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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合同

外汇网2021-06-19 17:28:43 56
什么是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是指委托人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而与拍卖人签订的清晰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委托拍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组织,拍卖人是指依法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委托拍卖合同的内容

委托拍卖合同的首要内容有: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委托拍卖双方的名称、住址等自然情形;拍卖物的概况;保留价;拍卖的时间、地点、标的支付或转移的时间、方式;价款的支付渠道、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其余事项等。

委托拍卖合同的特质

《拍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该对委托人供应的相关文件、资料执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委托拍卖合同的特质是:

(1)委托拍卖合同的目的是处理委托人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2)委托拍卖合同为要式合同。《拍卖法》规定:委托拍卖合同务必以书面的形式签订;

(3)委托拍卖合同为有偿合同,即委托人在拍卖成交之后,应该向拍卖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佣金。

委托拍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1)委托人在订立委托拍卖合同期,务必全面了解拍卖人能否具备从事拍卖业务的资格,即了解拍卖人能否是经历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运营执照的企业法人。

(2)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答应,不得委托其余拍卖人拍卖。

(3)委托人在订立委托拍卖合同期,应该向拍卖人表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另外,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该供应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供应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余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依照法律或者依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可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该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该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5)委托拍卖合同,务必以书面方式订立,而且务必清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编辑]委托拍卖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委托拍卖合同是双方法律举动。相对于订立合法遗嘱等单方法律举动来说,双方法律举动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法律特质;相对于凡是合同举动均为双方法律举动来说,双方民事法律举动则是一切民事合同其中包含委托拍卖合同的共同的法律性质。

(二)委托拍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相对于合同当事人一方只享受合同权利不承受合同义务、另一方只承受合同义务不享受合同权利的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息借贷合同三个单务合同来说,合同当事人双方互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双务合同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法律特质;相对于绝大部分民事合同均为双务合同来说,双务合同则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共同法律性质;

(三)委托拍卖合同是有偿合同。相对于赠与合同、借用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息借贷合同这个古今中外民法中只有的五个无偿合同来说,有偿合同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法律特质;相对于民事合同绝大部分均为有偿合同来说,有偿合同则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共同法律性质;

(四)委托拍卖合同是诺成合同。相对于民事合同当事人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明统一还须交付标的物或者履行标的底为数不多的实践合同来说,诺成合同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共同法律性质;

(五)委托拍卖合同是有名合同。民法中的无名合同是指法律仍未为其确定名称和特定规范的合同;民法中的有名合同是指法律对某种合同直接赋予名称并规定了调整规范的合同。委托拍卖合同是民事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1997年1月1号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下方简称我国现行(拍卖法))第42条直接规定了委托拍卖合同的名称,规定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该与委托人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作为有名合同,显示它是我国社会主义买卖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并渐渐被亿万人民民众所认可所接受。由于法律已经规定了大量的有名合同,相对来说,有名合同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共同法律性质;

(六)委托拍卖合同是非计划合同。相对于烟草专卖合同等为数不多的计划合同来说,非计划合同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法律特质;相对于现阶段我国民事合同绝大部分属于作计划合同来说,非计划合同则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共同法律性质;

(七)委托拍卖合同是法定要式合同。相对于非法定的非要式的民事合同来说,法定要式合同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法律特质;相对于不少法定要式合同和不少约定要式合同来说,法定要式合同则是委托拍卖合同的一个共同法律性质。我国现行(拍卖法)规定,“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这显示,伐国现行(拍卖法》已清晰规定委托拍卖合同属于法定要式合同,务必以书面形式签订;否则,委托拍卖合同无效;

(八)委托拍卖合同是务必遵循相关法定原则的合同。我国现行《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原则,已为很多民事法律所认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亦在总则部分规定了包含各种民事合同以内的各类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这些原则已是包含委托拍卖合同以内的各种民事合同共同的一个法律性质。

以上分析了委托拍卖合同的八点法律性质,这是相对于多数相关民事合同共同具有的法律性质的角度来说的,从另一视角看,这八点法律性质,则可以觉得包含委托拍卖合同以内的大量相关民事合同共同的法律特质(相对于民法巾其余相关民事法律制度来说)。下面则阐述委托拍卖合同特有的法律特性。

">编辑]委托拍卖合同的法律特性

(一)合同法律关系和法律性质的特殊性。

就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来说,委托拍卖合同法律关系体现委托拍卖的三面关系:其一,是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委托人与拍卖人的内部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这一关系发生在委托拍卖合同的签订阶段;其二,拍卖人与竞买人、买受人之间的关系是拍卖、竞买、买受等订立买卖合同的民事法律举动的外部关系,是委托拍卖合同的履行阶段;其三,是买受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即其拍卖合同生效(拍卖成交)后的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我国现行(拍卖法》第24条规定,“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该依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依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这一规定,充分显示这一外部关系是合同权利、合同义务后果的归属关系。相对于拍卖合同或其余相关合同来说,该种三面关系。显著地体现了委托拍卖合同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合同法律性质的特殊性,显现为委托拍卖合同的直接目的是更好地使拍卖成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务必有拍卖合同,否则,委托拍卖合同就失去存在的价值。可见,拍卖合同是主合同.主权利,主法律举动,主债;委托拍卖合同是从合同,从权利,从法律举动,从债,而且是属于非担保之债性质的从合同、从权利、从法律举动和从债。

(二)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一般情形下,民事合同的主体是两方当事人。委托拍卖合同的主体尽管是委托人与拍卖人两方当事人,但其主体是我国现行《拍卖法》规定的特殊主体,即委托人是指依照(拍卖法)规定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三种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组织;拍卖人是指依照(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也就是说,拍卖人务必是企业法人.不能是社会团体、机关、其余事业单位法人,不能是自然人,也不能是其余社会组织;设立拍卖企业法人,务必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经历拍卖行业协会考核合格的拍卖师。

(三)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法律规定委托拍卖合同应该载明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现阶段在我国,拍卖标的物较多,首要有如下几种分类:一是从委托人主观意向上分,可分为自愿委托拍卖物(首要指所有权属于自然人个人或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强制委托拍卖物(指依法务必委托拍卖企业执行拍卖的国有资产、所有权不明的财产、执法机关应该依法处理的财产),比如,1999年12月11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一次拍卖被实施扣押的物品,原定拍卖标的物总值价(底价或叫保留价)在人民币45万元左右,事实拍卖成交价胜过62万元川;二是从拍卖物的属性上分,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三是从流通规模上分,可分为无制约拍卖物(指所有允许用买卖合同方式转移所有权或运营权的财产)和有制约拍卖物(首要指依法只能在一定规模转移所有权或者对委托人、竞买人有法律特别规定的财产,比如,制约流通的知识产权、文物等)。

合同客体的特殊性,还表当下,可以拍卖财产权利,诸如,拍卖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运用权,拍出售租汽车运营权(含拍卖公路定线微型小客车及出租轿车营运权),拍卖冠名权、广告权,拍卖著名注册商标,拍卖药号、药品生产许可证照,拍卖无线传呼频率运用权,拍卖高级运营管理人才(如,某企业以年新25万元人民币“买”走一博士,拍卖部分体育竞赛项目,拍卖某些先进的科技成果等其余相关知识产权,等等。比如,1998年7月中句,贵州省赤水市拍卖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运用权,拍卖顺遂成交,规定拍卖成交之后,买受人(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中)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该土地运用权的权利。又比如,我国已故著名民族音乐家刘明源创作的民乐名曲《喜洋洋》,1998年4月19号在北京拍卖,拍卖采取无底价形式,以1.万元人民币报出买价后,各路竞买人持续举牌,结果被一名不愿表露身份和姓名的男十以58万元人民币的高价买走。

合同客体的特殊性,一面显现为种类繁移的拍卖标的物和财产权利;另一面显现为法律禁止拍卖的财产不得拍卖,其中首要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禁止买卖的财产和财产权利;所有权有争议的、处分权承受制约或者存在争议的财产等等,不得拍卖。

(四)合同内容的特殊性

合同内容的特殊性,即委托拍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特殊性,表当下:

一是从委托人方面讲,委托人有权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即可以自行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也可以委找代理人与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在签订这一合同期,有义务向拍卖人表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委托人有权利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底价,最低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法需要评估的,应该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有权利撤回拍卖标的,并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该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开支的合理费用。这显示,法律赋予委托人有条件单方终止委托拍卖合同,由于委托人撤回了拍卖标的,拍卖人没有了拍卖标的,无法履行拍卖的义务。其中的“有条件”,是指委托人应该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或支付为拍卖开支的合理费用,这同期显示了宪法和民法、合同法规定了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统一的原则。法律还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以免损害竞买人、买受人的合同利益。这些均为委托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法定的合同权利和法定的合同义务。

二是从拍卖人方面讲,拍卖人应该向竞买人表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的义务;拍卖人在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生效后,未经委托人答应,不得委托其余拍卖人拍卖。这就是说,拍卖人假如需要转委托,务必获得委托人的答应,否则,转委托无效,以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该为其保密;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士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没有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目的是为了防止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同样显示,法律对委托拍卖合同的委托人、拍卖人的合同利益予以同等的保护,体现了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法律规定拍卖人觉得需要对拍卖标的物执行鉴定的,可以执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情况不吻合的,拍卖人有权变更或者消除委托拍卖合同。这是法定的拍卖人单方变更或消除合同的权利,条件是委托人交付的拍卖标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委托人违背了合同义务,法律就赋予拍卖人单方变更或消除合同的合同权利、这是权利义务统一原则的又一体现。这些均为拍卖人在委托拍卖合同中法定的合同权利和法定的合同义务。

可见,合同内容的特殊性,显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上要权利和义务均为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律这样详细规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显示法律对委托拍卖合同有严格的规范性,不仅委托拍卖合同应该载明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应该载明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价款的支付渠道、期限,更重要的是规定务必载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余事项和违约责任,还特别清晰规定了变更或消除委托拍卖合同的特定情形(如前所述,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是终止合同的特定情形;拍卖人可以单方有条件地变更或消除合同等),且规定务必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拍卖合同,以保证拍卖的顺遂执行,善始善终,为预防纠纷、降低纠纷的发生给予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完善、发展社会主义拍卖市场经济给予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这合同内容的种种特殊性,不能不说是委托拍卖合同一项显著的法律特性。

参考文献↑ 1.0 1.1 钟尉华.论委托拍卖合同的法律特性.贵州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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