的机构及其它国际团体维持有效的联系,以起到能在国际规模内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作用;通过联合国的机构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对低收入国家有关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的成长计划,予以一切事实的援助和激励。
该组织的组织结构:全体大会,由各个成员组织所推选的代表构成。 理事会由会议推选35位成员构成,理事会指定实施委员会。工作人士为十位领薪者。经费来因为会费和卖出出版物。
在联合国相关机构中具有咨询地位。这些机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消费者咨询理事会、欧洲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同期,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亚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国内妇女委员会中派有代表。首要活动该组织的首要活动:设有小组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检测商品,执行教育、发展、法制、医疗等活动;在亚太地区设立顾问小组委员会,供应信息资料的专门来源。中央秘书处设有图书馆,以收集和传播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立法、技术、教育的资料。制订拉丁美洲和亚太地区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管区内区域发展计划,支持并执行相关不完备商品标签、向第三世界倾销危险药品、农药以及婴儿食品的监察等困难的研究。1981年在槟榔屿成立了一个警示组织,就禁止、制约卖出的产品或在世界任何地方应予收回的产品向消费者供应警示。它制订了“公民”宪章,以唤起公民的批评、诉讼意识及社会责任和团结。它召开世界代表大会,区域性或其它专业性讨论会。世界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组织结构全体大会,由各个成员组织所推选的代表构成。 理事会由会议推选35位成员构成,理事会指定实施委员会。工作人士为十位领薪者。经费来因为会费和卖出出版物。出版刊物有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通讯(月刊);消费者发文(月刊);消费者国际监察焦点(每年六期);国际健康活动新闻(每年六期);西班牙语消费者杂志(季刊);消费者术语汇编;专题论文集及其它专刊。成员国数量现有60多个国家的172个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形成正式会员。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号,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相关部门共同举行大范围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中国加入此组织的时间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
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号,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其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相关部门共同举行大范围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升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成立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是1960年由美国、澳大利亚、比利时、荷兰等5国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的。当时总部设在荷兰海牙,现己迁至英国伦敦。这是一个独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世界消费者组织。其宗旨是在世界规模内协助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促进对产品比较方面的国际合作;收集、整理、交换各国相关消费者运动的情形;出版刊物,开展消费教育;组织各国相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困难的研讨会;在国际机构中代表消费者说话,协助世界上不发达地区的消费者组织开展工作。该组织现有成员涉及到90多个国家和地区,共有215个消费者组织。历经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号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这是基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号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第一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得到安全保障;有权得到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选择如此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规模内引起重视,助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罗达房·帕金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务必在世界规模内考虑并行动。”她又说: “每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应列为世界规模的为消费者权利的保障而斗争的行列。”当该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机,我们在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而且得到为将来的任务而付出的精神活力。世界多地的消费者组织是如何纪念“国际消费者 权益日”的?
从1983年至今,每年的3月15号,世界多地的消费者组织都要举办多种多样的纪念活动:举办记者招待会或公布新闻公报: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举办记者招待会或公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形,发布新的一年的工作计划,告诉民众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做哪些工作。开展宣传活动:很多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会员在他们出版的刊物上刊登介绍“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内容,有的通过电台和电视节目执行宣传,付出提升一般消费者的认识,有的组织在学校发放传单或消费者刊物,马来西亚,波拉卡消费者协会在学校集会上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 举行征集与竞赛活动: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者权益歌”,然后选择优秀的歌曲作为相关消费者权益广播节目中的开始曲,有的组织演讲比赛或“一年中最差消费事件”的评比活动。 奖励为消费者运动做出贡献的人:1983年,希腊消费者保护学将对在1982年间积极发文消费者运动的报刊及记者予予以奖励。在挪威,消费者委员将对在以往的一年里写出质量较高的有关消费者困难的文章的作者给予表彰。举行消费者教育活动:阿根廷主妇协会于1984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发起成立消费者学校,为成人举行一连串的讲座。在南澳大利亚,公民与消费者事务部在商店搜集消费者意见,对消费者执行最佳购货的教育。印度卡纳塔克消费者服务社团则在这一天为学校负责消费教育的老师安排工作计划。 检查:一部分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组织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立法的实施情形执行检查,检查这些立法能否被认真贯彻了。 展览:一部分国家的消费者组织举行多种形式的展览。有的以广告、 宣传栏的形式向公众展示现实消费中存在的困难,有的还举 办“不合格产品展览”。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号“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多地的消费者举行大范围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仅1989年,全国就有700多个大中城市和县城举办了纪念活动,且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声势大,影响大,效果好,起到了宣传民众,扩大影响的作用。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地位在联合国相关机构中具有咨询地位。这些机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消费者咨询理事会、欧洲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同期,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亚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国内妇女委员会中派有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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