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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租赁合同

外汇网2021-06-19 17:28:26 73
财产租赁合同

目录

1、财产租赁合同的概念

2、财产租赁合同的基本特质

3、企业租赁与财产租赁合同的异同

财产租赁合同(property leasing contract; contract of lease of property)

财产租赁合同的概念

财产租赁合同是表示租方和承租方为了处理生产、工作或生活的需要,由出租方将财产临时交给承租方运用,承租方交付一定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租赁的财产返还给出租方的协议。出租财产的一方,称为出租方;租用财产的一方,称为承租方。

财产租赁合同的基本特质

财产租赁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质:

1.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在存续阶段,出租方只能转移财产的运用权,不转移所有权。也就是说,承租方从出租方所获得的导致对财产(租赁物)的临时占有、运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租赁物的权利。

2.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流通的特定物。如交通运输中的车辆、飞机、船只、电子计算机;工农业产品中的机械设备和一部分日用品等,都可以作为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但是,武器、弹药、军事设施、土地、矿藏、水流等,是国家法律所禁止的流通物,不能形成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不能进入流通领域。

3.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务必是不易损坏、不易消耗和不易腐烂并能较长时间保存的物。《财产租赁合同条例》规定:

租赁届满,承租方务必将原租赁物完好地返还给出租方,所以,租赁物不得是易耗、易腐和容易损坏的物。

4.财产租赁合同标的,务必是属于出租方自己所有或有权运营管理的财产。出租方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不只有占有、运用的权利,而且对自己的财产仍有处分的权利。对财产的处分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不具有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就不具有出租该项特定财产的权利,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对外签订财产租赁合同。

伴随我国改革、放开、搞活方针的贯彻实施,租赁业务又有了新的成长。受于所有权和运营管理权的分离,企业尽管对依法所运营管理的财产不具有所有权,但在法律、政策所允许的规模内,有权依据国家授权出租所运营管理的财产。为此,企业所运营管理的财产可以形成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

企业租赁与财产租赁合同的异同一、不同点:

A、合同主体的区别

财产租赁合同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可以是法人或个人。企业租赁运营合同的主体是国家授权,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委托的相关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但保人务必具有适当的担保能力(只一个人还不行,还应有适当的担保人并应有适当的财产,否则不能担任担保人)。

B、合同客体(标的)的区别

财产租赁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不易变质的特定物。企业租赁运营合同的标的物是企业的全部资产(有形的、无形的,如商标、债权、企业的各种优惠待遇等)。

C、合同内容的区别

财产租赁合同,租赁权仅限于运用权。企业租赁运营合同,既有财产的运用权,也有财产的处置权(如流动资产的处置权)。而且,企业租赁运营合同还涉及到劳动、人事、(全民、集体)财政等内容,而财产租赁合同则没有这些内容。

D、财产的返还不同

财产租赁合同期满返还的导致财产(即原标的),企业租赁运营合同期满返还的则是全部(含升值的那部分)。

E、特定的租赁

如融资租赁把标的出租按规定时间交费×年后将财产归租赁人所有。

二、相同似点:

A、合同标的物均为财产,出租方均为与财产的运用权做为交换条件,并确定租金,而且是有期限的,财产所有的权不转移,都有租赁的机制。

B、签订合同都应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

C、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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